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本身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在处理很多离婚纠纷的时候,也经常有当事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但其实很少有相关的约定。当然如果是判决,基本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一方面是法院的文书条款不光是要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有就是条款的可执行性。也就是需要有确切的可以执行的方案。但探视权这个事情本身充满了不确定性。如果写了反而还是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这其实更加的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以及与孩子的感情的建立。 当然本身来说,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如果你确实因为对方的原因无法探视,那么你是可以起诉的。这个时候其实你的需求会得到满足。但如果你本身就可以探视,而且人家也愿意配合的情况下,你非要明确一下这个权利。 说句实话,对方可能反而会内心会有一些别的想法。这个人心其实就是这样的奇怪,如果你不说我不说,大家纯粹的按照道德约束来处理。很多事情其实是非常容易就给处理了的。 但如果有一方开始不讲道德以后,另外一方就可以要求讲法律了。但法律本身其实就是人们的最低的道德要求,所以对法律的期望本身就不应该报有太高的道德期待。 就像是许多起诉还钱的案子,并不是说你起诉了,然后就一定能够得到钱。很多案子的结果其实就是一份生效的文书。因为当事人可能真的就是要什么没有什么的情况。 离婚这件事情本身已经对孩子造成了影响。还在针对探视的问题上再诸多纠缠的话,其实最终影响的也是孩子自己。而对于大多数的离婚来说,其实考虑更多的依然还是孩子。但其实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孩子自己会长大。而且我们国家教育的普及程度算是正确的树立了我们孩子的三观。 所以你到底是怎么对待你的子女的,他终究会明白。至于是否能够理解,这个确实不敢保证。但是在探视这方面,没有谁能够剥夺你的权利。但也不用随时的提示自己的权利。毕竟,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还是更容易让人接受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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