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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 DNA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GB/T 41021-2021 (20230101)

 大宇大宇 2022-06-17 发布于湖南


法庭科学 DNA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GB/T 41021-2021 (20230101)

法庭科学 DNA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标准号: GB/T 41021-202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31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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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辽宁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北京市公安局、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开会、刘锋、刘冰、叶健、吴微微、焦章平、周密、高珊、畅晶晶、张广峰、翟晚枫。

1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庭科学DNA鉴定文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DNA鉴定文书的编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70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鉴定文书格式

4.1鉴定文书中的图文颜色

鉴定文书中文字、表格的颜色应为黑色。图像、照片等可使用彩色。

4.2排版规格

鉴定文书按照GB/T9704规格排版。

4.3其他要求

鉴定文书中不应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5鉴定文书内容

5.1一般要求

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论证得出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

鉴定文书应制作正本、副本。正本交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在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单独制作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鉴定文书应文字精炼,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5.2鉴定文书要素

5.2.1鉴定书要素

鉴定书的要素包括:封面页、声明、正文(含标题、绪论、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论证、鉴定意见、鉴定人署名及日期)、附件四部分。

5.2.2检验报告要素

检验报告的要素包括:封面页、声明、正文(含标题、绪论、检验过程、检验结果、鉴定人署名及日期)、附件四部分。

5.3封面页

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封面版式、格式相同。封面正面应标出“鉴定文书”字样以及鉴定机构中文全称。

5.4声明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意见、检材和样本、鉴定文书使用等进行必要的声明。

5.5正文

5.5.1标题

标题包括鉴定机构中文全称、“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字样和发文编号。发文编号按照鉴定机构管理体系要求的编号规则编号,可由单位、年和发文字号等组成。

5.5.2绪论

5.5.2.1内容

绪论中应包括委托单位、送检(委托)人、受理日期、案(事)件情况摘要、检材和样本、鉴定要求、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地点等内容。

5.5.2.2委托单位

依照送检(委托)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完整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5.5.2.3送检(委托)人

依照送检(委托)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写明全部送检(委托)人姓名。

5.5.2.4受理日期

当委托单位、送检(委托)人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受理日期(即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委托受理的日期)。

5.5.2.5案(事)件情况摘要

依照送检(委托)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上的有关内容,对案(事)件情况进行客观、简明的描述。案(事)件情况摘要中不应包含有直接确定案件性质的内容,如“××将××杀死”。

5.5.2.6检材和样本

5.5.2.6.1依照送检(委托)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上的有关内容,逐项如实列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并进行唯一性编号。检材和样本的名称应与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等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5.5.2.6.2检材和样本的编号从受理、提取、扩增、电泳到图谱分析全过程应保持一致性和唯一性,并可溯源。

5.5.2.6.3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上已注明经初检确定属性的检材,可以标明其属性,如“血斑”“精斑”。

5.5.2.6.4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上未注明经初检确定属性的检材,不应标明其属性,可用“可疑斑迹”等用语加以描述。

5.5.2.6.5可以进行描述的检材和样本,应对检材和样本(如种类、颜色、数量、形状、来源等)进行描述。

颜色等判定不清的,可用“可疑斑迹”等用语加以描述。检材或样本所对应人员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可在人员姓名后注明公民身份号码。

5.5.2.6.6当从同一类数量较多的检材中取部分检材检验时,应相应注明,如“标记有'××’字样的毛发1份,取其中2根,分别编号为×号、×号”。

5.5.2.6.7当从同一检材的不同部位取样检验时,应相应注明,并可按照“×-1、×-2、×-3”的方式进行编号或者使用连续的唯一性编号。

5.5.2.6.8应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或鉴定材料交接记录中客观描述每一份检材在移交时的封装情况。

5.5.2.6.9其他必要的鉴定文书等。

5.5.2.7鉴定要求

依照送检(委托)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填写鉴定要求(即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对所送检材和样本要求检验、鉴定的内容)。

5.5.2.8检验开始日期

当委托单位(委托人)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检验开始日期(鉴定机构开始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多次委托、检验,必要时可增加不同批次检材和样本的检验完成日期。

5.5.2.9检验地点

鉴定机构实施检验的地点。

5.5.3检验

5.5.3.1检验过程

5.5.3.1.1检验过程宜包括预检验、确证检验、DNA提取、DNA质和量的检测、DNA多态性检验等内容。应客观描述对检材和样本所使用的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所使用的主要仪器。所使用的标准宜参照GA/T383。

5.5.3.1.2对检材和样本所进行的各项检验应逐项列出。不需要或无法进行预检验、确证检验时,可省略相应描述。

5.5.3.2检验结果

5.5.3.2.1预检验结果

逐项列出对检材所进行的各项预检验的阳性或阴性结果。

5.5.3.2.2确证检验结果

逐项列出对检材所进行的各项确证检验的阳性或阴性结果。

5.5.3.2.3 DNA质和量检测结果

逐项列出对检材和样本所进行的各项DNA(Deoxyribonucleic Acid,脱氧核糖核酸)质和量的检测结果。

5.5.3.2.4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5.5.3.2.4.1逐项列出所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各个常染色体基因座的基因型(分型)。检验结果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标明检材和样本编号、基因座名称及分型。

5.5.3.2.4.2每个检材和样本在各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以数字表示,数字间以“/”或“,”分隔;纯合子只标出1个数字;未得到分型或无法明确判定分型的基因座分型标为“-”;完全未得到分型的检材以文字形式说明,可表述为“×号检材未获得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性别基因座(Amelogenin,Amel),标为“X”“X/Y”或“X,Y”,与常染色体STR(Short Tandem Repeat,短串联重复序列)多态性检验结果在表格中一并列出。

5.5.3.2.4.3当检材获得混合基因型时,若各基因座的谱带完整且谱带峰高、面积比完全符合两个个体的混合分型,可在表格中列出分型数据;若两个个体混合分型不清楚的或两个以上个体混合的或无法判定混合个体来源的混合分型,在表格中可不列出分型数据,以文字形式说明,可表述为“×号检材获得混合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5.5.3.2.5 Y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逐项列出所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各个Y染色体基因座的基因型(分型)。检验结果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标明检材和样本编号、基因座名称及分型。每个检材和样本在各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以数字表示,数字间以“/”或“,”分隔;未得到分型或无法明确判定分型的基因座分型标为“-”;完全未得到分型的检材以文字形式说明,可表述为“×号检材未获得Y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5.5.3.2.6线粒体DNA序列多态性检验结果

5.5.3.2.6.1以人类线粒体DNA参考序列(Homo sapiens mitochondrion NCBI Reference Sequence,NC_012920.1)作为参照,与所检验检材和样本测得的序列进行比对,标出与参考序列不相同的碱基作为特征点。

5.5.3.2.6.2比对和描述均应针对检材和样本的正向序列(即按照碱基定位从小到大)进行;若测序反应中使用的是反向引物,应先将测得的反向序列转化为互补的正向序列后再进行比对和描述。

5.5.3.2.6.3按照碱基定位从小到大,选择连续的、可以明确判读的区域进行比对,区域的长度应大于100个碱基,一个检材和样本无法明确判读的碱基数目最多为1个,否则视为无效结果。

5.5.3.2.6.4对检材和样本的序列进行描述时,首先应在检材和样本编号后标明所比对区域的范围,如“×号(15998~16400)”。特殊的检材和样本多次分段测序的应分别标明,如“×号(16030~16180,16195~16380)”。

5.5.3.2.6.5与参考序列相同的检材和样本标为“×号无特征点”,与参考序列不相同的检材和样本列出特征点。对检材和样本特征点具体的描述方式为:

a)核苷酸多态性点:碱基定位+空格+测定序列的碱基,如“16300A”;

b)核苷酸异质性多态性点:碱基定位+空格+信号较强的碱基/信号较弱的碱基,如“16300A/T”;

c)缺失:碱基定位十空格十“”,如“16300-”;

d)插入:标记点(插入碱基左侧第一个碱基的定位)十小数点十“1”+空格+插入的碱基,如“16300.1A”;有两个以上插入的情况则顺次编为××.1,××.2等。

5.5.3.2.7其他遗传标记多态性检验结果

根据其他遗传标记的检验标准和方法,逐项列出所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其他遗传标记多态性检验结果。

5.5.4论证

5.5.4.1在所得到的检验结果基础上,应用DNA鉴定基本原理,进行相关统计学指标的计算和分析,为鉴定意见提供科学依据。

5.5.4.2可对鉴定书中所涉及的遗传学、统计学概念进行简要说明。

5.5.5鉴定意见

5.5.5.1概述

对于预检验结果、DNA质和量检测结果,一般无须作出鉴定意见。

对于确证检验结果、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Y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和线粒体DNA序列多态性检验结果,宜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当同时进行多项DNA多态性检验时,可综合各项检验结果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对于仅检验现场检材没有比对样本或无其他鉴定文书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时,或检出的现场检材的DNA检验结果互不相同时,可不作出鉴定意见,出具检验报告。

5.5.5.2常染色体STR多态性鉴定意见表述及要求

5.5.5.2.1在同一认定检验中,当检材与样本的基因型不相同时,给出排除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号)检出的个体DNA不是来源于××”;当检材和样本的基因型完全相同(未检出的谱带除外)时,根据所检测基因座的等位基因频率,计算其似然率(LR),并根据计算结果给出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号)检出的人血/人精斑/STR分型/DNA与××在×(基因座名称)等×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

5.5.5.2.2当混合分型的各基因座的谱带完整且谱带峰高、面积比完全符合两个个体的混合分型,可以给出包含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号)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或××、××的DNA分型”,若计算似然率可列出;当比对样本有3个以上(含3个)基因座在该分型中未找到相应的等位基因时,给出排除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号)检出混合基因型,不包含××的DNA分型”;当混合分型基因座的谱带不完整但要求与比对样本进行比对时,分型完整个体(主要提供者)可以给出包含的鉴定意见,分型不完整个体(次要提供者)可以给出不排除包含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号)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的DNA分型,不排除包含××的DNA分型”。

5.5.5.2.3在亲权鉴定检验中,参照GA/T965作出鉴定意见。当累积亲权指数(CPI)小于0.0001时,给出排除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不是××的生物学父/母亲”;当CPI大于10000时,给出未考虑前概率、仅从遗传学角度认定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是××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当CPI介于0.0001~10000时,应继续增加其他DNA多态性检验项目。

5.5.5.3 Y染色体STR多态性鉴定意见表述及要求

5.5.5.3.1当检材和样本Y染色体STR基因型不相同时,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号)与××在检出的×(基因座名称)等×个Y染色体STR基因座基因型不相同,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个体或同一父系”。排除来源于同一父系时需考虑潜在突变的影响。

5.5.5.3.2当检材和样本Y染色体STR基因型相同时,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号)与××在检出的×(基因座名称)等×个Y染色体STR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不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个体或同一父系”。

5.5.5.3.3对于两个个体的Y染色体STR混合分型,鉴定意见的表述可参考5.5.5.2.2。

5.5.5.4线粒体DNA序列多态性鉴定意见表述及要求

5.5.5.4.1当检材和样本序列的特征点数量、位置、测定序列的碱基不相同时,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号)与××在检出的线粒体DNA序列不相同,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个体或同一母系”。排除来源于同一母系时需考虑潜在突变的影响。

5.5.5.4.2当检材和样本序列的特征点数量、位置、测定序列的碱基相同时,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号)与××在检出的线粒体DNA××~××(给定范围,取检材和样本比对范围的交集)间的序列相同,不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个体或同一母系”。

5.5.5.4.3当检材和样本序列的特征点数量、位置相同,且存在异质性多态性点时,如检材为16300A/T,而样本为16300A,可以给出不排除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表述可参考5.5.5.4.2。

5.5.6鉴定人署名及日期

5.5.6.1鉴定文书正文的最后应列出全部参与检验鉴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并由本人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打印的姓名后签名。

5.5.6.2鉴定文书中列出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应为两人以上(含两人)。

5.5.6.3在鉴定人下方打印鉴定文书形成日期。鉴定文书形成日期以鉴定文书出具日期为准。

5.5.7鉴定机构用印

鉴定文书(正本、副本)应加盖鉴定专用章。印章加盖在正文首页唯一性编号和末页鉴定文书形成日期上,印文用红色。对于正文包含两页以上(含两页)的鉴定文书,应在正文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的副本应在正文首页加盖副本章。

5.6附件

附件作为对鉴定文书正文的补充,用来表述与检验鉴定有关,但未包含在鉴定文书正文中的内容。

如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5.7鉴定文书存档文件的内容

鉴定文书存档文件包括:鉴定文书副本、审批稿、检材和样本照片、检验记录、检验图谱、统计学计算采用的基础数据、统计学计算结果、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审批表,以及对鉴定意见的进一步说明等相关材料。鉴定文书存档文件应标注页号,长期安全保存。

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照片、检验记录、检验图谱、全自动荧光分析仪检测数据、DNA分型结果等,应按照鉴定机构管理体系要求的程序来备份和存档,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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