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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说法 | 村委会在拆迁、补偿、违建、收回土地方面有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

 神州国土 2022-06-2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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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村民无论遇到什么事情最先面对的部门,关于土地、宅基地、各项补贴的发放等等很多村民利益都需要经过村委会,这也给村民带来一定的误解,认为村委会有与其他行政部门一样健全的行政职权,然而并非如此,那么哪些行为是村委会不能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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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村民签订协议

我们都知道协议具有相对性,协议内容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虽然村民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村民依法享有用益物权,在征收中,村民必须直接参与与征收方签订协议的过程,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的协议因为不是土地使用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村民一经发现要立刻起诉确认协议的效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以村民自治为由征收

随着我们的经济建设,征地拆迁一直是重要的工作,而在征收中也出现很多矛盾,国家也逐步完善了关于征收的法律法规,就现在而言,征收已经可以说是日趋正规了,但是仍旧有一些地区假借其他名义实施违法征收,这其中“村民自治”最为突出。

在这里提醒大家村委会打着“村民自治”的名义实施拆迁和腾退,实则是在进行违法征收,村民一定要警惕。

按照《村民自治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并没有自治拆迁的权利。而通过《土地管理法》规定我们可知,无论是正式的拆迁还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其适格的主体一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并没有赋予村委会相应的权益。

私自认定违建并拆除

违建查处也是近期的重点工作,而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也是发生很多问题,有些地方根本不按照查处违建的法定程序进行,而是莫名其妙的就成了违建,成了违建以后就是突如其来的强拆,根本不给当事人反应的机会。在农村更严重,村委会直接对所谓的“违建”进行查处和拆除。那么村委会是否具有查处和拆除违建的主体资格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查处违建的主体部门根据不同的违建类型一般是由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进行查处,因此村委会并没有法定的职责。在违建拆除的实践中,有些地区会将执法权下发到乡镇政府,但依旧没有村委会什么事。村委会出面作为查处和拆除违建的主体的,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村民面对违法行为要及时调查清楚,其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授权,并及时通过维权阻止违法查处和拆除行为。

强迫村民流转土地

土地流转的本意是加快农业现代化、产业化,通过流转土地增加农民的收入,加快乡村建设等等。但是在实践中,村委会基于各种原因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强迫村民流转土地,这些行为都是违法,且流转无效。村民如果因此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流转的土地改变用途都要及时制止,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阻止流转或者取得合理补偿。土地是村民的饭碗,千万不能任由村委会随意处置自己的承包地。

擅自收回土地

如今村民外出工作生活的比较多,农村的土地要么闲置,要么出租,为了增加土地利用率,村委会多会收回一些土地。但并不是可以随意收回村民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而如果是因为村民暂未在本村居住而收回村民的土地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村民可拒绝。且如果村民已经落户城镇,想要收回村民土地的,也要与村民协商,有偿收回。

截留土地补偿款

在征收中,土地补偿款一般是先拨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分配。但是在实践中村委会与村民经常就分配土地补偿款问题发生纠纷,甚至有些村委会直接回复村民说村委会有权保留全部土地补偿款。而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款可以适当截留,但是必须用于村内建设,且对于补偿款的发放比例需要经过会议协商并公布,不能全部截留。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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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村民最直接面对的部门,很多信息都是通过村委会得知,因此村委会在村里的地位基本是垄断的。但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村民获取信息的方式已经不单单是村委会,在与村委会发生纠纷时首先要了解就纠纷事项村委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或者是否已经接到有关单位的授权。如果都没有应当就纠纷事项找到相对应的主体部门去了解,针对村委会的侵权行为要及时通过诉讼进行维权,针对强拆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属于征收后,起诉相应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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