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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 这些权利你都有!

 书山取经 2022-06-14 发布于湖南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繁琐复杂、环节众多,大部分拆迁案件维权中的当事人已进入实质拆征阶段,才后知后觉来咨询律师应该怎么办。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多是被拆迁人并不了解作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权力有哪些,该如何使用这些权力。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结合多年办理专业征地拆迁案例的经验,为各位被拆迁人解答在国有土地拆迁征收中,如何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维护合法利益!

1,对房屋进行前期调查登记结果的知情权

征收方在确定拟征收范围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期的临时建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认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进行救济。

2,征收补偿方案的知情权、听证权

 征收补偿方案涉及被房屋所有人最根本的利益,征收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广泛的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包括:1.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2.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标准不合理,可以在征求意见期提交至指定机关,房屋征收决定主体应当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并公布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

  若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主体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同时听证会记录必须留存归档。

3,房屋征收决定的知情权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或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知情权、选择权

为保护被征收人利益,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被征收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多数表决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5,房屋调查结果的知情权

 征收方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未登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的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张榜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6,房屋评估结果的知情权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更加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形成实地查勘记录,且需要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根据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评估得出的房屋价值,若对此被征收人存在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有评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其进行调查处理。

7,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者是并列解决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方所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进行计算、结清。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8,对于房屋征收中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若举报事项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有关部门对举报的处理结果亦不合理,还可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收中被征收人最重要的几项权利不能忽视,积极行使,不应忽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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