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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张杰浅谈扫黑除恶(三)

 丹凤张杰 2022-06-17 发布于陕西

丹凤张杰浅谈扫黑除恶(三)

黑恶势力“保护伞”,不仅助长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之一是坚持做到有伞必打,关于黑恶势力“保护伞”,您知道多少呢?笔者以电话形式咨询了几位公检法退休老干部和几位法律工作者,查阅国家关于“保护伞”的解释及法律法规书籍,抄录后供大家参考识别“保护伞”,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护伞主要是指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国家公职人员。如果被定性为涉黑案件,就触犯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育德,无伞固基,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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