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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
2022-06-15 | 阅:  转:  |  分享 
  
公司变更一、公司章程登记事项的两类公司变更凡是商事登记事项的变更,都属之。(一)章程修订,比如公司资本的增减资变更(二)法律事实登记
的记载,比如股权转让引发的章程记载股东姓名(名称)的变化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
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
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一)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1.与公司的内部关系——委托合同——劳动合同
?——取薪、不取薪水【对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安排】2.担当人:惟一制;法定制与章程有限选择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二)人事变更与登记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
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1.积极方面:法定代表人的主动权
【威严的大老板】;2.消极方面:法定代表人之严格责任,让人唯恐避之不及【门卫、打工仔、山村老人】——个人法律责任——个人信用名单
3.变更登记的两类法律问题——变不了(两种不同的困境)——任职事实与登记事实不一的表见代表风险(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柄双刃
剑1.滥用权力的方面2.避之不及的方面3.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证照管理的纠纷,背后的控制权之争——当当网案(李国庆俞渝
)的打砸案——比特大陆的大股东、二股东争抢案——方正证券的大股东、二股东抢夺案(四)启示与结论1.敏感的人事安排:公司妥为安排法
定代表人2.公司章程:量体裁衣的条款设计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阶梯:自然人—个体摊贩---个体户—个独企业---
合伙企业---一人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公司社会化的大致历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人间正道是沧桑;繁花似锦的罗马大道】(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大丈夫能伸能缩】上市公司的私有化路径:上市公司
---股份公司(退市)---有限公司(回购)---一人公司---注销(三)普通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缘起)(四)中
国特色之一:私有制的变更(五)中国特色之二:国企改制(六)中国特色之三:内外资的变更(七)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律后果1.符合各自
的组织条件要求;2.变更前后权利义务的承继四、公司分立、合并、兼并与资产重组(一)合并、分立的基本分类:——吸收合并A+B
=A——新设合并A+B=C——并立分立A=B+C——部分分立A=A+B(二)为何公司分立、合并的债权人保护
程序不一样?1.合并的基本程序可能损害某一合并方的债权人权益,故而有特别决议、通知及公告、请求偿债或提供担保等特别措施;2.分
立的基本程序不存在损害分立方的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故而有特别决议、通知及公告即可,不设置债权人请求偿债或提供担保等特别措施;公司法第
43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
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分立、合并的实体私法效果1.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承担——实务应用之一:债务重组——实务应用之
二:消灭竞争对手;——实务应用之三:上中下游的业务整合2.有必要建立分立、合并无效之诉;——先草签、再表决;——先表决,再签约
——决议事后被否定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
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
关系不受影响。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
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四)公司并购(M&A)、重大资产重组与控制权转让1.除了传统的分立、合并之外,尚有:——股权出资——债权
出资——承债式收购——重大资产(人员、流水线、土地等)重组——控制权移转——买壳借壳装壳——······2.实质的法律问题,都是
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五)面对野蛮人的恶意并购,公司管理层的防御1.章程设置的防御条款,是最重要的防御措施2.否则,只能事后救急
——白衣骑士——焦土政策再举例1:前文的隆平高科案、海利生物案与宝万之争(2016年年中,姚振华为何迟迟不动手?)2018年5月1
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证监会投服中心诉请,认定海利生物公司章程关于限制股东权利的反收购条款无效。投服中心也在积极推
进持股行权业务,这一案件是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过程中,对海利生物公司章程条款自治侵权行为提出质询并要求其更改遭拒后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
讼,也是投服中心的首例股东诉讼根据《公司法》102条2款,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就有选择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内的管理者的权利,在权利
的行使上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关《公司章程》中设定“连续90天以上”的条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部分股东
就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相关条款内容应认定为无效。万科章程第九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五、增资与减资(一)
增减资不同的法益保护众所周知,增资不存在,但减资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尤其在资本信用传统浓厚的社会,故而公司法设有有特别决议、
通知及公告、请求偿债或提供担保等特别措施。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法定资本下的增资学问之一:老股东间的博弈1.同
比增资PK不同比增资2.内部增资PK外部增资3.定向增资与不定向增资(三)法定资本制下的增资学问之二:新老股东之间的博
弈1.公司价值溢价下的处理:部分进入资本;部分进入公积金2.其他安排(四)法定资本下的减资学问之一: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博弈1.广义上的股利分配2.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设置了特别决议、公告、要求偿债或提供担保等保护措施3.减资无效之诉?(五)法定资本制下的减资学问之二:老股东之间的博弈1.部分股东减资【定向减资】:一种异议股东退出方式;一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方式【定向减资有可能类似于抽逃出资,主要是程序合法与否】2.不同比减资:改编股权比例结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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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