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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转寻衅滋事罪 | 逆转裁判的辩护要点在何处

 草原狼155 2022-06-18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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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去年团队接了一个案子:二被告被指控在某小巷一出租屋门口,殴打受害人吴某,劫取其人民币580元和黄金手链一条。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犯抢劫罪,后经我们律师团队的辩护下法院最终定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抢劫罪在某些方面与寻衅滋事罪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其明显的区分。在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而在这个案子中,被告是否抢夺受害人财物尚且存疑,也就是说,此时的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就不在于强拿硬要和抢劫的区别,而在于是否抢夺财物的区别。

受害人报案时称:二被告在她与对门邻居聊天时,突然有两名男子走到她面前,突然把她推到屋子里,一名男子掐着她的脖子叫她拿钱,她说没有,另一名男子就殴打她还用小刀抵着她的脖子。她的朋友看见情况后在巷子内大喊抢劫,然后她说自己口袋里有500元,对方就把钱拿走了,还继续向其索要,她说没有了,对方看见她的白金手链就抢走并离开了,她之后就打110报警了。

对于持刀并抢走财物这点,在调查过程中有诸多疑点:

1、受害人两次陈述的案件过程不符合。第一次警方询问受害人时,受害人称一名男子掐她脖子,另一名男子殴打她;第二次陈述时,又称两名男子都拿有一把小刀;受害人前后供述不一致,可能存在虚假性。

2、根据二被告的笔录,其的陈述都是为了吓唬受害人,有殴打行为,但没有劫去财物,且陈述吻合。

3、证人也证实没有看到二被告使用工具,也没有看到二被告抢夺被害人的手链。

4、受害人并未证明其在案发时有现金在身,以及其拥有的白金手链的相关证据,侦查机关至今也没有找到手链和受害人所说的作案工具。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未有证据明确证明二被告抢夺财物,故不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定性为抢劫罪未免有失偏颇。

在调查过程中又查,二被告殴打受害人,是由于化名为“某草”的女子与受害人有矛盾,其花钱雇请二被告去教训受害人引起的(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但目前“某草”并未找到。从这可以推知二被告没有抢劫钱财的主观动机,仅是受他人教唆而去教训受害人。故从主观要件上不符合“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均不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辩护律师认为其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目前证据足以证实二被告在与受害人无直接矛盾冲突的情况下,于案发当晚到受害人居住的出租屋蹲守并对其实施殴打的事实。但是证明二被告劫取受害人财物的证据不充分,故不够成抢劫罪。而应该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区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如何为嫌疑人争取到最大的从宽幅度,是每一个辩护律师应该做好的功课。唯有此,才能真正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有罪的人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无罪之人不至蒙冤,方可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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