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处约墓志 中国古代史学 北宋魏处约家族墓志文研究 ——兼论“勋旧之门”与宗族“迭为婚姻” 淮建利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22年第2期】 摘 要:民国以来出土于洛阳的6方魏处约家族墓志不见于传世文献。墓志文反映了北宋魏处约家族自后梁至北宋哲宗时期177年的赓续历史。自魏处约起,该家族成员连续三代与宗室联姻,形成“姑舅表亲”“亲上加亲”的婚姻特点。北宋时期这种“勋旧之门”与宗族“迭为婚姻”的现象文献虽有记载,但实例却极其罕见,故而可补史阙。该家族成员因与宗族联姻得以荫补为官,这一方面巩固提高了家族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又使家族成员的仕途受到限制,这是宋朝荫补制度精心设计的结果。宋代宗室婚姻法律制度、宗女荫补特权、封建礼制等制度设计使得魏处约家族虽无显宦却可以世代食禄、赓续连绵。这种稳定的、世代相传的官僚与宗族联姻的家族结构,是宋朝统治制度的衍生物,具有很强的寄生性,也是宋王朝极其重要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北宋;魏处约;墓志;家族史;恩荫制度 魏处约(994—1057),字知方,开封人,因尚宋真宗侄孙女玉城县主而得官。魏处约家族墓志民国时期已在洛阳出土并见诸著录,除魏处约之父魏廷杲(魏杲?)墓志外,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这些见诸著录的出土墓志文献相继刊印,包括魏处约墓志文、魏处约之妻玉城县主墓志文、魏处约之子魏孝孙墓志文、魏孝孙继室寿安县君墓志文、魏孝孙之子魏钧墓志文等。本世纪初,魏处约的祖父魏丕墓志文又被学界公布。如果从后梁贞明六年(920)魏丕出生到绍圣四年(1097)魏钧去世,时间跨度达177年,这些珍贵的墓志文为研究魏处约家族在北宋的赓续提供了第一手资料。魏处约家族墓志文中的魏丕墓志、魏孝孙墓志的研究成果已见诸学界,但此两方墓志研究均偏重于个案,并没有对魏处约家族赓续等问题展开系统研究。另外,庆历二年(1042)大宗正司向朝廷报告说:“今宗族蕃盛,多于勋旧之门迭为婚姻”,这一历史现象史籍中缺乏具体记载,而魏处约家族自魏处约起其家族成员连续三代与宗室联姻,这些珍贵史料可补史阙。因此,本文综合魏处约家族6方出土墓志和1篇传世墓志文,以婚姻关系为主线,对魏处约家族成员的婚姻、仕宦及北宋“勋旧之门”与宗室“迭为婚姻”的典型例证展开综合研究,分析这个家族赖以延续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条件以及这个家族的本质特征。 一、魏处约家族与宗族“迭为婚姻” 魏处约墓志文称其祖父魏丕“以名臣闻,传在国史”。魏丕字齐物,生于后梁贞明六年(920年),卒于咸平二年(999年)五月,《宋史》卷265有传。魏丕是周世宗旧部,官历后周两朝,且与宋太祖有“布衣之旧”。北宋建立后,历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太祖时以典作坊、造军器而名著于史,太宗时历任户部、度支史,出任知州,主政街司。魏丕在宋初官场建立了广泛联系,后周旧将、宋初重臣石守信是魏丕的妹夫。石守信与魏氏之子石保吉开宝四年(971)“选尚太祖第二女延庆公主”而成为驸马,魏丕因之也算是皇亲国戚了。魏丕在宋初灿若星河的政治人物中虽非名臣,但确如其本人墓志文所说,是“周旋五朝,出入四纪”的高官、“勋旧”。 根据魏处约墓志文记载,魏处约是魏廷杲的季子,“幼锐敏强记,十九试广文馆进士,书名第一”,时在大中祥符六年(1013)。《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检会旧制,国子监取应举人,先于广文馆补试给牒取应”;《文献通考》又载:“礼部按旧制,凡试国子监者,先补中广文馆生,乃得以牒求试。”也就是说,凡是经由国子监参加科举的,必须经过广文馆的学习和考试,取得相应凭证。魏处约“十九试广文馆进士,书名第一”就是广文馆进士的第一名,但还需进一步参加科举考试才能取得功名。 此时,“会真宗皇帝录大臣之后,太保诸子独武卫在朝廷,天子怜之,且知公名,使中人召对,以布衣入见于延和殿。天子问其世家,公忼慨伏奏,左右属目”。“太保”“武卫”分别是墓志文中提到魏丕的加官“检校太保”、魏廷杲赠官“右武卫将军”。从这段记述看来,宋真宗是因为“录大臣之后”而考察魏处约才学才将其召对宫中的。由于魏处约表现出色,宋真宗决意要把自己的侄孙女许配给魏处约。魏处约墓志文生动记述了宋真宗的选婿过程: 是时平阳恭懿王女既长矣,武功世家子,皆自许在选中,天子意乃属公。召平阳王谓曰:“朕为尔得嘉婿矣。”王再拜顿首谢,公亦未知也。其日,赐宴入内省,使赋诗,公应制称旨。有司传诏尚玉城县主,公惶恐辞让,不得请。於是赐袭衣、黄金带、鞍马,释褐出东华门。 其一,由于魏处约是名臣之后,在宋真宗召对时表现出色,“天子意乃属公”,认为魏处约堪配平阳恭懿王之女;其二,在魏处约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先征得了平阳恭懿王的同意;其三,“赐宴入内省,使赋诗”,进一步考察了魏处约的能力和水平,魏处约“应制称旨”,进一步得到了宋真宗首肯;其四,“有司传诏尚玉城县主”,赐魏处约衣带、鞍马、官衔(释褐),魏处约正式与平阳恭懿王之女即后来的玉城县主订婚。按魏处约的年龄推算,时在大中祥符六年(1013),两人正式结婚是五年以后的事情。 根据《玉城县主墓志文》记载:“玉城县主,即太宗皇帝之曾孙,魏恭宪王元佐之孙,平阳恭懿王允升之嫡长女也。”元佐是宋真宗长兄,宋真宗便是玉城县主的叔祖。“玉城年十八始适魏氏,三十被命封邑,六十八以疾终於东都建初坊屯卫公之先庐,即熙宁二年九月十日也。”由此可知,玉城县主生于咸平三年(1000),和魏处约订婚时仅有十三岁。“归魏氏日,先命入禁闱,章宪太后躬临妆泽,优隆礼物,恩比诸姑”,得到了皇室优隆的礼遇,所以墓志文盛赞“其贵且盛,孰为之先”。 魏丕以后,魏氏家族在政坛已经杳无声息。魏处约尚玉城县主,使他由广文馆一介考生变为皇帝近宗宗婿,理所当然地跻身于官僚队伍,为自己家族的赓续打开了制度空间。此后魏氏家族不仅沐泽恩荫制度,而且至少与宗族保持了三代姻亲关系,形成了互为“姑舅表亲”的婚姻模式。 (一)魏处约的女儿与太祖之子德昭的曾孙辈联姻。魏处约、玉成县主墓志文均记载,他们有三个女儿与宋太祖之子德昭的曾孙辈联姻。如玉成县主墓志文云:“女五人……次安居县君、次钜鹿县君,适故冀王惟吉孙东阳侯世茂、富水侯世祚;次宋城县君,适故越王德昭曾孙、宪州团练使世雄”,但墓志文对世茂、世祚、世雄的世系并没有交代清楚。考之史籍,世茂(守巽之子)、世祚(守约之子)是德昭第二子惟吉孙;世雄(从蔼之子)是德昭第五子惟忠孙。世茂、世祚的封爵史籍皆可稽考,如《宋会要辑稿》记载:“皇侄孙世茂,嘉祐八年正月赠婺州东阳侯”;《文献通考·封建考》云:“世茂,惟吉孙,凤州刺史,赠东阳侯”。《宋史·宗室世系表》记载,世祚封富水侯。世雄“少力学知名”,其父从蔼庆历四年(1044)“袭封颍国公”;“徽宗即位,以世雄于太祖之宗最为行尊,拜崇信军节度使,袭安定郡王,知大宗正事。崇宁四年薨,年七十五。赠太尉,追封淄王,谥恭宪。” (二)魏处约长子魏孝孙又娶德昭曾孙女。魏孝孙墓志记载,魏孝孙的两房夫人都是宗室女,“初即河间县君、继室寿安县君,皆宗室女”。据寿安县君墓志文记载,寿安县君“实越懿王讳德昭之曾孙,冀康孝王讳惟吉之孙,武成军节度使、楚国僖安公讳守巽之女”。由此可见,魏处约、守巽两家直接构成交换婚。史载守巽官至和州防御使,赠武成军节度使、楚国公,庆历六年(1046)三月辞世。 (三)魏孝孙的两个女儿分别回嫁宗室。“长适令铄,封永嘉郡君;次适右监门率府率叔谆,封寿光县君。” 赵令铄是德昭的四世孙,是世雄与宋城县君所生,魏孝孙与宋城县君是亲兄妹,宋城县君是赵令铄妻子永嘉郡君的姑母。永嘉郡君是守巽的外孙女,赵令铄是守巽的侄孙。这是一种典型的亲上加亲的婚姻关系。赵令铄自谓“父世雄於祖宗为玄孙”,他在魏孝孙墓志文中说,魏孝孙“为亡母之兄,实伯舅也;亡妻之父,实外舅也”;又在魏孝孙夫人寿安县君墓志铭中说,他“于夫人为族侄,又娶其女”。赵令铄与其父世雄一样,是较有才干的宗室成员。据说“英宗在濮邸,与燕王宫族人世雄厚善。两家各生子,同年月日时。是生神宗,而世雄之子令铄也。神宗后即帝位,令铄进士及第,为本朝宗室登科第一。”“熙宁间,始命宗室应科举……宗子及第,始于令铄。”熙宁五年(1072),“以右监门卫大将军令铄为职方员外郎。宗室试换文资自令铄始。”《文献通考》云:“宋朝宗室侍从,自宣和至嘉泰凡十九人”,令铄居其一。从史书记载看,赵令铄为官也有不少建言,最有影响的是元丰六年(1083年)建议设立宗学。据《宋会要辑稿》记载,赵令铄以左中散大夫致仕,崇宁元年(1102)八月,“赠宝文閤待制,以令铄太祖皇帝五世孙、安定郡王世雄子也”。可见赵令铄是颇有影响的宗室子弟,他在魏孝孙夫妇去世后,为他们撰写墓志、操办丧葬事宜。 叔谆是魏王廷美之玄孙,论辈分长令铄一辈,魏孝孙两个女儿所适宗室辈分不同,在史籍中尚属罕见。他们缔结婚姻的时间已无从考究,而庆历二年(壬午,1042)庚午)月,朝廷曾诏令:“自今皇亲婚姻具依律令外,若父母亲姊妹及父母之亲姑为妯娌,或相与为妇姑行,而尊卑差互者,不得为婚姻。其服纪疏远而房分不同祖者,并许通嫁娶,仍不系夫之长少,各叙本族之尊卑。”由此我们也可以推知,这种辈分的差异大概是朝廷允许的。 (四)魏孝祥一支也和宗室联姻。从现存文献看,魏处约和玉城县主的后人除了长子魏孝孙以外,其第三子魏孝祥一支也和宗室保持着婚姻关系。范祖禹撰《左班殿直妻魏氏墓志铭》云: 君魏氏,曾祖杲,赠左骁卫大将军;祖处约,赠左金吾卫上将军;父孝祥,左藏库副使;母赵氏,平原县君。君既笄,适宗属左班殿直士穠,元祐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卒,年二十四,一女始三岁矣。 可见魏孝祥的妻子是宗室女,他们的女儿魏氏又“适宗属左班殿直士穠”。考之史籍,士穠是汉王允升之曾孙,太宗长子元佐之玄孙。由此可知,魏孝祥的女儿魏氏的丈夫士穠是玉成县主的侄孙。 ![]() 魏处约妻赵氏墓志 二、恩荫制度下魏处约家族成员的仕途 宋代以科举选官闻名于史,但科举取士的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国家机器运转的需要,荫补仍然是两宋时期官员来源的主要渠道。但荫补官员不列为“有出身人”,“政治地位不如进士及第等科举出身人,跻身高级官僚队伍较为困难,大多都下沉在州县官、财务监当官、巡检使等低级、中级差遣”。魏处约、魏孝孙、魏钧祖孙三人墓志文展示的荫补入官官员的仕宦轨迹,对此也是很好的说明。 (一)魏处约的仕途 魏处约因尚玉城县主而“起家补右班殿直……未几,领杂卖场”,“历监铸泻务、京东窑务、牛羊司、薪炭场、文思院、左藏库……凡仕四十年”,“累迁左右侍禁、东西头供奉官、内殿崇班、检校太子宾客兼御史大夫,封钜鹿男,食邑三百户”。魏孝孙为其父撰写的墓志文对魏处约从政经历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 一是奉公守法。魏处约入仕后第一个差遣是领杂卖场。《宋会要辑稿》云:杂卖场“掌受内外币馀之物以出货之……以内侍及三班二人监”,大中祥符元年以后“亦差文武朝臣掌库八人。”魏处约上任后在处理贪官赃物时表现出了极大的原则性。魏处约墓志文云:“乾兴时,宰相以奸败,图书、服珥、畜积,皆籍于官。权贵驰书请市以贱估,公投其书,尽斥卖小民,按籍而给之,吏不得通一钱之赂,而民有得。”故而“三司使宪成李公谘,盛称公材。”“宰相以奸败”指的是乾兴元年章献太后罢黜丁谓一事,章献太后在同大臣议定此事时,“因出谓尝托允恭令后苑匠所造金酒器示之”。其后,“籍其家,得四方赂遗,不可胜纪”。按宋制,“命官犯自盗、枉法赃抵死者,籍没家财,取旨决配”。将贪腐官员的财产籍没入官是古代常见的做法,墓志文所云将籍没入官的财产予以变卖似乎并不多见,可以补充正史记载的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宋朝杂卖场售卖官物已有一套类似于今天招标竞买的制度,魏处约主持杂卖场、处理丁谓籍没财产,一定会有严格的程序。墓志文则反映了权贵干预杂卖场正常交易情形,以及魏处约按程序处理赃物、坚持原则的形象。这里提到的“盛称公材”三司使李谘谥宪成,《宋史》卷二九二有传。 二是效忠皇室。乾兴元年(1022),真宗去世、仁宗继位、章献太后垂帘听政。时年28岁的魏处约作为章献太后的侄孙婿,算得上皇室的至亲,他在章献太后主政之初表现积极。墓志文云: 章献明肃太后尝欲知诸王婿之能否,使赐诸路衣裘,随遣中官,迹其所至,刺察孅悉。公使荆湖,阻僻州军,莫不徧至,未尝遣吏赍赐也。所至劳问利害,赐未毕,不就讠燕。既还朝,太后喜曰:“魏某独不辱命。”公条上远方便宜,皆可施行。 所有这些都反应出他对章献太后的忠诚。随着时间的推移,“太后临朝久,公愤政令不出天子”,多次上疏要求“皇太后还宫颐养圣体”,也就是要求这位垂帘听政的太后还政。魏处约得到的结果不仅是“疏入不报”,而且还有章献太后的责备。墓志文云:“太后尝曰:'魏某小儿,乃敢慢我’。公晏晏不惧,然亦久不迁”。魏处约仕途因此受到影响是不难想见的。仁宗皇帝亲政后,魏处约“作《睿智日新颂》以献”,表明自己对皇帝的忠诚。墓志文对魏处约“自下诋上”、上疏要求章献太后还政的行为给予高度评价,对魏处约“萌牙未见於人,从而信之者无几”以及“名声不及古人”深表惋惜。从魏处约当时的政治地位看,他对于章献太后谏诤的影响和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但我们也可以看出,宋朝对于官员的言论管控是宽松的。 三是“有忠不章”。墓志文对魏处约“彊毅自守,白头如初”的官德大加肯定,称魏处约“凡仕四十年,八迁官,皆录劳,或遇国庆,未尝出於势援”。也就是说,魏处约完全凭自己的本事、政绩打拼,并举出三个例子:一是对两省大臣“奏补外官”,本人的态度是“耻不肯就”;二是对宰相王曾“将荐於朝”,魏处约也是“恳辞而罢”;三是对其“故人”王德用,“方其任枢密时,避而不见,虽召亦不至;及致仕,公乃袖刺诣门下,数陪燕射,从燕尽欢;武恭复起,公遂不来”。其实魏处约本人没有可圈可点的政绩,没有积累政治资本,就不具备得到“势援”的条件,魏处约这位高官后代、太宗皇帝之曾孙婿历官四十年,在仕途上根本得不到特殊关照,仍然在监当官序列徘徊。这是宋朝官制精心设计的结果,是对恩荫入官者在制度上的限制。故而墓志文只能哀叹魏处约是“謇謇宾客,有忠不章”“名不知於当时,死又不书於国史”,其影响与“传在国史”的乃祖魏丕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二)魏孝孙的仕途 魏孝孙墓志文称其母“玉城以宗女每遇大礼,恩许任子若孙,始奏君为右班殿直”。此后他的主要任职经历如次: 1.担任监当官。据墓志文记载,魏孝孙的第一个差遣是庆历二年(1042)勾当油醋库,这一年他22岁。“油醋库在建初坊,掌造麻、荏、菜三等油及醋以供膳局,以京朝官、三班及内侍二人监。”大中祥符二年(1009),“诏油醋库旧各置监官,自今并为一库,减监官二人”。可见,魏孝孙担任的是一个为宫廷膳食生产油、醋作坊的小官,在京城的官场无足轻重,墓志文也未提及魏孝孙在这个岗位上的作为。庆历六年(1046),魏孝孙监文思院。文思院“掌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绘素、装钿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隶少府监,监官四人,以京朝官、诸使副、内侍三班充”。由于文思院负责生产册宝,使得魏孝孙参与了一次进呈册宝的活动。墓志文云,庆历七年(1047),“加上真宗皇帝尊谥,延和殿进呈册宝,以工作属文思,故君与读副本,仁宗皇帝立听感泣。因奏兵匠劳效,推恩有差”。史载“加上真宗皇帝尊谥”在庆历七年(1047)八月,墓志记载与史相合。 2.担任四县巡检。宋制“巡检司有沿边溪洞都巡检,或蕃汉都巡检;或数州、数县管界,或一州一县巡检。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墓志文记载,魏孝孙“历开封府界中牟,许州长葛、阳翟,郑州新郑四县巡检”。魏孝孙担任四县巡检颇有政声,“常率兵夜逻,不避寒暑,躬设谋略,获巨盗数十。前此多不事事,而君能勤励,故守臣、监司壮之,皆荐于朝”。但魏孝孙并没有处理好忠、孝关系,“一日,方韩城捕寇,闻上将军疾剧,谓将士曰:“父母生我,吾愿一见,手进药食,虽获罪无憾。行数里,解印而遁,道遇凶讣。”上将军指的是魏孝孙之父魏处约,按魏处约墓志文记载,时在嘉祐二年(1057)十月。对于魏孝孙这种行为,“有司欲以擅去闻,帅臣嗟闵,事遂寝”。这里提到的“韩城捕寇”之韩城,并非人们熟知的、宋代史籍常见的同州韩城,而是其任所新郑附近的小韩城。 3.担任都监、钤辖。据墓志文记载,魏孝孙擅离职守后不仅没有受到追究,反而得以异地为官,“继为府界阳武、宿州虹县、河阳徐越驻泊兵马都监、钤辖”,开始担任统兵官。北宋时期,黄河防汛任务很重,包括厢军在内的军队常常被用于黄河防汛,魏孝孙任职的河阳也是北宋黄河防汛的重要部位。由于他率领部属治理黄河表现优异,结识了朝廷重臣、时任判河阳的富弼,并得到富弼赏识,与富弼建立了良好关系。魏孝孙墓志文云: 丞相富文忠公镇三城,大河夜涨,君驰登浮梁督治水。有老校曰:“岸步巳远,不可久立。”亟率众强掖而去,仅至河亭而浮梁坏。忘身徇公,众所叹服。先是君空诸营,悉令军士持畚锸城下救护堤防。文忠颇善其措置,自此知君益深。退,公燕服,曲留道话,凡作诗必使属和。剡章特荐,称与甚美,众异之。 此后,魏孝孙相继做过两项临时工作,都是当朝重臣聘用或举荐。如墓志文提到的永厚山陵使韩忠献公(即韩琦)辟魏孝孙担任防托巡检,毫无疑问是负责永厚陵修建的治安工作。此后,“太师文潞公为枢密使,奏请监修宣化、安上门”。按史书记载,东京新城“南三门:中曰南薰,东曰宣化,西曰安上”。魏孝孙就是被文彦博推荐,负责修缮宣化门、安上门的。此时的魏孝孙虽然没有卓著的政绩,但也受到朝中重臣的关注。故而墓志文云:“方渐进擢,遽以玉城忧去。”按玉城县主墓志文,时在熙宁二年(1069)九月。 丁忧过后,魏孝孙于元丰中第二次担任统兵官,即“权浙东路都监、提举诸州训练团结,总其要而不扰”,由此说明魏孝孙参与了将兵法的实践。王安石变法中,将兵法先在北方推行,元丰四年(1081),“诏团结东南路诸军亦如京畿法,共十三将……两浙西路为第三,东路为第四”。“训练团结”是将兵校阅的基本要求,魏孝孙便是负责这项工作的。此后,墓志文记载魏孝孙“再至河阳,年六十八,恳丐谢事”,并不顾高官“勉以满行”的挽留,“竟解官归阳翟别第”,从而展示了魏孝孙不恋官位、执意辞归的形象。令人疑惑的是,河阳既非其故里,又非其“别第”所在,他怎么偏要到河阳辞官呢?魏孝孙本人的墓志文中并未加以交代,倒是魏钧的墓志文说其父魏孝孙“终于西京左藏库使,河阳兵马钤辖致仕”,说明魏孝孙到河阳的目的是就任新的职务,并非归隐。 元祐八年(1093)六月二十九日,魏孝孙以疾终于正寝,享年七十有三。纵观魏孝孙的宦海经历,实在是再平常不过的了,但却被他的外甥兼女婿赵令铄写得跌宕起伏,甚至把不辞而别的行为写成尽孝、率性,渲染魏孝孙寄情山水而隐去其“再至河阳”是为了就任新职。不仅如此,赵令铄还对魏孝孙的为官经历给予了高度评价,所谓“君仕官逾五十年,内外十任,所至有善状,钜公名臣表才行者七十余人。清介寡欲,不事干请,虽老常调,实安分无累也”。字里行间皆透出几分谀墓之嫌。 (三)魏钧的仕途 魏钧墓志文记载,魏钧字仲和,生于皇祐四年(1052),卒于绍圣四年(1097)。“初命,缘祖妣玉城郡主(不知为何称郡主)奏补三班借职、监华州华阴县酒税。第考课最,尝被恩奖,继任在京八作司。”可见,魏钧步入仕途,仍然得益于恩荫制度。但三班借职是小使臣中的最低一级,仅为从九品,所得差遣是监华州华阴县酒税,属于监当官。《四朝志》云:“监当官掌场务、库藏、出纳之事,其征榷场务岁有定额,以登耗为殿最赏罚,凡课利所入,逐日具数申于州”。因此,墓志文所说魏钧“第考课最,尝被恩奖,继任在京八作司”,这与监当官管理制度相合。八作司是东、西八作司的简称,“掌京师内外缮修事”。宋初以来,东、西八作司间有分合,“天圣元年始分置官局,东司在安仁坊,西司在安定坊,勾当官各三人,以诸司使副及内侍充”。墓志文并未说明魏钧所任何职,只说“继任在京八作司”,估计是担任了“勾当官”之类的职务。 参与黄河曹村堵口工程是魏钧一生中的重要经历。墓志文云:“元丰初,曹村埽决,朝廷患之。都水监有荐侯之材者,因得外都水监丞司,准备修塞堤防。旬月,河复故道,澶人赖之,侯有力焉。”据记载,外都水监是都水监派出的治河机构。《宋史》记载,都水监“轮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置局於澶州,号曰外监”。埽是北宋固护河堤的设施,也可以用于堵塞决口。以埽固护堤岸的地段是黄河的险工地段,史籍中往往以地名名之。曹村埽位于澶州境内,熙宁十年(1077)七月十七日,“黄河大决于曹村下埽,二十四日,澶渊绝流,河道南徙,又东汇于梁山张泽泺,分为二派,一合南清河入淮,一合北清河入于海。凡灌郡县四十五,而濮、齐、郓、徐尤甚,坏官亭民舍数万,田三十万顷”。朝廷遂决定“下京西、京东、府界,差役兵二万,如不足,以下禁军贴役”。是役于元丰元年(1078)“闰正首事,距五月一日新堤成,河还北流”。曹村堵口工程浩大,按照墓志文记载,魏钧参与了这项工程并作出了贡献。 此后,魏钧“以功授右班殿直(正九品),用任子恩转左班殿直(正九品)。年劳,改左、右侍禁”(正九品)。哲宗即位,“覃恩迁西头供奉官(从八品),权管勾右骐骥院。神宗山陵就,差提辖本院人马还部,授伊阳大和巡检”。左、右骐骥院隶属于“总天下马政”的群牧司,辖有牧马兵士。从墓志文记载看,魏钧率领骐骥院的人马参与了修建神宗陵墓的工程。完工以后,被任命为伊阳大和巡检。按《宋史·地理志》,伊阳是京西北路河南府属县,由于巡检职责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宋代县域巡检往往设在境内方便执行公务的地方,《淳熙三山志》中记载的福州属县巡检均是设在县境某地,如闽县刘崎巡检、古田县水口巡检等,魏钧担任伊阳大和巡检也与此类同。墓志文称“伊阳为寇盗之渊薮,闻侯之来,悉皆逋逃,窜伏之不暇。由是农安於耕,妇恬於织,美迹甚著,公卿交奏,颂声腾越於道路间”。这一段话与魏均职任相合,但多为溢美之词,我们无法知晓魏钧的实绩。此后,魏钧参与了按阅将兵的活动。“按阅”各类军队在宋朝史籍中较为常见,是朝廷和各级军政官员检查军队训练、军政等情况的主要方式。朝廷派员按阅军队,一般都是随事派遣,并不任命新的官职。如元丰三年(1080)闰九月,“命客省副使王渊按阅河北第十二将军马,仍以入内高班刘友端充照管按阅”便是一例。由于按阅活动频繁,参与按阅的官员在宋朝的编敕中被统称为“按阅将兵官”。魏钧“两得高阳关总管司按阅将兵”,应当是受命参与了按阅将兵活动。经过荐举和“磨勘”,魏钧“转东头供奉官(从八品)”。此后,魏钧的父母相继去世,丁忧过后,“选充真定府定州路都总管司走马承受,俄改内殿崇班(大使臣,正八品)”。走馬承受公事一职设立于北宋初年,“河北、河东、陕西、川峡皆有之,以三班或内侍二人或三人充”。魏钧是东头供奉官,属于三班小使臣之列,符合任职资格。走马承受是朝廷的耳目之官,位卑职重。宋真宗说:“朝廷置此职,欲令亲军政,察边事”,“要知逐处物情人事”。走马承受可以随时通过驿递向朝廷报告情况,定期面奏皇帝,所谓“无事则岁一入奏,或边防有警,不以时驰驲上闻”。北宋中后期,走马承受的监督作用日益重要,其奏报成为朝廷重要的信息来源,所以元祐五年(1090)九月苏辙“请陈本朝故事”便指出:皇帝“每当视朝,上有丞弼朝夕奏事,下有台谏更迭进见,内有两省、侍从、诸司官长以事奏禀,外有监司、郡守、走马承受辞见入奏。凡所以为上耳目者,其众如此”。走马承受如此重要,其选任条件和程序自然十分严格。例如,仁宗天圣六年(1028)十二月规定,诸路走马承受“宜令三班院今后并选曾有臣僚同罪奏举,及曾经兵马监押或巡检、寨主、知县,不曾犯赃私罪者充”。再如,英宗治平三年(1066)正月规定,诸路走马承受令三班院“依条拣选四员。仍仰主判官躬亲试验书札,各令写家状一本,并具析逐人出身、历任功过、举(原文脱此字——作者注)主人数姓名,连状申枢密院进入,乞点定一名”。由此可见,魏钧能够担任走马承受也绝非易事,是朝廷对其能力、资历、家世、声望的肯定,是魏钧获得重用的重要标志。可惜的是,魏钧担任此职时间不长,便在绍圣四年(1097)七月“卒于官”,至于其担任走马承受的政绩,墓志文只字未提。 魏孝孙及其夫人寿安县君墓志记载,其次子魏钧,任东头供奉官、保定军兵马监押,但在魏钧本人墓志文中并无记载。 ![]() 魏孝孙墓志 三、魏处约家族赓续的制度分析 魏处约家族的赓续,当然首先是魏丕在宋初奠定的基础。到魏处约去世前,这个家族已是“七世共居”。尽管我们没有更多资料来说明魏处约家族的具体情况,但从魏孝孙、魏钧墓志文涉及家庭关系的片言只语看,魏氏家族一直保持着大家庭状态。如果从魏丕算起,这个家族的肇始早于后周,从魏丕到魏钧,魏氏家族经历了六代。如果算上魏钧的后代,这个家族延续到北宋灭亡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宋代长期延续的大家庭并不多见。北宋思想家张载已经看到,由于当时宗法、谱牒制度废坏,“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魏处约家族能够长期赓续、世代为官,自有其社会条件、政治条件和家庭内部的因素。 其一,宗族婚姻制度的影响。据宋人朱彧在《萍州可谈》中记载:“近世宗女既多,宗正立官媒数十人掌议婚,初不限阀阅。”有的学者便据此一概而论,认为宋初以来宗室的婚姻都是“不限阀阅”的。其实,从现有诏令看,宋仁宗以后朝廷一直在规范宗室婚姻,并竭力要求宗室的嫁娶对象出自官宦之家。天圣七年(1029年)四月,“诏宗正寺:应宫宅皇属,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宫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当婚姻人计会本宫宅寻访衣冠士族、非工商杂类及曾犯罪恶之家,人材年几相当,即具姓名、乡贯、住止并三代衔,回牒本寺。本寺更切审访,诣实以闻。候得旨即送入内内侍省引见”。这条诏令是如今能见到的北宋朝廷第一个明确规范宗室成员婚姻管理机构、婚配对象条件和审核程序的规定,在婚配对象上突出强调了寻访“衣冠士族”的首要条件,并且把“三代衔”作为审查条件。可见《萍州可谈》“初不限阀阅”说法,当指北宋初年没有对宗室女婚配对象的家世作出规定,并不是说宗室女婚配不问家世。此后的一系列诏令都表明,与官员之家联姻,是宋朝宗室特别是近宗选择婚配对象的既定条件。这种制度安排显然是为了维护宗室的声誉和社会地位,但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宗室对婚配对象的选择,并由此产生了“宗族蕃盛,多于勋旧之门迭为婚姻”的后果。“勋旧之门”一般可以满足与宗室女婚配的基本条件,在恩荫制度下,这种条件可以往复循环,便形成了“勋旧之门”与宗室“迭为婚姻”的特殊现象。魏处约家族便是受到宗室婚姻制度影响的“勋旧之门”,这个家族连续三代与宗室通婚,就是北宋宗室婚姻规制的产物,是“勋旧之门”与宗室“迭为婚姻”的典型例证。而自魏丕以后,魏氏家族并无高官显贵,与宗族联姻是维持家族社会地位、保证家族繁衍的重要因素。 其二,宗室女荫补特权的影响。魏处约墓志文说魏丕“以名臣闻,传在国史”。从墓志文记载看,魏丕的父亲、祖父、曾祖父系衔皆有赠官,两位夫人都有封邑,这些都体现了官员的政治特权。魏处约墓志文说“真宗皇帝录大臣之后”便是一次恩荫授官活动。到了魏处约这一代,由于魏处约的夫人是宗室女,后来又受封县主,为魏处约及其后人荫补为官创造了条件。宋朝“公主、郡县主以下诸外亲命妇之入内者,因诞节郊祀,许奏戚属恩泽,初无定制”,以至于在宋真宗时“有求补閤门祗侯者”。真宗“以宣赞之职,非恩泽可授”,于是在咸平五年(1002)十二月,“诏自今叙迁者至殿直止”。可见,此前“诸外亲命妇”“因诞节郊祀,许奏戚属恩泽”的特权既无数量限制,也无级别限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宋真宗只不过限制了奏请的级别,并没有对数量加以限制。熙宁元年(1068年),朝廷将“郡、县主遇郊,许奏亲生子及其夫之亲”的“旧制”,更改为“今只许奏亲子”。所谓“但裁抑其滥及者,而未尝尽罢此例”。对照上述规定,玉城县主“三十被命封邑”,时在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此后直到熙宁二年(1069)去世,她享有“奏荐”亲属的特权,而且熙宁元年(1068年)以前不限人数、范围。魏氏子孙以恩荫得官,玉城县主可谓“居功至伟”,魏氏家族三代墓志文均提及此事。如魏孝孙墓志文云:“玉城以宗女每遇大礼,恩许任子若孙,始奏君为右班殿直”;魏钧墓志文云:“初命,缘祖妣玉城郡主奏补三班借职、监华州华阴县酒税。”这反映了玉城县主“奏荐”直系子孙的情况。再如,魏处约墓志文云:“昆弟从子未禄者,致名于玉城主,奏授以官者众”;魏孝孙墓志文云:“初玉城遇大礼,齿奏诸孙,君逊之以及叔弟之子,中外嗟仰。”这又反映了玉城县主“奏荐”同族子孙的情况。 魏处约的后人荫补得官者很多。魏处约墓志文记载,嘉祐三年(1058年)十二月,魏处约下葬以前,其子辈均已荫补得官:“长子孝孙,东头供奉官;次孝称,西头供奉官;次孝祥,左侍禁;次孝明,三班奉职。”其“孙男八人,铨、钊,三班借职;鉖、钧、□、铣、镛、鏄,未仕。”玉城县主墓志文记载,熙宁二年(1069年)闰十一月,玉城县主下葬以前,其子孙官资发生了变化,系衔人数也有了增加:“子四人:长孝孙,西京左藏库副使;次孝称,供备库副使;次孝祥,东头供奉官;次孝明,右侍禁”;“孙男十人,曰铨、曰钊、曰鉖,皆右班殿直;曰钧、曰鑑,未仕;曰铣,三班借职;曰镛、曰鏄、曰铉、曰铎,未仕。”子孙十四人中,十人荫补得官。这里说魏钧“未仕”,与魏钧墓志文所记魏钧恩荫得官情况不合,或许当时魏钧的恩荫还未获批准。 魏孝孙、魏钧的后人有的也有名目不同的官职,仍应是因其上辈恩荫得官。据魏孝孙墓志文记载,魏孝孙元祐八年(1093)六月去世时,共有子、女各二人,孙男八人、孙女三人。其中长子镗,河阳节度推官;次子钧,东头供奉官、保定军兵马监押。孙男勾、常,三班借职。据魏钧墓志文记载,绍圣四年(1097)七月,四十六岁的魏钧去世,他的长子魏勾虽然仍是三班借职,却已经有了监宣州杜迁镇酒税的差遣。 其三,礼制的约束。从墓志文记载看,谨守礼法、族内相互扶助是魏处约家族得以维持的内在因素,可以说魏处约是这一方面的典范。魏处约年幼便有孝悌的美德,成年之后更能敦睦亲族。魏处约墓志文记载,当其母亲去世时,尚在少年的魏处约对待兄长、朋友、亲族都合乎礼法。后来他利用妻子的特殊地位,为其“昆弟从子未禄者,致名于玉城主,奏授以官者众”。他的家族由此达到鼎盛,“自以七世共居,抚闺门益严谨”。可以说,这个大家族的维系,魏处约功不可没。玉城县主墓志文记载,玉城县主嫁到夫家以后,“性谦恭温懿,不以贵势自处,奉魏侯之先庙,斋明洁齐,岁时祭享供陈之物,手自执授;事夫以肃,相见如宾;礼怀族人,以恩待婢,妾无忌嫉;有戾於己者,辨诘而已,胸中无留忿;人乐其和,而家亦以治。”展现出谦恭温懿、谨守妇道、敦睦亲族的形象。 魏孝孙也是一位处理家庭关系的典范。据魏孝孙墓志记载,他“奉亲生则致其孝,没则严其祭。友睦诸弟,白首益厚。教子孙期于卓立”。他持家有方,不仅安葬了去世的父母,为自己的子女办完了婚事,而且及早准备了自己的后事,“棺椁、坟墓、幠衾之类悉豫备,储金为送终之费……可谓能事毕矣”。魏孝孙的嫡妻河间县君、继室寿安县君,“皆宗室女。寿安先君一年卒”。而魏孝孙的四个子女均系寿安县君所出,这是寿安县君对魏家最大的贡献。寿安县君墓志文记载,寿安县君的品行也堪称典范。她作为庶出女,“在家养父母以孝,尤为三嫡母所喜,人无间言”。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庶出女的家庭地位是比较低的。归魏氏后,她的三从姑成为她的婆母,她能做到事舅姑以敬、奉夫君以礼、视诸子以慈、育群婢以恩,“抚下事上,不失恩义”,可谓美德集于一身,“故内外皆贤之”。她还具有勤俭、助人的美德,“夫人生于公宫,平□奉养固厚;既适人,丰俭随夫家。兄弟中有不足者,夫人密赒其急”。 魏钧四十六岁去世,夫人张氏又比魏钧早去世四年。魏钧墓志文对他们的家庭角色记述是简短的概念性描述和评价,例如谈到魏钧时说:“侯之为人,外负恢廓,内明权变,忠于国而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信于朋友。”至于他的夫人则是“卫国安仁保佑夫人之侄张氏”,即宋神宗乳母的侄女。谈到张氏时说:“夫人年方及笄,为侯之配,其功容德言,咸有可称道。至于事上恭肃,御下严恪,皆有法度。又能奉采蘩采苹之职,以供祭祀。”魏钧夫妇也是封建礼法所倡导的形象。 需要指出的是,魏处约的夫人玉城县主、魏孝孙的继室寿安县君谨守封建礼法的形象反映了宋朝法制对出嫁宗室女的要求。宋初,“尚主之家,例降昭穆一等以为恭”。所谓“本朝旧制,士大夫之子有尚帝女者,辄皆升行,以辟舅姑之尊”。宋神宗反对这种“以富贵之故,屈人伦长幼之序”的做法,治平四年(1067年)二月即位后废除此制,驸马“更不升行”“公主见舅姑行礼自此始”。而在此之前,宗正司于治平中提出“宗室女舅姑、夫族未立仪制,皆当创法”。故朝廷诏令“宗室女事舅姑及见夫之族亲,皆如臣庶之家”。这些规定明确了出嫁帝女及夫婿、宗室女按“臣庶之家”的要求遵守相关礼仪,不允许搞特殊化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秩序,有利于维护宗室的形象。宋英宗、宋神宗对公主、宗女遵守礼仪的要求,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渑水燕谈录》盛赞:“以为天姬之贵尚执行妇道”“唯我祖宗首正王化,穆然成风矣”。因此,魏处约的夫人玉城县主、魏孝孙的继室寿安县君谨守妇德、遵守礼仪的形象,也是宋朝最高统治者对宗室女遵守礼仪要求的反映。 善待亲族也是封建礼制的重要内容,魏处约家族在这方面也有良好表现。玉城县主成为魏处约的妻子后,与包括“君后”在内的娘家保持了良好关系。玉城县主墓志文称她对父母极尽孝道:“母崇国夫人,及平阳王相继寝疾,玉城尝药侍膳,不躬不进;虽夜暝,衣不释带,扶持坐卧,二亲皆枕籍而终。由是以孝行闻於六宫。”不仅如此,玉城县主还和“君后”保持着良好关系:“历事四朝,入侍君后,常陪燕喜。顾遇不谓不厚,而未尝恃恩,辄邀宠赐。”故而墓志文对玉城县主的德行给予高度评价,“为是者,所谓兼众善而有闻,居贵盛而不忘礼义者也。世之所称,莫得而伦章章矣。”玉城县主和“君后”这种良好关系,无疑有利于提高魏处约家族的社会地位。魏孝孙夫妇的两个女儿均先于魏孝孙夫妇离世,但魏孝孙夫妇仍然和亡女之婿保持了良好关系,赵令铄为他们二人撰写墓志文就是明证。而对于另一位“失坐微累”的女婿、右监门率府率叔谆,魏孝孙的夫人“每济助之”,经常周济其生活。考之史籍,叔谆是一个屡犯天条、有命案在身的罪犯,他的案件甚至惊动了朝廷。熙宁九年(1076)四月,诏“右千牛卫将军叔谆贷死,免除名,夺一官勒停”,罪名是“坐杖杀直兵”。由于宋朝对宗室成员犯罪有一系列豁免规定,神宗皇帝很快在元丰元年(1078)二月“诏叙宗室、前右监门率府率叔谆……叔谆殴杀白直卒被罪。至是,特叙之也”。墓志文为了强调魏孝孙夫人寿安县君周济亲族的美德,所以才对叔谆犯罪事实做了轻描谈写的铺垫,这也符合古人撰写墓志隐恶扬善的习惯。 不过,宋代大家族的维系并非易事。魏处约墓志文记载,魏处约“自以七世共居,抚闺门益严谨。有惮之者请於官,得析产出居,公内耻之,作《义巢记》,以讥□异心,然亦遂邑邑不自得,感疾以终。”这是一个官僚家族“别籍异财”的典型案例。在宋代,满足一定条件的别籍异财是不被法律禁止的。例如,宋初的《宋刑统》沿袭《唐律疏义》,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刑三年”;“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籍、异财,各徒一年”。这就意味着父母亡故、丧期已满,别籍异财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天禧三年(1019)十月进一步规定,“士民父祖未葬,毋得辄析”。说明父母亡故后无须服丧期满,即可分家。大量史实也可以证明,宋朝对别籍异财行为的管控较之前代已经大为宽松。在这种宽松的环境下,魏处约的家族成员中有欲另立门户的,又惧怕“抚闺门益严谨”的魏处约,遂“请於官,得析产出居”。魏处约对这种合法分家的行为竭力反对,始而写出文章加以批评,继而“感疾以终”,死在这件事情上。从现有墓志文看,魏处约的后人虽然没有别籍异财的情况,但有的也在拓展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比如其长子魏孝孙在他曾经任职的地方“营葺别第”长期生活,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原有的大家庭。 ![]() 《续资治通鉴长编》书影 四、余论 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娶宗室女补官者乞许应举”才被朝廷批准,这意味着此前的宗女夫是不能参加科举考试的。魏处约这位名宦后代、“书名第一”的广文馆进士,由于被宋真宗选为玉城县主的夫婿,从此失去了参加科举考试以求取功名的机会。这不仅改变了他个人的命运,也改变了家族的发展轨迹。从有限的墓志资料中,魏处约的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一个孙女都与宗族联姻,呈现出姑舅表亲、“亲上加亲”的婚姻形式,是宗室与“勋旧之门”“迭为婚姻”的典型例证。魏处约家族墓志文为我们提供了宋代家族史和宗室婚姻制度更为丰富的内容,不仅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婚姻制度、荫补制度对这个家族产生的巨大影响,而且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宋代社会结构、政治状况的新视角。 首先,与宗族“迭为婚姻”提高了魏处约家族的社会地位。玉城县主作为皇帝近宗,与皇室关系密切,魏处约也可以直接接触太后、皇帝,对朝政发表意见。魏处约的女婿世雄、魏孝孙的女婿令铄并非一般宗室成员,而是宗室名流,政治地位很高。在世俗社会中,这些因素本身就是地位的标志和象征,毫无疑问地会成为提高魏处约家族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 其次,宋朝的相关制度为魏处约家族的赓续提供了保障。魏处约家族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主要表现在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社会地位的稳定性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由宗族婚姻制度、宗女荫补特权以及家庭礼法制度所决定的。支撑这种稳定性的基础是国家给予他们的物质保障,家族的男性恩荫得官,享受朝廷稳定的官俸。而按照洪迈记载,宋朝“宗女封郡县主,皆有月俸钱米,春冬绢绵,其数甚多,《嘉祐禄令》所不备载。顷见张抡娶仲儡女,封遂安县主,月入近百千”。以此观之,魏处约、魏孝孙、魏孝祥的夫人都应该是有俸禄的。这种稳定的、世代相传的官僚与宗族联姻的家族结构,是宋朝统治制度的衍生物,具有很强的寄生性,是宋王朝极其重要的社会基础。 再次,对社会的良好适应性是魏处约家族赓续的重要条件。魏处约、魏孝孙、魏钧也是遵守封建礼法的典范。家族的男性在官效命朝廷,甚至不畏艰险一心为公,业余时间倾心诗文创作、醉心山水,遵崇佛道;魏处约、魏孝孙夫人等家族女性的形象,不仅符合封建社会一般的礼制要求,而且也符合宋朝对出嫁宗室女的相关规定,完全是一般庶民妇女的形象,孝敬父母、养育子女、敦厚亲族、勤俭持家,也是佛教的忠实信徒。他们的形象符合封建礼法,是封建统治的依靠对象。这种对社会良好的适应性也是家族赓续的必要条件。 纵观魏处约家族发展演变的历史,我们也可以看出其赓续的局限性。一是与宗族“迭为婚姻”是一种落后的婚姻习俗。尽管魏处约家族借此保持了社会地位的稳定,但却限制了家族成员婚配对象的选择范围,不利于家族的永续发展。二是男性家族成员不求上进,自身发展受到极大限制,社会贡献比起其先人魏丕是根本无法企及的。 因排版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图片全部来自于互联网 排版:冉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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