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原则书面
书写困难
可口头
立案登记
(一律接收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条件应当
当场登记立案
内容欠缺或其他错误,应当指导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可上诉。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判定的,先立案。
交
换
诉
状
被告15日内交证据、规范性文件
5日内将答辩副本送原告
一审(6个月)
1.原则上:普通程序合议庭(3人以上)
2.简易程序:
⑴何时简(当场、二千、公开、协商)
⑵不得简(重审、再审)
⑶如何简(独任、45日)
⑷可进退。
3.原则上公开审,国密隐私不得公,商密申请不公
4.对赔偿补偿和自由裁量案件可以调解结案
不服提交上诉状(15日/10日)
二审(3个月)
1.原则上合议庭开庭审。无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可不开庭审
2.二审实行对裁判和行为全面审查
3.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上诉审规定:
⑴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⑵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⑶第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⑷第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递
交
起
诉
状
不予答复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上一级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行政行为引发争议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申请行政复议(知道后60日内)
不服从复议
服从复议
15日内
法院不接收诉状、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及不一次告知补正
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作出处分
1.当事人就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6个月内)
2.法院院长对本院;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审或指令再审。
3.最高检对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就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提出抗诉。
4.a)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下级检察院的同级)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提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上级检察院的同级)提出抗诉。b)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应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被告
2.送达被告后,原告不能再提新诉讼请求
3.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民事单独立案,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裁决案不单独。
6个月
起诉
期限
与
最长
保护期
诉作为
诉不作为
知一半
全不知
全知道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法院
⑴有履行期的: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⑵无履行期的情况。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有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⑶紧急情况:立即起诉。
行政协议诉讼
对机关不依法或未按约履行协议起诉的,按民诉时效;对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按行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