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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主动去帮工,不慎受伤谁担责?

 yebo11 2022-06-13 发布于辽宁

政务:高青县人民法院 2022-06-07 17:08

日常生活中

朋友、邻居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

大到盖房、装修,小到种地、收粮食

助人为乐是好事

但在帮别人的过程中

不小心从第三方交通工具上摔下导致受伤

责任究竟谁来负呢

请看以下案例

↓↓↓

基本案情✦

于某系一家收粮点的经营者,赵某负责将于某从农户家中购买的小麦运输至收粮点,郝某甲与郝某乙系邻居。郝某甲酒后回家,看到郝某乙卖自家小麦,“好心”上前帮忙,并到赵某驾驶的三轮车上摊麦子,不慎从车上摔下致十级伤残。郝某甲要求赵某、于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983.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郝某甲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对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郝某甲与郝某乙之间存在义务帮工关系。郝某甲可基于帮工关系请求被帮工人即郝某乙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即赵某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本案中,郝某甲自愿选择向赵某主张权利,自愿放弃向郝某乙主张权利,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赵某独立负责自于某已联系好的农户家中运送小麦至于某处,于某与赵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作为定作人的于某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揽人赵某在完成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郝某甲主张于某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被告赵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

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从四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行为,二是损害结果,三是行为与结果的因果联系,四是过错。本案中郝某甲已通过鉴定及住院病历等确认了损害结果的存在,故考量的重点是:1. 赵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2.郝某甲受伤与赵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3.赵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对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郝某甲主张赵某对其造成侵害,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郝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郝某甲主张是赵某开动车辆使其从车上摔下,并提供郝某乙的证明及证言、其与赵某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但赵某对该事实不予认可,且赵某提供的证人可以证明是郝某甲不听劝阻强行蹬车,又因醉酒站立不稳而摔下。关于郝某乙的证明及证言,因双方是邻里关系,且郝某甲是给郝某乙帮工,郝某乙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对郝某乙的证明及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疑而不予采信。在郝某甲出具的录音证据中,赵某亦未认可郝某甲受伤系因其行为造成。故郝某甲在证明赵某是否有侵权行为方面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对过错的认定

郝某甲应当对赵某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前所述,郝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摔伤是因赵某开动车辆的过错所导致,同时赵某所称的郝某甲是因醉酒所致,结合证人证言及日常的经验法则,郝某甲在中午喝了一斤白酒后又加入邻桌新酒局继续喝酒的可能性较大,至其去帮忙收麦子的时间下午5点左右,其醒酒的可能性不大,行为受酒精的作用较大。因此,赵某的陈述可信性较大,原告在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方面证明力明显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郝某甲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赵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不足以证实赵某对其所受伤害具有过错,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效果,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郝某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典型的无偿民事行为,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弘扬社会正能量,但“好心人”也应量力而行,否则在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正常风险,根据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后,帮工人产生的损害后果则应自行承担,被帮工人仅予以适当补偿。

对被帮工人而言,其作为帮工过程中的受益方,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明确加以拒绝,莫让“好心”办“坏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高青法院微案例丨酒后主动去帮工,不慎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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