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27岁的小胡是KTV的一名男模,从事有偿陪侍工作,由于长相帅气、善解人意,小胡很快获得50多岁女子周某的青睐,双方也在2021年的4月,正式建立起了恋人关系。 二人交往期间,小胡每日待在家中,周某则外出赚钱,用周某的话说“自己一个月给小胡几万块,小胡完全没必要外出工作”。 而周某的阔绰也体现在日常节日的打赏上,仅仅一个生日,周某就送给小胡10万元的礼金,在二人交往6个月后,周某称无意中发现小胡已婚,觉得小胡欺骗了她,遂将小胡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回自己在小胡身上的花费895995元。 但小胡则表示,周某并非不知道自己结婚一事,甚至周某还在结婚期间,与自己的妻子联系过,至于周某给自己的花费,多数都用于双方旅游、日常支出,另外有6万元,是自己父亲生病的时候,周某的自愿赠与,自己不存在不当得利,没有理由需要归还。 一个多金富足,一个阳光帅气,如果说是能够修成正果,倒也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小胡还是个有妇之夫,双方在小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这种关系,就已经违背了正常的公序良俗。 那么抛开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不谈,周某为小胡花费的80多万元,是否可以要求偿还呢? 其实这就涉及到80多万元钱的性质问题!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一经生效,不得随意撤销,但如果存在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一方不履行的,赠与方可以要求撤回。 本案中,周某在起诉时声称,自己给小胡的80多万元,是以和小胡结婚为目的,但小胡却刻意隐瞒已婚的事实,导致自己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所以小胡应当退回钱款。#头号周刊# 如果真如周某所言,这80多万应当退回,理由是80多万就和彩礼的性质一样,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小胡因为客观条件无法履行,周某就可以撤销赠与。 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中小胡很明显存在有偿陪侍,这种陪侍是以牺牲尊严、身体为代价的,周某给予小胡的钱,更像是等价的回报,而不能算作是附条件的赠与,换句话说,双方的关系类似于包养与被包养,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小胡在面对周某的起诉后,也出示了一些证据,证实很多钱确实用于双方共同支出,并非自己有意欺骗周某。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某要求归还80多万元的请求,但酌情判决小胡归还不当得利款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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