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关于承诺书效力问题。承诺是单方法律行为,其中涉及对己方权利放弃或者设立义务的,只要相对人不否认,即对承诺人产生约束力。吕宝金向大舜公司、路桥公司出具承诺书,其不否认承诺书及附件上签字捺印的真实性,大舜公司、路桥公司亦未明确否认承诺书,且承诺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吕宝金称承诺书系受胁迫而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吕宝金称大舜公司、路桥公司否认承诺书的效力,亦与事实不符。大舜公司将承诺书作为己方证据提交,表明其认可承诺书。至于承诺书上大舜公司、路桥公司是否签字不影响对吕宝金的约束力。因此,吕宝金关于承诺书系受胁迫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再审申请人吕宝金、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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