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立法要兼顾惩罚和鼓励两方面。一方面,以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对损害耕地资源者建立严厉的惩罚制度。另一方面,还应明确保护那些增加耕地面积的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荒山沙地或其他土地整理过程中,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订立合同,通过辛苦劳作,新增了一些耕地面积。但个别地方政府以国家所有权的名义,不承认这些企业和个人的正当利益。耕保法治建设应当解决这个问题。 从法治上遏制农村不断扩展宅基地的行为,是耕保的重要措施。当前,农村宅基地滥用和占用耕地现象严重,“一户多宅”等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同时,耕保立法要协调农业与生态的关系。当前,耕保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退耕。一些城市郊区为了生态保障而退耕还林,舍弃长久以来形成的良田。当然,由农业发展造成的环境问题需要重视,但由此舍弃良田也值得反思。 耕保法治建设还要规范弃耕行为的管理。如果一边国家努力保护耕地,另一边大量耕地被弃耕,保护的实际意义和效果将大打折扣。耕保立法应加强对弃耕行为的监管,并提出解决办法。 从覆盖范围来看,耕保立法应涵盖国有农场。在新疆、东北、海南等地区,有数量可观的国有耕地,是重要的商品粮输出基地。立法不仅要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保问题,还要考虑这些国有耕地的保护,做到保护全覆盖。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自然资源利用管理政策分析、实务研究、市场研判、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投稿信箱:fzzk8@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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