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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12366回复:一般纳税人公司跨区域进行石灰石开采(加工),其增值税纳税地点

 无尽灯 2022-06-14 发布于河南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标题

增值税纳税地点及简易方法计税

问题内容

1、一般纳税人公司跨区域进行石灰石开采(加工),其增值税纳税地点应该是在机构所在地,不用在开采(加工)所在地按跨区域经营的相关政策预缴2%的增值税吧?

 2、外购片石生产建筑用砂石,能否享受增值税的简易方法(增值税税率为3%)计税?

回复情况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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