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原文刊登于《城市规划学刊》2015年第6期) 3 “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内在特征 在初步认识“城乡历史文化聚落”具有地理单元完整、文化特色突出、保存的遗产品类和数量非常丰富等特点基础上,本节笔者重点从空间与文化两大方面探讨“城乡历史文化聚落”所具有的内在特征。 3.1 区域性与单元性 “城乡历史文化聚落”首先强调文化遗产分布的区域性特征。“区域视野实际上是着眼于具有大致相同的文化特征的区域以及文化生成、发展的历史空间(武廷海,1999) ”。从区域角度来认识城乡的历史文化,不仅仅提供了“宏阔深远的背景”,而且有两点更为关键的作用。 一是从区域层面认识城乡历史文化特色,这有利于从与其他区域的比较中发现真实,鉴别出差异,认知自身的文化特征。“本质上讲,区域是地理空间的一种分化,分化出来的区域一般具有结构上的一致性或整体性。这里的结构包括空间结构、城乡结构、资源环境结构乃至于行政结构、文化结构等(李孝聪,2004) ”。例如,皖南地区以徽文化为核心的地域,是我国一处极具典型性的“城乡历史文化聚落”。自唐大历五年(公元770 年),歙州共领歙、黟、休宁、婺源、绩溪、祁门六县,至此奠定了此后一千余年徽州“一府六县”的建制框架。这种相对稳定的行政结构延续至明清,更强化了这个区域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整体特征。时至今日,与江浙皖赣四省的其他地区相比,皖南地域文化特色显著,整体的历史文化价值十分鲜明。 二是提供了研究具体文化单元、把握单元之间结构关系“整体的”认识框架。“区域是地理空间的一种分化”,从这一原理出发,在“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区域内部,也会有一种空间的分化过程,人们可称之为“单元”。“单元”是更小空间尺度的“区域”。如果将“城乡历史文化聚落”视为“宏观的”区域,那么“单元”是“中观的”区域,而单元内部则具有“微观”结构上的一致性或整体性。 再以徽文化为核心的地域为例。古徽州治下的六县发展至今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歙县和绩溪虽同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都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镇村,但各自的文化特征有很大差别(图3)。歙县古城依托于新安江,自然地理条件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作为府治所在,歙县对于周边地区的影响力要远远高于绩溪县治对周边的影响力。“旧时期的府州县治,特别是县治在地方的、中短距离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与其所辖的许多集中于市镇的经济活动变得密不可分,成为一体(斯波义信,2013) ”。仔细观察可以进一步发现,歙县府城周围10km的范围内与绩溪县城周围10km的范围相比,虽然同为山区,但是前者处于新安江干流的河谷盆地之中,水陆交通便利,集聚着一大批如渔梁、呈坎、棠樾、唐模、许村等发达的镇村,城镇体系要完善得多;而绩溪周边地区只是新安江支流的河谷盆地,虽紧邻徽宁古道和徽杭古道,但水陆交通条件远不如歙县,而且由于徽岭阻隔,绩溪县城对于周边地区直接影响的范围受限,反倒形成了几组相对独立的村落群,如上庄-棋盘村村落群和磡头村落群,相对于歙县,这些分散成组的村落群也使得绩溪的城镇体系较为扁平。所以,人们可以在“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内部,将歙县及周围地区与绩溪及周围地区看作是两个不同的文化单元。 当然,文化单元边界划分是有人为因素的。依照行政区的边界看似是一种简单的方式,但其中也或多或少存在自然与人文历史的逻辑。而且随着对于地域文化单元的认识加深,人们可能还会在文化单元内部进一步划分出第二层次的文化单元来。
以黟县为例(图4),相比绩溪,黟县更偏离了古徽州经济和交通的主流向。由于黟县城关镇所在的碧阳盆地非常完整,而且同外界联系主要靠漳溪峡谷狭窄的通道,使其发展的环境相对封闭,因而内部山、水、城、村、田的构造极为精致,加上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视黟县为一个文化单元。对这个文化单元内部深入分析可知,除了其内部西递、宏村两处世界遗产外,实际上,盆地内部类似保护完整的村落不胜枚举。这些村落的分布大致是沿着盆地内部的河流成团分布的,每个组团都有几个代表性的村落,身临其境,仿佛触到了历史文化的聚宝盆。南屏、关麓、碧山、龙川、屏山,加上西递和宏村,构成了诸多第二层次的文化单元,为人们从更微观的角度理解“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区域结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3.2 共性与个性 从地理空间分化的角度认识了“城乡历史文化聚落”具有的区域性和单元性,实际上就引出了地域文化特征的共性和个性的话题。从区域整体角度而言,“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生成和发展表明了在这个地域单元内,历史文化是具有一定共性的;而多层次的文化单元的存在则证明“城乡历史文化聚落”包含有非常丰富的历史文化个性。共性和个性的并存是“城乡历史文化聚落”作为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特征。 谭其骧先生曾经指出:“中国文化有其具体的时代性,不能笼统地、简单地谈论中国文化;而在任何时代,都不存在一种全国共同的文化,文化的地区差异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谭其骧,1986) ”。当我们将城镇村等文化遗产极为丰富并集中于一个特定地域的对象用“聚落”的概念加以囊括时,人们自然会关注其地域共同的文化特色,从中提炼其历史文化价值。但是对于“聚落”内部文化差异性的认知不容忽视,它会直接影响到对于这个“聚落”历史文化价值的评估和认知的深度。 当前,几乎所有关于皖南地区城乡聚落的研究,无论是分析城镇还是乡村,都会不约而同地关注城乡空间与自然山水和谐共生的形态,将其视为体现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思想的典范。虽然有学者认为皖南城镇是儒家思想为内核的礼制秩序和“天人合一”的自然观⑥共同影响而相互融合、相互平衡的结果,但最终还是认为古徽州城市由于受自然条件约束,“天人合一”自然观比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更大(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4)。这个现象说明,在研究皖南地区“城乡历史文化聚落”时,“天人合一”自然观被认为是城镇和乡村空间布局的共同文化基础,所以对于其历史文化价值的评估会自然地认为“体现'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文化”是这个“聚落”的突出普遍价值。 但值得思考的是,在这个“城乡历史文化聚落”区域内,各个单元内部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和布局千变万化,有学者认为这正是“因地制宜”思想的体现,也有学者认为这是娴熟运用“堪舆”理论的结果,这些顺理成章的推论方式让我们仅仅获得了一条“天人合一”的抽象经验,以及一大堆零碎的、各不相同的案例。在认识到这个“城乡历史文化聚落”所具有的超凡的历史文化价值的同时,笔者感到对内在体现多样性和丰富性的其他尚不得而知的历史文化价值的认知,是多么的乏力。其原因在于对于“个性”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说对“个性”的理解方法存在严重的问题。 因为地形条件不同,徽州几个县的县城选址和布局各有特色,城市内部的礼仪建筑的布局也因此有所差异,但通常都可以被解释为遵从礼教秩序。到了乡村,除了顺应自然的因素之外,宗祖礼法的观念被认为影响了村落的布局。长期以来,人们往往看到了礼法制度塑造下的“群体秩序”,而轻视了在众多村落选址和布局建设过程中,历代家族中有影响力、有威望的精英发挥出的“个体自由”。布局的艺术被归于神秘的风水安排,好像世世代代的乡村精英有关山水人居的情怀从没有跳出耳熟能详的风水学说。这些乡村精英的精神世界难道如此古板单一?他们的内心自由难道真的被完全禁锢和扼杀了吗? 当笔者初步建立了一些对“城乡历史文化聚落”文化共性的认识后,更需要的是通过对“个性”的深入挖掘来不断深化和修正对于“共性”的理解。研究提炼“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历史文化特色和价值,必须在分析和阐释历史文化特色的共性和个性方面同时进取,非兼收并蓄不可。 综上,笔者从“聚落”的区域性和单元性、历史文化的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初步研究了“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内在特征,在地域-文化的双重维度上认识“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它在区域层面的价值不应是所有单元的堆砌,而是依赖于某种结构关系体现出整体的价值。在地域文化层面,不是所有的文化个性简单拼凑就可以产生共性,共性需要提炼,同样也不是依靠初步认识的共性全部替代对于个性的认知和总结。只有在对区域性和单元性、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才能对“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做出恰当的评价。 4 进一步的讨论:文化遗产认识方法的转变 我国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从认识上和制度建设上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王景慧、阮仪三先生等(1999) 曾总结,“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的三个历史阶段,即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王景慧,等,1999) ”。从建国到21世纪之前,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发展的历程,大致是从城市角度(王景慧,2011)不断加深对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认识的过程。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除了文物古迹之外,还包括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古城的整体格局和风貌,还包括优秀的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王景慧,2011) ”。回顾保护方法形成的历史过程,人们大致走了这样一条道路:借鉴国际保护宪章和文件提出的概念,同时也注重从我国城市保护和发展的实践中不断提炼新的概念,用这些概念廓清当下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乃至文化遗产所谓的“整体”认识。 从空间层次来看,这些不同类型的遗产分属于不同的空间层次,如微观层面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中观层面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宏观层面的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及其所在的山水环境。毫无疑问,这种思路构成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的重要基础,同时分类方式也影响了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设计,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分管了文化遗产的不同领域。 如果将乡村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统筹考虑,可以发现人们并没有独立于城市遗产保护体系之外的乡村保护体系,实际上广大乡村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参照和附属于上述体系,乡村地区的各种遗产类型常常是从空间尺度的相似性方面找到相应的位置加以认识和对待。在1961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设立和1982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度设立基础上,2003年设立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制度,在空间层次上和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并列。文物主管部门又将一批名村和传统村落冠以“古村落建筑群”之名并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加以保护。乡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因为归属于文化主管部门,而在管理渠道上同物质遗产分开。可以看出,过去几十年人们通过不断增加遗产的类别来丰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但自觉不自觉地在体系内部人为区分出主体部分与附属部分,加上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划分,遗产类型的分割管理和重复管理现象并存,进一步加大了由于遗产分类认识方法所带来的保护实践的局限性。 原因在于,人们实现对文化遗产“整体”认识的途径是采取一种并不严格的类型学方法界定各种形态的遗产,并在“分类”基础上,主要通过划分空间层次建立这些分属于不同类别的遗产要素的“结构关系”。对遗产的认识方法支配了遗产的保护方法。遗产保护界针对不同品类的遗产研究制定了不同的保护方法,在“分类”保护的基础上依赖上述的“结构关系”来整合达成对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这种常用的“整体保护”方法在逻辑上显然或多或少有一定的缺陷,实践中往往容易将保护要素的简单并置和堆砌理解为对文化遗产整体认识和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的认识方法方面,鉴于“完整性”(integrity) 保护是文化遗产重要的规范性原则,人们需要意识到,过去30多年认识城乡文化遗产的方法上主要侧重在“分”,对文化遗产做类型上和保护措施上的区分,采取分类分级的保护方法,而对文化遗产整体认知、整合的方法还有待加强,以消除由于整体认知和整合方法不足而带来的整体保护“原则”、“目标”与实际“措施”之间存在错位和割裂。 笔者主张,随着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保护与发展实践领域的拓展,认识方法应当从“ 分” 走向“合”,保护方法上从“分类保护”走向“整体保护”,应积极探索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有效策略。人们需要重建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认识基础,在特定地区对各类文化遗产要素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加以深入研究,通过分析各类遗产要素之间历史(时间的)关系、区域(空间的) 关系、文化(精神的) 关系、功能(要素和结构的) 关系,使那些分散的(即便可能有层次关系的) 的遗产要素之间构造起系统关系和整体关系,围绕“系统性”和“关联性”的认识,重新注解国际保护文件中反复强调的“整体性”原则(张兵,2014)。“城乡历史文化聚落”从区域整体维度首先抓住“整体性”、“系统性”和历史文化的“共性”等特征,然后细致分析文化单元和文化个性等特征,通过深入认识区域内在的空间结构、城乡结构、文化结构等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全面认识“城乡历史文化聚落”具有的历史文化价值,制定更有效的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策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城乡历史文化聚落”作为一种文化遗产的新类型,适合于城乡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也代表着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发展的趋势。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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