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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债务重组【附真实案例】

 祺翊馆 2022-06-12 发布于河南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与传统的《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组不同,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与诉讼清收、债权转让等常规处置手段相比,债务重组可谓是一种综合处置方式,利用得当则可能实现超值收益,故债务重组方式不仅有可能实现不良资产价值的变现,也可能实现不良资产价值的提升。

来源丨集上投资

Image  成功案例--真实案例引自蔡春雷主编的《掘金之旅》

本篇所涉债权的债务人为德辉科技公司,原始债权人为北京某银行。德辉科技公司于20081月和北京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50万元。夏华担保公司和贾某(德辉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北京某银行多次向债务人以及担保人进行催收,但债务人以及保证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012月底,北京某银行将涉案债权在内的多笔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A。资产管理公司A受让该笔债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偿还贷款本金55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债务人以及担保人未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清偿义务,资产管理公司A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未能查到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通过再次核查,承办团队发现,该资产包中还有一户债权与本户债权存在关联关系,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债务人为博嘉科技公司,原始债权人为北京某银行,担保人为千里马物流公司和德辉科技公司。与上户债权一样,该户债权亦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两户债权均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想要实现债权的快速还款,就必须想方设法找到两笔债务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全面整合分析相关尽调信息,我们可以确定贾某就是两笔债务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承办团队向贾某提出两户债权的债务重组计划,其中关键条款如下:第一,我公司作为债权人为重组协议的甲方,贾某为重组协议的乙方,负责两笔债务的清偿;第二,甲方对两户债权金额进行减免,同时约定新的还款期限(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第三,附条件减债豁免条款,即如果乙方贾某不按协议还钱,甲方还可以按原合同金额对原债务人以及担保人进行追偿。第四,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贾某考虑到其本人仅为第一户债权提供担保,并非第二户债权的担保人,起初并不愿意为两笔债务埋单。后我方了解到,贾某还开办有其他公司,这些公司本身也有债务人,如果我方将债权转让给这些债务人,贾某很可能得不偿失。贾某权衡利弊,最终还是接受了我方提出的债务重组计划,由此该两户债权得以圆满解决。

Image  处置详情

【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实务当中,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的其他企业。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债务转移就是一种“债权转让”,即由该第三方出资购买对债务人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需注意如下两点:第一,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又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10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债务抵销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上述条款是有关债务抵销的具体规定,根据该条款,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是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消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

3.债务混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上述条款是有关债务混同的具体规定,根据该条款,所谓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债务混同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发生合并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债务人企业对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

4.债务减免

所谓债务减免,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企业的还款负担。金融不良资产追偿过程中,多数债务人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如果此时申请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很可能只能收回部分债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如何采用债务减免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得到债务人企业的认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不良债权追偿过程中,许多债务人企业虽然账户显示无现金,但并不表债务人企业不享有其他非现金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非现金资产剥离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因此实务当中,在债务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之协商将非现金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6.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权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最后,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权或境外国际债权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权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权,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权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权管理条例》的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Image  法律依据

1.《民法典》
2.王云:《运用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实例研究》,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3期。
3.《公司法》
4.《证券法》
5.《企业债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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