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霸占公司拆迁补偿款,获刑七年十个月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6-14 发布于上海

公司高管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拥有较大的权力,同时也会面对更多的诱惑,公司高管应该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坚守道德底线,不做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基本案情
01

 2005年11月份,D公司出资1732500元,委托时任D公司总经理的大国以大国个人名义通过竞拍购得R公司房产一处。2009年因某区街道办修建公路占用R公司房产位置,D公司委托大国跟某区街道办对接R公司房产拆迁补偿事宜。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某区街道办先后支付给大国两笔共计5617333.07元的拆迁补偿款后,大国以R公司房产是其个人资产为由,拒不将该拆迁补偿款给D公司,并将部分补偿款用于个人投资和炒股票。

 大国使用补偿款于2014年2月19日用他人名义以25738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某商场储藏室(车库)一宗,部分车库已出售;2014年6月26日用他人名义以150675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某区XX路XX号院内房产。

 2020年12月2日,大国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2021年3月5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大国犯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大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其用于购买R公司房产的173万余元系从D公司借款,且其与D公司就该房产签订有《租赁合同》,其与D公司是经济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被告人大国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在竞拍R公司时,根据大国的任职情况没有职务便利,亦没有被委托的情况,即使是委托仍然不是职务行为。2、大国领取补偿款的行为不具有隐匿性,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认定大国侵占公司财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现有证据不能证实R公司房产属于D公司财产。4、大国对R公司房产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基于上述理由,大国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判决无罪。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资产属于D公司所有,大国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审理
02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取得程序合法,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涉案的R公司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第一、购置R公司项目的资金是D公司支付的,从支付款的手续看,S公司综合科向D公司财务提出申请,D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手续上签字,并明确注明“购置R公司房产专项款”,符合通常的公司对外投资手续,没有任何大国个人借款借据等证据。第二、大国辩解称其借款时曾经书写借条借据,但是又称借据的内容、格式、纸张特征、签字人员、交付人员其均记不清了,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三,参与该项目、了解该项目的D公司高管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证实了当年公司决策委托大国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运作投资项目的经过,以及后期多次向大国催要补偿款的过程。第四、拍卖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大国出具“收据”,大国将“收据”交至公司财务,财务当年将该笔投资下账科目是:摘要项“根据拍卖确定固定资产”,后入公司固定资产并对上述账目予以平账。第五、2009年《记账凭证》等资料记载中有对R公司项目的折旧情况。第六、公司自购买这一资产后,一直在各种会议、通过各种方式追要该财产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且2016年、2017年、2018年等多份会议上均有追缴R公司补偿款的内容,会议记录中有大国的签字,并无大国提出异议的内容,只是到了最后报案之前大国才辩解是自己的。因此,在案的原始记账凭证和记账科目等书证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真实的说明了购买R公司款项的用途、性质,是公司投资而非个人借贷,R公司项目是公司委托大国出资购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大国的职务便利问题,刑法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行为人利用基于一定职位所依法从事公务的便利,也包括利用基于授权而在其职位之外所从事的公务的便利。司法实践中,上级领导等有权机关,往往会临时委派或者委托行为人从事一定的与其本职职务无关的工作,但行为人籍此可以获得从事一定的与公款、特定款物相关的行为,从而享有对特定款物的管理、经营等职权,且这种权能能够为行为人侵占的犯罪行为所利用,也符合职务侵占罪“职务”的公务特征。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大国基于临时授权取得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运作投资项目的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拒不返还被害单位的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人大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D公司的资金5617333.0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诉讼代理人发表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前的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前后,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前,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大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大国利用职务侵占资金购买的某区XX路XX号院内房产、某商场储藏室(车库)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D公司,不足犯罪数额人民币5617333.07元的部分,继续追缴后退赔给被害单位D公司。

律师说法
03

 公司高管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拥有较大的权力,同时也会面对更多的诱惑,公司高管应该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坚守道德底线,不做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提醒广大公司高管,如果存在高管自身与公司进行业务交易、钱款往来等事宜,应取得相应授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进行操作,切勿贪图方便违规操作或心存不轨侵害公司利益,最终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相关发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案:李雨新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