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场地、地基和基础4.1 场 地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 4.1.1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4.1.3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5-1] 式中 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4.1.7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2.1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2.3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faE=ζafa [4.2.3] 式中 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表 4.2.3 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4.2.4 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p≤faE (4.2.4-1) pmax≤1.2faE (4.2.4-2) 式中 p——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脱离区(零应力区);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脱离区(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u>d0+db-2 (4.3.3-1) dw>d0+db-3 (4.3.3-2) du+dw>1.5d0+2db-4.5 (4.3.3-3) 式中:dw——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年内最高水位采用; du——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是应采用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采用。 表 4.3.3 液化土特征深度
注:当区域的地下水位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的情况考虑。 4.3.4 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20m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4.3.4] 式中 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 4.3.4 采用; ds——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dw——地下水位(m) ρc——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 3 或为砂土时,应采用 3。 β——调整系数,设计地震第一组取0.80,第二组取0.95,第三组1.05。 表4.3.4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0
4.3.5 对存在液化砂土层、粉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4.3.5) 式中 IlE——液化指数; n——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入试验点的总数; Ni、Ncri——分别为 i 点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的数值; di——i 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入试验点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Wi——i 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 m-1)。若判别深度为 15m,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 5m 时应采用 10,等于15m时应采用零值,5~15m 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若判别深度为20m,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 5m 时应采用 10,等于 20m 时应采用零值,5~20m 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表 4.3.5 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的对应关系 4.3.6 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4.3.6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入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的影响,根据液化震陷量的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 表 4.3.6 抗液化措施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3.9 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4.3.10 在故河道以及临近河岸、海岸和边坡等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4.3.11 地基中软弱黏性土层的震陷判别,可采用下列方法。饱和粉质黏土震陷的危害性和抗震陷措施应根据沉降和横向变形大小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8度(0.30g)和9度时,当塑性指数小于15且符合下式规定的饱和粉质黏土可判为震陷性软土。 [4.3.11-1] 式中:WS——天然含水量; WL——液限含水量,采用液、塑限联合测定法测定; IL——液性指数 4.3.1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黏性土层和高含水量的可塑性黄土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采用桩基、地基加固处理或本规范第4.3.9条的各项措施,也可根据软土震陷量的估计,采取相应措施。 4.4 桩 基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 4.4.3 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规范第4.4.2条1款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2m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 [4.4.3] 式中 N1——打桩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ρ——打入式预制桩的面积置换率; Np——打桩前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4.4.4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宜用密实干土填筑夯实,若用砂土或粉土则应使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4.4.6 在有液化侧向扩展的地段,桩基除应满足本节中的其他规定外,尚应考虑土流动时的侧向作用力,且承受侧向推力的面积应按边桩外缘间的宽度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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