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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诈骗银行贷款3笔、金额900万,其他贷款3笔、金额760万元,银行员工涉嫌违法放贷罪|甲银行|诈...

 wenxuefeng360 2022-06-18 发布于四川

来源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刘乐荣

几乎每家银行都会碰到银行贷款诈骗案,深究这些贷款诈骗案,既有客户原因,但不少也有银行内部管控问题,甚至银行员工存在履职不到位的地方,严重的可能银行员工已经深度参与,涉嫌犯罪。黄某以其个人及控制公司的名义诈骗一家银行下属两家支行三笔贷款、金额900万元,同时还涉及其他贷款3笔、金额760万元,存在发放贷款用途及抵押虚假、多头贷款、借名贷款与化整为零贷款、向风险客户发放增量贷款等严重违规问题,银行员工已经涉嫌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贷款诈骗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为有机茶公司、飞歌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黄某与某镇人民政府协商洽谈租用林场林地种植茶叶事宜。经协商,2014年8月4日,黄某以飞歌公司的名义与镇政府(甲方)签订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黄某按约定付了二年的租金17152.50元。之后,在镇村二级干部多次催促,黄某一直未按协议种植茶叶,也未再付过租金。

2014年11月,黄某虚构飞歌公司在某镇有600余亩茶叶林的事实,用该虚构的茶叶林作为抵押财物,以其个人名义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600万元,并伪造了他项权证2015年2月12日,甲银行壹支行发放400万元贷款至黄某个人账户。

2016年1月,黄某以投资茶饮料生产线为由,虚构飞歌公司在镇里田有500余亩茶叶林的事实,以该虚构的茶叶林作为抵押财物,以其个人名义向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又伪造了他项权证。2016年2月12日,甲银行壹支行发放200万元贷款至黄某个人账户。

2016年12月,黄某虚构飞歌公司在镇里田有660余亩茶叶林的事实,以该虚构的茶叶林作为抵押财物,以飞歌公司的名义向甲银行贰支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再次伪造了他项权证。2017年1月26日,甲银行贰支行发放300万元贷款至飞歌公司账户,

黄某骗得上述900万元贷款后,支付了甲银行该900万元贷款的利息90.15万元。另外,黄某还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支付了黄某借用他人名义在甲银行其他贷款的利息51.47万元,其余贷款去向、用途不明。

(注:判决书没有披露黄某借名贷款具体情况,但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黄某、其配偶以及有机茶公司共同为曾某、黄甲某夫妻双方三笔贷款76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笔者推测,这三笔760万元贷款大概率为黄某诈骗案判决书所提到的借名贷款)

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贷款诈骗罪一审判决:黄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贷款用途及抵押均虚假、多头贷款、借名贷款与化整为零贷款、向风险客户发放增量贷款,银行员工已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梳理黄某诈骗的三笔贷款以及其他关联三笔贷款,6笔、4户贷款、1660万元存在四大严重违规情节,相关银行员工已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用途及抵押均虚假,应识别而未识别的客户虚假行为

正如黄某诈骗判决书所披露信息显示,三笔诈骗贷款的用途及抵押均为虚假,特别是虚假林权抵押让笔者无法想象。黄某虚构茶叶林,然后再伪造他项权证,笔者认为,甲银行员工至少有两个应该做的动作而没有做:一是甲银行员工估计就是凭租赁合同就认定茶叶林存在,以合同认定茶叶林过于草率,只要甲银行员工到镇政府去打听下,那就完全可以发现客户根本不存在茶叶林一说;二是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不合规,如果甲银行员工能够亲自陪同黄某去林业局办理抵押手续,全程见证抵押过程,根本不可能出现伪造他项权证的问题。

(二)法人及公司在不同支行贷款,夫妻双方同时贷款,二十年前贷款顽疾即多头贷款竟然还会出现

二十年前很多地方性中小银行都不同程度存在同一主体在一家银行下属不同机构贷款、夫妻双方均在一家银行贷款等多头贷款问题,当然这些贷款都没有统一授信。对于这么明显违规问题,目前各家银行制度也是明文规定禁止做的,并且当前大多数银行系统都有控制,一般都较少出现。但判决书显示,黄某及其任法人的公司在两家支行分别贷款金额600万元、300万元,黄某三笔关联贷款760万元(注:曾某、黄甲某夫妻两人贷款金额分别为560万元、200万元)这么明显违规操作,肯定离不开甲银行员工的配合,否则不可能发生。

(三)借名贷款、化整为零贷款,明显为事前明知而为之

黄某夫妻及黄某任法人的有机茶公司为曾某、黄甲某三笔贷款760万元提供担保,结合检察院所指控的黄某为借名贷款支付利息51.47万元,曾某、黄甲某夫妻贷款大概率是黄某使用,并且这种行为甲银行员工事先就已经知道,否则也不至于将黄某夫妻及其公司作为担保人。

(四)向风险客户发放增量贷款,贷款风险进一步放大

判决书显示:曾某两笔贷款首次贷款时间分别为2013年2月5日、2013年8月28日,贷款期限三年;2016年曾某两笔贷款到期后因无法归还贷款,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6年8月26日,均申请贷款展期18个月。这点说明曾某夫妻经营以及黄某经营出现风险在2016年2月均出现风险,但是2016年2月之后,甲银行于2016年11月4日向曾某配偶黄加某发放贷款200万元、于2016年12月向黄某任法人的飞歌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即甲银行员工涉嫌向风险客户发放增量贷款500万元。

综合黄某涉及1660万元贷款所存在的四大违规问题,甲银行员工人为痕迹较为明显,存在明知违规而为之的情节,并且造成巨大损失,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要件。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湘1081刑初306号《黄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湘1081民初1729号《甲银行与黄甲某、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1081民初1728号《甲银行与曾某、黄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1081民初1398号《甲银行与曾某、黄甲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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