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水指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时使用的各种水,其中纯化水是指经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等方法制得的用水。 对医疗用水的管理需要医院多部门参与。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用水卫生学要求的相关制度,定期对全院医疗用水微生物检测结果进行监督。后勤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用水相关设备运行和维护。临床科室要掌握本科室使用医疗用水的范围和卫生要求,定期开展对医疗用水的微生物指标检测。本文对医院相关科室医疗用水的管理进行梳理汇总。 01 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卫生要求和消毒、维护 (1) 口腔诊疗用水 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经牙科手机、三用喷枪、洁牙机和水杯注水器等进入口腔的水。 (2) 口腔综合治疗台用水输入与排出的管道系统,也包括独立储水器等,以下简称“水路”。水路消毒与维护 ① 水路消毒: 使用产生消毒因子的水处理装置时,可进行持续处理;使用不含消毒因子的诊疗用水,宜进行定期消毒;口腔综合治疗台自带水路清洗消毒系统,应按照设备说明使用。每季度应检测诊疗用水消毒因子浓度并记录。 ② 水路日常维护
(3) 采样方法 ① 采样点:牙科手机、三用喷枪、洁牙机和水杯注水器的相应出水口。 ② 根据实际诊疗应用,每台至少选择2个采样点。 ③ 首诊患者前,冲洗采样点水管线30s。 ④ 用酒精棉球擦拭采样点,干燥后使用无菌采样管,对每一个采样点采集10mL水样。 ⑤ 每季度采样一次,合理安排采样台数,保证每台每年至少采样一次。 (4) 效果监测 每个采样点诊疗用水的细菌菌落总数均不超过100cfu/mL。 02 湿化水卫生要求 (1) 湿化水: 为了使某些医疗器械的管路或空间保持一定的湿度,在器械上安装的湿化装置内使用的水,如呼吸机、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吸引器、婴儿暖箱和婴儿蓝光箱等。 (2) 湿化水应为无菌水或凉开水,使用中的湿化水及湿化瓶(储水罐)应每日更换,湿化水应无味、无色、无浑浊。储水瓶(槽)使用后应浸泡消毒,冲洗干燥后封闭保存。 (3) 湿化水可用无菌试管或无菌注射器直接在使用的瓶(罐、槽)中采样10mL。 (4) 效果监测: 在使用期间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沙门氏菌和大肠菌群。 03 外科洗手和卫生洗手用水卫生要求 (1) 采样方法: 外科洗手、卫生洗手用水、配制消毒剂用水、消毒或灭菌内镜器械冲(清)洗用水及高水平消毒或灭菌的医疗器械冲洗用水均用无菌试管(瓶)直接采样,无需稀释,采样时严格遵循无菌操作,一般采集水样量为50mL-200mL。送检时间不得超过4h,若样品保存0℃-4℃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2) 效果监测: 外科洗手和卫生洗手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沙门氏菌和大肠菌群。 04 诊疗内镜器械冲(清)洗用水卫生要求 (1) 采样方法: 均用无菌试管(瓶)直接采样,无需稀释,采样时严格遵循无菌操作,一般采集水样量为50mL-200mL。送检时间不得超过4h,若样品保存0℃-4℃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2) 效果监测: 消毒内镜器械冲(清)洗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终末漂洗水应选用纯化水,细菌菌落总数≤10 cfu/100ml,电导率≤15μS/cm(25 ℃);生产纯化水所使用滤膜孔径≤0.2μm,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沙门氏菌和大肠菌群;硬式内镜器械如采用化学消毒剂灭菌的,灭菌后应使用无菌水冲洗;必要时对纯化水或无菌水进行微生物检测。消毒内镜细菌菌落总数≤20cfu/件,每季度检测一次。 05 消毒供应中心的器械(具)清洗及灭菌用水 (1) 采样方法: 均用无菌试管(瓶)直接采样,无需稀释,采样时严格遵循无菌操作,一般采集水样量为50mL-200mL。送检时间不得超过4h,若样品保存0℃-4℃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2) 效果监测: 自来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器械(具)冲洗、洗涤、漂洗应使用软化水,终末漂洗、消毒用水的电导率≤15μS/cm(25 ℃)。灭菌蒸汽供给水质量指标见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附录B的B1,蒸汽冷凝物指标见附录B的B2。 06 消毒剂配制用水卫生要求 (1) 配制灭菌剂时应使用无菌水配制,盛装容器应灭菌后使用;需达到高水平消毒或灭菌的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后应用无菌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2) 采样方法: 均用无菌试管(瓶)直接采样,无需稀释,采样时严格遵循无菌操作,一般采集水样量为50mL-200mL。送检时间不得超过4h,若样品保存0℃-4℃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3) 效果监测: 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灭菌用的消毒液细菌菌落总数0 cfu/ml;使用中的消毒液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07 直饮水卫生要求 (1) 采样方法: 均用无菌试管(瓶)直接采样,无需稀释,采样时严格遵循无菌操作,一般采集水样量为50mL-200mL。送检时间不得超过4h,若样品保存0℃-4℃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2) 效果监测: 水中细菌菌落总数≤50cfu/ml,不得检出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每季度检测一次。 08 实验室用水卫生要求 电导率≤0.1μS/cm(25 ℃),细菌菌落总数<10cfu/mL,每月检测一次。 09 血液透析治疗用水卫生要求 按照《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 0572-2005)规范执行。 10 对生活饮用水(GB 5749-2006)卫生要求 (1) 监测内容: 每年对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检测一次。 (2) 效果监测: 总大肠菌群(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cfu/100ml)不得检出;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11 对致病菌检测 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疗用水有关时,应进行致病微生物检测。 参考文献: 《医疗机构医疗用水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消毒技术规范》(DB11/T 1703-201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16 159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 《临床实验室试剂用纯化水》(WS/T574-2018) 撰稿:李禄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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