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2022-06-23 | 阅:  转:  |  分享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X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促进X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范围

X年7月下旬至10月底,对全市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生产、停产、在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市安全监管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和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一大队工作人员。

四、检查重点

(一)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一是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二是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

(二)重点检查七类事故隐患。一是针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二是针对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上限处罚。三是针对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四是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五是针对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六是针对高处坠落事故,严格安全规范,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完善防止坠落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等。七是针对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

(三)重点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一是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停产停建矿山应向辖区安全监管局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二是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做好值班值守和安全检查。三是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辖区安全监管局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经辖区安全监管局批准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四是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各县(区、市管开发区)要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的,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四)继续强化尾矿库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排渗系统、排洪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沉积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是否满足相应库容等级最低要求,排洪(排水)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排洪(排水)构筑物是否出现堵塞、坍塌;坝体是否稳定可靠,坝体是否存在变形、裂缝、位移、坍塌、沼泽化、侵润线逸出等现象。

(五)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落实防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防汛安全生产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的情况,尾矿库防垮坝溃坝、非煤矿山防透水淹井。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X年7月份)。

1.各县(区、市管开发区)安监局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检查重点,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2.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定期报告辖区安监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X年8-9月份)。

1.各县(区、市管开发区)安监局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是要对地下开采矿山通风系统、露天开采矿山高边坡台阶式开采作业面等环节重点检查,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责任企业要认真整改,指定专人跟踪落实,逐项落实销号,实现闭环。对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停产整顿后,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市安监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进行重点检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X年9-10月份)。

各县(区、市管开发区)安监局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监督已责令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是否真停产,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否真正得到纠正,企业的隐患是否按时完成治理。

六、有关要求

(一)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突击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

(二)非煤矿山企业全面自查与市、县(区、市管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全覆盖督查相结合。

(三)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规定。

(四)加强信息报送。为便于沟通联系,请各县(区)安全监管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统计工作联络员,并于8月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报送市局一科;从7月21日起,每月1日、11日、21日前将附件1、附件2报送市局一科;8月22日前报送开展大检查进展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9月22日前报送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方案。10月23日前报送大检查整改情况报告和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每周至少报送一条反映大检查主要做法、工作进展和发现的突出问题的工作信息,每两周至少报送一次正反面典型案例(应有完整文字材料和图片、视频等资料),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各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请同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













献花(0)
+1
(本文系安全生产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