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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纠纷 替代履行获支持

 享受人生9579 2022-06-24 发布于广西

近日,绩溪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案是民法典颁布后该院审结的首例关于替代履行费用的案件。

2021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以单价33元/公斤的价格向B公司购买10万公斤的97%莠去津原药,总价款330万元。A公司依约支付货款后,不料97%莠去津原药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在此情形下,B公司提出要上调货款。A公司不满B公司趁机涨价的行为,表示之前双方已经签订合同,B公司不该反悔,应当依照约定发货,但B公司仍固执己见,迟迟不肯交货。交涉无果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同时提出了保全货物的申请。后因仓库无货可供保全,A公司即申请变更了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了B公司的银行存款。

审理中,B公司就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依法驳回后,其又提起了上诉。与此同时,A公司基于企业经营需要,与案外人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以单价41元/公斤的价格,向C公司购买总价款为410万元的货物。待中院驳回B公司的上诉请求后,A公司补充提交了转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B公司负担由案外人替代履行的费用4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替代履行费用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替代履行的行使条件有两个:一是债务人不履行行为义务;二是该行为义务可由他人完成。本案中,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在保全货物未果,且B公司又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之情形下,基于企业经营需要,选择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符合案件实际。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由案外人替代履行的费用410万元。

作者:王晓平

原标题:《买卖合同引纠纷 替代履行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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