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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主体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ZJY200611 2022-06-19 发布于浙江
问:我公司的母公司A在外省。母公司A与另一股东B共同受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并且A已在外省全额缴纳了印花税。2009年合同变更,受让人变更为我公司,当地税务局认为我公司应就合同全额缴纳营业税,并交滞纳金,在外省的已缴纳的印花税去协商退税。请问变更合同的主体印花税应如何缴纳?如果不变更,是否应按占有比例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纳税人只要签订了应税合同则应于合同签订时履行完税义务,而不论合同事后是否兑现。
对于问题所述,A公司已缴纳印花税事宜属于未兑现的合同,应于其签订合同时缴纳印花税,即使合同主体日后发生了变更,但A公司不能要求退还已缴印花税。
而对于变更合同的主体,则应由企业就此变更合同再次贴花,合同中各方均应按上述规定由各方就所执合同的一份各自金额进行贴花,因而即使是变更,但对企业而言,仍属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一方,仍应按照企业所执的合同上所载金额进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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