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置单元内的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检查合 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每个计算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住宅楼每层公 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 100 m2 的,按照每 100 m2 至少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进行安装设置;每 增加 100 m2,增配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 (3)同一配置单元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的灭火剂相容。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条件为:A = 0,且 B ≤ 1,且 B+C ≤ 4。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 1 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和地下室等场 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 1 次。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计算单元所配置的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 器的灭火级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 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 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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