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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你了解吗?

 刘刘4615 2022-06-25 发布于辽宁

财税免费课 2022-06-10 10:00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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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哪些是您不了解的呢?小编在这里整理了近期咨询量较大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内容

1.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4.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财税〔2009〕166号)和(财税〔2016〕131号)目录规定范围,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二条,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以哪年版为准?

答: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起要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为准。

案例/解析

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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