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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报酬相关的裁判规则6条

 律师戈哥 2022-06-13 发布于河南

法信 · 裁判规则

1.单位基于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应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报酬——曾永福与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中,在确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否已经实施职务发明创造时,单位在侵权诉讼中作出的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经济效益的陈述,应当属于单位对于客观事实的陈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单位存在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实。单位基于涉案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该经济效益应当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所指的营业利润,据此基础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其支付职务发明所得报酬——黄峙伟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其支付职务发明所得报酬。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案号:(2018)川民再61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当事人对职务发明人报酬的约定,不应拘泥于合同文本使用的词句——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与钱鸣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对职务发明人报酬的约定,应综合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拘泥于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从协议内容来看,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中“专利使用费”实质上即为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报酬。作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报酬。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6日第6版

4.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依中国法律规定主张获得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吴丰庆诉希美克公司等发明人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境内职务发明在境外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件,对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法院可依公平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合调整纠纷的准据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依中国法律规定主张获得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

案号:(2018)粤民终182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省2018年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5.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无论是否从转让行为中直接获利,均应给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报酬——张某诉M中国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无论是否从转让行为中直接获利,均应给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报酬。跨国企业在专利集中管理模式下就知识产权作出的内部安排不应损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权。

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陈立斌主编:《2015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6.职务发明专利权无偿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发明人报酬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邓大仁与天津市渤海无线电厂、被告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转让人虽未使用职务发明创造,但其基于某种原因将职务发明创造无偿交由他人使用并无偿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行为亦应属于一种推广应用的形式。受让人虽不是专利授权单位,但基于转让人指定无偿实施并受让涉案专利,在受益方面与转让人具有共同性和故意性,二者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报酬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天津知识产权审判》(总第10期)

法信 ·司法观点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这一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授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的报酬。这里讲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现行《专利法》为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管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实施,有没有创造出经济效益,都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根据该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52~53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法信第22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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