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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徒兄弟输红眼,1994年蛟河市1.04农行第一储蓄所抢劫杀人案始末

 兰州家长 2022-06-15 发布于甘肃

参考资料:《中国刑事警察》杂志编辑部,《刑事案例年鉴》1994年卷一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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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蛟河市公安局大楼

1994年1月4日14时40分,吉林市公安厅蛟河市公安局刑警队接到天岗镇派出所的呼叫:“幺三幺(131),我是洞三洞(030)!天岗农业银行第一储蓄所女出纳员孙某芳今天中午死在储蓄所营业室里,地面有血迹,室内有大量的煤气味,不知是自杀还是他杀,请求市局出现场……”

银行储蓄所发生命案,搁哪里都是重案,于是蛟河市公安局刑警队指导员和技术科长带着八名侦查员分乘两辆警车火速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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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东北警察的标配警车——北京212吉普车和大发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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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东北警察的标配警车——大众“桑塔纳”

现场位于天岗镇贮木场斜对面的马路北侧,主体建筑是两间坐北朝南的瓦房,东侧一间是营业室,西侧一间是农行职工段某文的私人住宅,中间有半截走廊直通厨房。中心现场的营业室中由一道隔断将整个房间一分为二,外侧是储户等候区,里侧是业务员的业务区。三张办公桌拼在一起作为营业员的工作台,上面放着三个各装有半杯白灰的水杯。室内煤气罐的阀门还处在开启状态,房内还留有比较浓的煤气味,室内没有明显的人为翻动迹象。

孙某芳的遗体头北脚南呈仰卧状躺在办公桌旁,身上的衣着十分整齐。脖颈处有一副沾有血迹的白色线手套,头顶处有个翻倒在地的废纸篓,几张废纸散落在地面上,半截没有织完的毛衣连带着钢质的织毛衣针掉在尸体的脚下。孙某芳本人的办公桌的抽屉呈半拉开状态,里面放着两团毛线,连着毛衣的毛线被人为拽断,说明死者遇袭的时候正在打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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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织毛衣的妇女,本案被害人孙某芳在被害前就在打毛衣

技术人员在孙某芳的办公桌面上提取到了一枚掌纹,提取了遗留在现场的一副白色线手套,此外没有再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经过农业银行人员的账目清点,当天一共有11570元现金被劫,钱箱内还留下一百多元的零钱(一元两元五元的纸币)

经法医尸检,孙某芳的头顶有两处钝器伤,类似木工斧子击打形成的,创口长3厘米,宽2.9厘米,创深达到颅骨顶部。尸体的双眼和面部都被倒上了白灰,右手中指根部有一处抵御伤,说明孙某芳在遇袭时试图进行抵抗;头颈部被切开,气管被切断,这是导致孙某芳死亡的致命伤。

现场勘查和尸检表明:此案毫无疑问是一起性质恶劣的重大抢劫杀人案,案情重大。当晚18时,由蛟河市公安局政委和刑警队队长带领的增援队伍赶到天岗镇;1月5日上午,刚从外地办案归来的蛟河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也赶到天岗,现场成立由副局长为组长、刑警队长为副组长的专案组专门侦办此案。

根据群众查访,农业银行第一储蓄所总共就只有三名职工:除了死去的出纳员孙某芳外,还有复核员刘某和会计员吴某珍,住在西间的段某文也经常在休息的时候给他们帮帮忙。案发当天10时左右,刘某离开储蓄所去镇上的卫生院找人办事,中午11时30分回储蓄所点卯后待了一会儿、和孙某芳说了几句话就回家吃午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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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农业银行某储蓄所出纳员工作场景

吴某珍与在11时20分下班,但走后不久因为上午买的菜落在储蓄所而在11时30分折返回储蓄所来取,这个时候她看到孙某芳独自一个人在营业室里洗衣服,吴某珍随口问了句:“怎么不回家?”孙某芳回答:“今天中午不回家了。”吴某珍从营业室出来时刚好刘某从卫生院回来,两人在院子里说了几句话后吴某珍就骑上自行车回家了。

13时30分,刘某在去储蓄所的路上遇到了吴某珍,两人在13时32分到达储蓄所,发现头道门没有锁,走廊和厨房里都是煤气,于是刘某立即将房门打开通风。因为两个人都没有开储蓄所营业室门的钥匙,在外面连敲带喊也没将屋里有回音,他们以为孙某芳出去了,就分头去找孙某芳。但是找了好几处孙某芳经常去的地方都没有找到只好又回到储蓄所,刘某此时闻到营业室门缝里也有煤气透出来,赶忙叫吴某珍去喊帮手。

不一会儿,吴某珍叫来了镇上的汽车修理铺业主高某伟,三个人当时一致认为孙某芳可能因为煤气中毒昏死在营业室里了。于是刘某用脚踹了几下门并将营业室的门踹开,发现营业室过道中间放着一个煤气罐,阀门是开着的,里面的煤气已经被放空了。孙某芳仰躺在地上,身下已经是一滩血泊。高某伟见状马上跑去镇上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又让马上去找大夫,当镇卫生院的医生赶到并查看后确认孙某芳已经死亡。派出所立即向市局刑警队汇报情况,此时是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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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汽车修理

至于住在西间的段某文,他在案发当天一早就去蛟河市送报表,直到傍晚才回储蓄所,一个白天都不在现场。

专案组通过案情分析会,一致确认了如下共识:

1、储蓄所的两道门都没有撬压痕迹,说明是孙某芳主动打开的。

2、凶手是绕过营业室隔断和办公桌突然袭击毫无防备的孙某芳。

3、凶手十分了解储蓄所的三名职工的活动规律,尤其还掌握了段某文当天去蛟河市送报表的情况,特地选择只有孙某芳一人在储蓄所的时间趁机作案。

因此,这起案子是熟人作案。根据这个判断,专案组制定了如下的侦查方案:

1、对天岗镇农业银行(如今这个地方成了一个无人值守的ATM点)的36名职工和他们的直系亲属进行逐个排查。

2、对在第一储蓄所有存取借贷关系的储户进行逐个排查。

3、对经常晃荡在第一储蓄所附近的社会闲散人员,尤其是有过前科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4、对整个天岗镇的供销社、小卖部、个体摊贩进行走访,查清近日来的白色线手套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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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的民警,身穿92式警服

1月6日晚上,各路排查人马将线索一条接一条地反馈给专案组,其中四条最有价值:

1、第一储蓄所复核员刘某知道孙某芳在案发当天上午9时去春发小卖店买了一包方便面,可能因此推断孙某芳当天中午不回家吃饭。刘某在11时25分离开镇卫生所回储蓄所后回家,离开储蓄所的时间是11时30分,其母亲证实他的到家时间是12时整,但是按照刘某骑车的速度从储蓄所回家最多只需要10分钟,这当中有20分钟的时间刘某的活动轨迹无人证实。因此刘某有作案嫌疑。

2、第一储蓄所会计吴某珍反映:1993年11月曾有三名外地青年在储蓄所存了1350元,然后每隔十几天这三人就来储蓄所取一次款,每次取200~300元,其中一人自称来自吉林,另外两个人不知道哪来的。这三个人作风流里流气的,每次来都用下流的语言调戏她和孙某芳,为此每次他们来取款的时候吴某珍都悄悄接通警报器以防万一。案发当天上午,吴某珍亲眼看到这三个人中的一个在储蓄所门前路过。另外群众反映:看到这三个人出现在天岗镇,却没有去储蓄所取款,因此这三个人身上也疑点重重。

3、1992年6月的时候,天岗镇河北街的一个居民家中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两名蒙面歹徒在大白天入室抢劫,由于被害居民大声呼救,歹徒抢劫未遂而逃跑,被害人指出其中一人像是本镇的刑满释放人员孙建志。此人随后就下落不明,但是在1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却有人看到孙建志骑着一辆自行车用围巾捂住下半边脸朝第一储蓄所方向走,所以不排除孙建志对储蓄所作案的可能。

4、天岗镇农行女职工于某敏的丈夫邹少杰在一年前曾因为妻子在第一储蓄所工作而经常来第一储蓄所,因此他认识死者孙某芳。案发当天9时,邹少杰与于某敏一起送孩子去卫生院看病,于10时离开卫生院回家后邹少杰又在10时05分离家,至13时左右才回家,这段时间的去向没有人证明。另外案发后的第二天邹少杰平时经常穿的一双棉布鞋不见了,更重要的是:邹少杰曾经因为盗窃罪被判处过三年有期徒刑。有劣迹前科,有作案条件和时间也有作案经验,具有明显的作案嫌疑。

经过一天的核实,四路核实人马陆续返回:

经反复核实,刘某当天中午回家的时间是11时40分左右,并有邻居证实,其母亲承认是害怕儿子提前下班、单位出了事要承担责任,所以对调查的侦查员说了假话,所以刘某的嫌疑被排除。

三个“小流氓”储蓄人经过核实用的人名都是假名,储蓄人是通过尚义村村民李某峰的人介绍在储蓄所存的钱,侦查员在李某峰家找到了三个人,查清了三个人的真实身份:证明这钱是其中一个叫孙学刚的人在蛟河市盗窃的,为了逃避打击后跑到天岗李某峰家,经李某峰介绍将钱存入第一储蓄所,然后四个人用这些钱成天在一起胡吃海喝,但1月4日那天这四个人都没有作案时间,被排除嫌疑(但四人仍旧以盗窃罪和窝藏罪被批准逮捕)。

孙建志经秘密调查得知:孙建志于1月3日从山东回到天岗,案发后第二天去了六道河的姐姐家,侦查员在六道河将孙建志抓回市局审查,孙建志交代了他在1992年伙同谢某蒙面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是1月4日那天,他骑着自行车去接他姐夫到他姐姐家吃饭,返回他姐姐家里的时间是11时20分,然后饭后两人都喝醉了躺了一下午,所以孙建志也没有作案时间。

而时年24岁的邹少杰在1992年2月刑满释放后就游手好闲,经常参与赌博,仅仅靠妻子于某敏的工资维持生活。经查,1月4日上午10时,邹少杰夫妇带着孩子去卫生院看完病回家后邹少杰又离开家至13时左右才回家。有人证实案发后邹少杰经常穿的一双棉布鞋不见了,不过邹少杰的妻子于某敏矢口否认邹少杰有这双鞋,邹少杰的母亲也说11时候邹少杰一直就在她家,13时才回自己家。但是,侦查员费尽周折也无法获得除了邹少杰母亲和妻子之外的其他人的旁证。

此时,有两个参加过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突然回忆起:1月4日当天他们在勘查现场时在翻到的废纸篓里散落出的一张废纸上发现了有“邹少志”的名字。取来一看,发现这是一张八开的白纸,上面用红色圆珠笔写着几行字,内容是购买《认牌骗招》一书的发行地址和邮政编码,落款名字就是“邹少志”。这张纸上沾有血迹,经化验是死者孙某芳的。

这个邹少志和邹少杰是什么关系?副局长琢磨了一会儿,命人立即去查邹少志。

很快经过查实,邹少志时年17岁,是邹少杰的亲弟弟,他初中毕业后学过木工,家里有一把木工斧子,在案发后邹少志情绪反常,整天把自己关在家中足不出户。会是邹少志干的吗?

专案组经研究后认为:邹少志从未去过现场,也不认识孙某芳,如果是他一个人去,孙某芳肯定不会给他开门,但他又将写着他姓名的纸片遗留在了现场,孙某芳头上的钝器伤又很可能是他的木工斧子打出来的,因此只有一种可能:邹少志跟着他哥哥邹少杰一起去的现场,是兄弟两人合伙作案。于是专案组决定立即抓捕邹少杰和邹少志兄弟,不过两人并不住在一起(邹少杰住自家,邹少志住邹父家),因此刑警队制定了周密的行动方案,用特情将邹氏兄弟俩弄出各自的住处归置到同一个地方后一网打尽。

1月7日18时20分,特情人员用公用电话向专案组报告:18时15分时,邹少杰和邹少志一起从邹少杰家出来走小路往其父亲家,现在已经进入其父家门,专案组当机立断命令马上实施抓捕。没想到当抓捕组的干警们接近邹父家时惊动了邹父家院内的看门狗,狗叫声惊动了邹父并出门查看,一不做二不休的抓捕组趁势直接冲进了邹父家。邹少杰、邹少志兄弟果然在里面,两人成了瓮中之鳖,束手就擒。

邹氏兄弟被带走后,专案组对邹父家和邹少杰家进行了全面的搜查,当场搜出一柄刚刚换过木把的木工斧子、一件带有血迹的黄色大衣、一些和遗留在现场式样相同的八开白纸以及一支红色圆珠笔。

经比对,这把木工斧子的顶部和死者头顶创口相吻合,同时在邹氏兄弟穿的衣裤和鞋面上发现了少量的喷溅型血迹,经提取化验与死者孙某芳的血型一致。

物证在手,专案组立即组织了两个突审小组,于21时40分开始分别对邹少杰和邹少志兄弟展开突审。邹少杰比较顽固,但邹少志毕竟是个只有17岁的未成年人,几个回合后邹少志就大汗淋漓、瘫倒在地休克了过去。经几分钟的紧急处理他苏醒过来,问审讯人员要了一支烟和一杯水,在抽完烟、喝完水后,邹少志开始交代他和邹少杰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在邹少志交代后,邹少杰再也无力抵抗,也只好交代自己的罪行。

根据两人的交代:邹少杰在1994年元旦后的一连串赌博中输掉了将近一千元,手头骤然紧张起来,再加上春节即将来临,花钱的地方很多,邹少杰便产生了抢劫银行的念头。

1月4日早上,邹少杰从岳母口中得知:住在储蓄所西间的段某文要去蛟河市农业银行送报表,邹少杰感觉到动手的时机已到。10时左右邹少杰和妻子带着孩子去卫生院看完病回家后,就携带了一把剔骨刀就去了其父家叫上了邹少志,邹少志就带上了一把木工斧子跟着哥哥出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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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斧子

兄弟两人在一家小卖店买了两副白线手套后于11时20分由邹少杰骑自行车带着邹少志一同来到第一储蓄所附近伺机作案。

11时30分过后,吴某珍和刘某先后离开储蓄所,邹少杰就认定营业室里只剩下孙某芳一人,于是就带着邹少志闯入室内。当时也巧,孙某芳这天中午因为洗衣服,刚好忘了插上营业室的门,所以邹少杰轻易地进了营业室,邹少志留在外屋放哨。

当邹少杰进入时,孙某芳正坐在办公桌旁织毛衣,因为她和邹少杰比较熟,之前也常开玩笑,所以见邹少杰进来她也不在意,连站都没站起来就问:“听说你家孩子病了,不知道好了没有?”

邹少杰回答说:“还没好呢。”说着已经挪步到了孙某芳身边,乘孙某芳不备,突然掏出怀中的木工斧子照着孙某芳的头部砸了下去,孙某芳惨叫一声倒在地上。听到孙某芳的惨叫后,门外的邹少志闯了进来,用剔骨刀对着孙某芳进行了割喉,将孙某芳杀害。然后将放在办公桌上的白灰倒在孙某芳的眼睛和脸上,并将手套摘下来扔在孙某芳冒血的脖子上。兄弟俩在洗劫了钱柜中的11570元现金后,邹少杰叫邹少志将厨房里的煤气罐搬到营业室里并拧开阀门,因为他知道刘某有抽烟的习惯,指望刘某点烟引爆煤气将整个现场全部炸掉。

邹少杰在逃离前,将带血的斧子交给邹少志,邹少志随手从衣兜里掏出一张纸用来包住斧子的头部,在他将斧子往兜里揣的时候在慌乱中这张纸掉在了现场,成了最终破获此案的关键线索和物证。机关算尽的邹少杰万万没有想到,刘某在当天返回储蓄所的时候刚刚抽完一支烟,把烟捏灭后扔在了储蓄所院门外,刚好没有叼着烟进门。

根据邹氏兄弟的口供,专案组连夜在邹父家门前院子的雪堆里搜出了被劫的11570元现金,在鸡架上的雪中搜出了作案用的剔骨刀,在院门前的雪堆中搜出了邹少杰作案时穿的那双带血的棉布鞋。至此,人赃并获,距离接到报案仅仅过了72小时。

最终,邹少杰因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邹少志因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但当时未成年而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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