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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流调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王继华1 2022-06-15 发布于广东

流调,就是流行病学调查,这个词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就是说我们从事流调工作是依法开展,是有国家强制力作坚强保证的。

流调工作是我们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配合流调,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流调工作,无论是现场流调还是电话问询,两种方式跟我们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当中的讯、询问有很多相似之处。

目的就是通过我们的问询和查证,还原整个的事实和过程,用于指导我们的防控和检测,为决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结合我们公安机关的讯、询问,给大家在流调问询过程中提几点建议:

第一、明确的表明自己的身份。

这里所说的明确就是明白、准确!

“您好,我是某某市疾控中心的流调工作人员,我叫某某某,现在依法向您进行流调问询工作。”

现在我们电信诈骗的宣传也是铺天盖地、深入人心。很多群众在接到不熟悉的电话号码和不熟悉的人员打过来的电话的时候,首先会有一个猜疑、抗拒和排斥的心理

所以,我们在电话接通后首要的是明白、准确的表明好自己的身份。

有条件或者有必要的,可以先以信息提示的方式告知被问询人,提示其及时接听电话。

第二、对被问询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对被问询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可以打消其顾虑,让接受问询人员明白流调的严肃性。

公安机关任何的讯、询问工作,权利义务告知是必备内容,不仅要在讯、询问的笔录当中予以载明,而且有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需要被问询人签字予以确认。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我们在强调被问询人接受流调义务的同时,也要特别强调被问询人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对他个人隐私的保护。

要明确的告知被问询人,对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比如财产)以及他的个人隐私(比如交往对象、个人癖好等),我们不仅在调查问询的过程中一定予以保密,就是在公布行程的时候也会予以保护。

如果流调对象有不愿意配合流调或者刻意隐瞒的情况。

我们就应当明确、准确的告知其配合流调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拒不配合、刻意隐瞒可能引发的严重法律后果。

1.故意隐瞒行程,首先可能会面临被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故意隐瞒行程者,可能面临被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隐瞒行程,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个人信息核实的注意事项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政、户籍系统在流调开始之前对被流调人员的信息有一定的掌握。

这样既可以节约流调的时间,也可以增加我们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也对被流调人员回答我们问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

比如其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

按照我们公安询问的特点,这里要特别注意流调对象的户籍地址和现住址的关系。

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是一个常态,人户分离是一个普遍的状况。

这里我们所说的现住址跟我们法律上面的现住址又有不同。我们在办理案子里面的现住址是指离开户籍地之后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地方。

我们流调的现住址就是流调对象现在所居住的地方,一定要明确、准确。

第四,是流调问询的实质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查证完整的案件事实一般围绕“七何”(何时、何人、何地、何行为、何手段、何工具、何后果)要素展开。

流调工作也一样,所有的问询查证都是围绕着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等基本要素来展开。

只不过我们这里所说的事件有他特殊的一些要素要求:从哪里来(是否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经过了哪里?在哪里做过停留(是否停留过重点地区)?接触过谁?乘坐什么交通工具?有哪些同行人员?有没有做防护措施?身体有没有异常状态?……

这些要素,我们在流调工作当中一定要注意一个事件或者事实的完整性。

力求使我们的流调工作能够准确、全面,同时也可以对流调对象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逻辑上的梳理和判断,保证我们流调信息的真实性。

在强调流调信息内容完整性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对一些重点内容、特殊情形进行重点的问询查证。

有没有到过一些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商场、超市、酒吧、KTV……)?

有没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火车,高铁……)?

有没有参加聚集性的活动(婚丧嫁娶的聚会、聚餐……)?

如果有这些特殊情形的,要按照我们的基本要素对这一特定内容进行问询查证。

也就是在全面的基础上,力求突出重点,室整个的流调工作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结束流调问询之前,对重点内容再进行一遍复核

公安机关的讯询问结束之前,都要求被问话的对象写上一句: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我们的流调工作虽然不需要像办案子制作笔录怎么规范,但是,这个步骤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样的一个复核动作,既能保证我们流调内容的准确性,同时也是对流调对象提供流调内容真实性的一个再次固定和再次提醒,强调流调工作的严肃性

流调工作繁重而又繁琐!

我们参加流调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到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服困难、不厌其烦、细中再细、持之以恒的做好我们的流调工作。

越是艰难繁重的工作,越要注意最后的收尾,注意最后的临门一脚。

否则,我们前面的付出不仅得不到回报和肯定,还可能因为我们流调工作的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对我们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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