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收益是什么时候出现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8]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在报表格式中,新增加了“其他收益”项目,并明确“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准则的具体规定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是指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准则应用指南中反映:“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二、其他收益核算内容是不是仅为政府补助? 不仅仅是政府补助,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即征即退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以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减免增值税等。 三、其他收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金额,是否与披露的政府补助金额一致? “其他收益”中列示的相关事项,除了政府补助应单独予以披露外,个人所得税手续返还、债务重组收益等,并不属于政府补助,不需要在“政府补助”中予以披露。 四、在“其他收益”中核算的政府补助,是否可以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政府补助必须符合一些特定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些条件包括:具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取得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等。 五、“其他收益”是否均为“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具有三个特征: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容易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应考虑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是否属于根据定额定量从政府获得的补助,金额是否可确定且能够持续取得等。据此,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其他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与销售收入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助,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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