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9号公告对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进行了梳理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减少事前申报事项。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二是扩大视同收汇范围。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三是实施分类精准管理。
(1)对于存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过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等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材料;
(2)对于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四是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后,可继续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