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全程退役,很多人估计没有听说过,顾名思义就是士官不用等到服役期满退役,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这种退役类型在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那满足士官全程退役的条件是什么呢? 军路之光君已经帮大家梳理好了,共9条,符合任何一条都可以或者必须退役。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3.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4.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部队在开展全程退役工作时应当严格要求,纳入年度退役计划之中,按照时间节点统一下达退役命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接受,并结合其实际服役的时间、接受奖励的情况落实相应的待遇。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针对第6、7、8项情形之一的,部队可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并且要认真调查掌握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事务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的士官提前退役,其退伍费如何计算呢? 200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旧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 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在2011年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新的)中,对该条款进行了删减。不过对提前退役的士官,原总参军务部、总后财务部又下发了《关于士官提前退出现役退役费发放问题的通知》,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退役安置条例是11年11月才施行)费按以下比例计发: 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具体数额请咨询本单位财务部门。 肯定会有人问,既然士官可全程退役,那军官呢?今天军路之光君写完这篇已经很晚了,下一期给各位战友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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