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 王磊 编辑 l 探索 来源 l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分享 l 专利质量(ID:patentQC) 引言:在涉案专利进入“实审”阶段之后,实审审查员通常都会下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为OA)。无论是专利申请人还是专利代理师,通常都会重点关注OA中提及的对比文件和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被指出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法条),可能会忽略下文中将要具体阐述的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具体参见下文的 斜体下划线 部分),也就是题述的“晴雨表”。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经验以及代表案例进行说明,以下观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 7.基于上述结论性意见,审查员认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书正文部分提出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其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并对通知书正文部分中指出的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如果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 (1)关于第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书正文部分提出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例1: OA正文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出现“结构的结构的”这类重复的词语,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进行修改。 例2: OA正文中指出:权利要求4,其本身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由此造成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实际办案中,修改了“多引多”之后,获得授权。 针对审查员在OA中勾选了第一条的情况,在仅指出了“多引多”问题时,一般无需联系审查员。但是,在被指出类似例1中的问题时,需要主动联系审查员,以便提前了解审查员对修改方案的看法和建议,从而可以一次性克服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争取早日授权。 (2)关于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其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并对通知书正文部分中指出的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 一般,如果看到审查员在OA中勾选了这一条,这表明审查员希望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将修改内容提交后,审查员很有可能作出授权决定。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在“多通”时,以下,举出两个例子进行具体说明。 例3: 审查员在“一通”时指出了新创性问题,此时审查员在“一通”中一般会勾选第三条,审查员在发“二通”时,如果其认可了申请人“一通”时的争辩意见,即认可了“一通”答复后的权利要求的新创性,但是又发现了类似不清楚、不支持等其他形式问题,此时审查员在“二通”中就会转变为勾选第二条。 当然,有的审查员比较保守,可能在上述(1)中提到的例2这种情况,也会选择勾选这一条。 例4: 另外,有时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了新创性问题,即使审查员可能也认可申请的新创性或者觉得有授权前景,但还是希望申请人进一步限定涉及“发明点”的技术特征,或者觉得目前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大,希望申请人进行进一步限定以使保护范围适当,那么审查员在“一通”中可能也会勾选第二条。 在实际办案中,针对审查员在OA中勾选了第二条的情况,也需要主动联系审查员,以便清楚地了解审查员的意图。而且,如果在电话沟通中,审查员表现出其想要授权的意思,那么最好跟审查员确认好修改事宜,以便尽快授权。当然,有的时候可能无需修改申请文件即可争辩。 (3)关于第三条 ☒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如果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 一般,如果看到审查员在OA中勾选了这一条,那么一般涉及的问题都是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性缺陷。这表明审查员不会轻易做出授权决定,换言之,如果申请人不能充分说明专利申请可以被授权的理由,那么很有可能会被驳回。 当然,也有审查员发到“四通”还没做出驳回决定的情况。因此,无论是专利申请人还是专利代理师,在看到审查员勾选了这一条时,不用有心理压力,只要找到本申请相比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就可以围绕“发明点”积极争辩。 综上所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