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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各朝代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有着怎样的惩罚?

 世界历史网 2022-06-14 发布于上海

中国古代的故意伤害罪首见于《周礼·秋官·暴杀戮》之中,“犯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意思是:凡伤害他人至于流血而[被害者]无法控告的罪犯,[还有那些为袒护罪犯]拒不受理诉讼的官吏,或阻止[被害者]诉讼的官吏,[查明后]报告司寇而加以惩罚。诛之,相信大家都懂什么意思。

一、秦朝

秦律对斗殴伤害的程度,也规定了标准。对于持械斗殴伤人者,处刑较徒手为重。如以“针、鉥、锥”相斗,貲二甲;伤人者,“黥为城旦”。意思是:以刀刻凿人面(体)再用墨涂在刀伤创口上,使其永不褪色,同时在严密监视下罚作筑城、挖沟等苦力。

秦朝时期法律非常严苛,在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了秦墓群,在发掘秦朝官吏“喜”的墓地时,出土了1155枚秦代竹简,其中就有秦朝法律的抄录本,根据记载,秦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极其严厉,有些违法行为采取“连坐”的形式。比如有人犯盗窃罪,要把他的邻居“连坐”。

但要区分邻居们是否知情,确实证明不知情的,不追究他的责任。秦律反对不分黑白就盲目用刑。知情不报者“腰斩”,知情报官者等同于战场杀敌,可获同等奖赏,窝藏罪犯的等同于战场上降敌,要受到同样“腰斩”的责罚。另外如果负责这片治安的官员在案发时没有来到现场也要受到惩罚。

那么打架斗殴是怎样惩罚的呢?秦律规定打架斗殴,要将罪犯捆绑起来,拔光他的胡须和眉毛,这还没完呢,还要让罪犯去当筑城工,干六年繁重的体力劳动,有些人可能也活不到六年就累死了。

二、汉朝

汉朝采用“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的思想,并在汉初形成了“刑”与“罚”相辅助的刑罚体系,这与秦朝奉行“重刑”不同。在“暴秦”灭亡中,汉朝的统治者也汲取了历史教训。汉朝的刑罚制度总的来说分为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没、迁刑和徙边、罚金等,当然每一种刑其中又有细分,这里就不一一赘述,单说打人,在汉朝如果只是双方吵架,互斗,没有动用兵器,没有出人命,一般由县令酌情处以“笞刑”或罚金。

但汉朝注重“以孝治天下”非常注重尊敬老人,汉明帝时,年满七十岁的老人们如果有幸参加大射之礼,在宴会上会得到皇帝赐予的“鸠杖”。世人只要看到有手持“鸠杖”的老人,就如同看到天子使节一样,要恭恭敬敬,注意礼让。但就有人就不当回事,据甘肃武威汉墓出土的木简记载,汉成帝时,汝南西陵县小官吏“吴赏”,当街殴打了持“鸠杖”的老人“先”,这就是相当于打了皇帝一耳光啊,这个嚣张的吴赏最后被判为,罪责等同于“忤逆”被处以极刑,并且被判处弃市之刑,在闹市当众执行死刑。

三、唐朝

唐朝社会稳定,人们生活比较富足,这时有些游手好闲的人聚在一起组成了“混混”帮,这帮人越聚越多,有的三十人左右,有的五十人左右,形成了一股不小的势力,每天吊儿郎当,在街上晃晃悠悠、吆五喝六,喝酒闹事,但他们也是有原则的,不会干杀人放火的大罪,就是参与赌博、行骗、欺负人等小打小闹,抓的次数多了,官府也不爱管他们。

关于打架《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记载:斗讼律者,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分系讯律为斗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后周为斗竞律。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下。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这篇文中对斗殴打架做了详细的论述,并且注明用手足打人与用器物打人在量刑上的区别,以及伤人情形不同,在量刑上也有区别,处罚时,因双方身份地位的不同,也有轻重区别。从杖责、判徒刑到流放、死刑等,是自秦朝至唐以来最为详尽的刑罚规定,总体来说相较于唐之前的朝代,唐朝刑罚是比较轻的。

在《唐律疏议》中规定①诸鬬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② 明是虽未损伤,下手即便获罪。至如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是伤杀于人,状则不轻于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意思就是①围堵殴打他人笞四十,伤及了别人或是物品的仗六十。②只要动了手,无论有没有伤到别人就已经算是犯罪了。

唐律疏议

在《唐律疏议》中①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馀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

②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意思就是①如果是一群人围殴他人,把人打得最惨的那个是重犯,其他人便是从犯。

②把打到了别人身体的仗八十,把人打得吐血且伤及内脏的人各加二等罪责。

而且如果把人打得更严重,刑罚也会更加严重。

由于唐朝的立法技术完善,承袭秦汉魏晋法律的优点,而其篇章结构又井然有序精深得当,体现出高度的成熟与发达,所以为后来的宋、元、明、清的立法产生了很深的影响,毕竟抄作业比写作业更加轻松,像宋朝直接把唐律内容拿来,名字换成《宋刑统》立法就完成了。

四、元明清时期

到了元朝直接把现成的唐宋法律拿来适当改动一下就完成了立法。明朝更是“重唐律所重、轻唐律所轻”。到了大清朝立法时,直接把明律翻译一遍就完事。

《大明律》中凡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明朝时要是男子调戏女子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肉刑。言语侮辱女子,最轻是被割掉舌头。要是还对动手动脚了,那就剁掉双手以示惩戒。再后来又规定调戏女性的,脸上要被刺字,然后流放。

明朝: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高两岁,定在十二岁。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清代《大清律》对于单方面的强行性行为,处罚办法跟明代一样,绝不含糊,基本沿用了明律,处以绞刑。

除此之外,清朝还规定了“同性性犯罪”,将强奸男性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强奸男性被称为鸡奸罪。

当然古代有强奸刑法的不止这么几个朝代,我只是列举了几个朝代的刑法。说完了古代强奸罪,我们再来说说古代当街骚扰殴打女性。

在大街上说些不好的话是为骂言,在《大清律》中骂言的刑法是凡骂人者笞十一。

笞十一是指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和大腿十一下。

大清律

清朝也规定“动手动脚调戏万一导致妇女因为名节自尽就判绞刑,要是就动口没动手的就缓决;有记载:在清朝就有过这么一个人,有天内急,找不到茅厕,就随便找了没人注意的角落尿尿。结果刚刚尿到一半,没想到对面阁楼上有个没出阁姑娘开窗的时候正好撞见了。这个人顿时尴尬不已的冲着这个待字闺中的少女笑了一笑。这下可不得了了,这个少女就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当即就从楼上纵身而下自杀了!后来这件事被追查出来,竟然是因为随地撒尿引起血案。负责这个案子的官员认为“调戏虽无言,勾引胜于手足”判了死刑,所以可以看出在古代男尊女卑制度下刑法也有对调戏猥亵性骚扰明确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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