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这位因收钱三次被处分的法官第四次开始拿钱终于被监委留置

 治墨之剑 2022-06-20 发布于云南

图片

来源:刑事备忘录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住**市政路1号院和虹院27号楼2单元401号。2014年7月16日,因收受案件利害关系人现金500元,被**市人民法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8年8月6日,因索要案件当事人现金1300元,用于办案租车加油,被**市监察委员会给予记过处分;2019年6月21日,因违反廉政纪律和办案纪律,被**市监察委员会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市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20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本案由**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职务上便利,在办理案件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 万元。

1、2013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赵**申请执行案件中,为赵**提供帮助并向其索要现金1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将1万元现金据为已有,并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

2、2013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常**申请执行山西省长子县国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案件中,以辛苦费为由向申请执行人常**索要现金3万元。之后又收受被执行单位国华公司负责人何国斌现金2万元,为被执行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高某某将上述5万元现金据为已有,并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

3、2017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李某某诉侯玉书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原告李某某提供帮助并收受其现金5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将5万元现金据为已有,并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

4、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秦某某诉河南省李庄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以其弟弟高某乙在郑州买房为由,向案件当事人牛**索要20万元,牛**为在案件中胜诉,向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后高某某被实名举报,其迫于压力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和2018年12月16 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还给牛**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被告人户籍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法官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