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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评估检查表
2022-06-26 | 阅:  转:  |  分享 
  
方案附件1钢铁企业评估检查表(试行)企业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序号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人员签字第一部分: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1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查安全
预评价报告21.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015年4月2日前应当向原安监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查安全设施设计,查审批(备案)文件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组织对安
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015年4月2日前应当向原安监部门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查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文
件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查有关资料2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
人员情况2.11.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
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查有关资料
2.2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查有关资料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情况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行业类(一)冶金行业第11项查证书4安全生产责任制1.应当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2.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
考核标准。3.应当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
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查制度、查责任制内容5安全生产投入5.1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足额提取安
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查制度、台账等5.21.建立安全生产
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2.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检查评价、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和应急装备、演练
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查制度、台账等6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6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6.21.企业应当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操作规程,并保障操作
规程的落实。2.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查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等7安
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7.1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查制度7.2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
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查培
训记录和培训档案7.3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
定期复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岗位需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
0号)第五、二十一条查证书等8安全风险分级防控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查制度、查风险分级资料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9.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查制度及落实情况9.2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
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查制度、清单等10应急管理10
.1企业应当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29639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六、十九条查应急预案等10.21.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
书面评审纪要,并备案。2.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查评审、备案文件,评估资料等10.3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号)第三十三条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过程性资料等10.4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
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
三十四条查演练评估报告11外包单位管理11.1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查合同等11.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现场外包情况等12安全设备
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三条1.企业应当对CO气体检
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
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查安全设施附件检验资料、现场等2.建立应当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
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查制度、现场操作牌执行等第三部分:现场安全生产
情况1煤气设备设施及煤气作业1.1建立健全制度情况: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
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9条查
制度等1.2防护机构设置情况: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工
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2.2.1条查记录、现场等1.3煤气柜1.煤气柜建不应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
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应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应设置防雷装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7项查现场2.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
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
22-2005)第9.1.2.3条、9.1.2.4条查现场3.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
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查现场1.4煤气发生炉1.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
、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工业煤气安
全规程》(GB6222-2005)第5.1.2.3条、5.1.3.4条查现场2.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
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查现场1.5高炉煤气1.高炉煤气电除尘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
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3.2.4条、5.3.2.5
条、5.3.2.6条查现场2.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
体应采用泄压装置。查现场3.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查现场1.6转炉煤气《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2005)第5.6.2.2条、5.6.2.11条。1.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
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查现场2.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
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该条规定是气柜后电除尘系统,不使用单炉单机单放散干法除尘系统)查
记录及防范措施查现场1.7煤气管网1.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应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工贸行业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9项查现场2.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
接处,应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
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10项查现场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
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6.2.1.2条查现场1.8煤气水封(含排水器):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应设有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
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六条查现场1.9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
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
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
总管四〔2010〕125号第二条查现场1.10煤气区域值班室、操作室设置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
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8
项查现场2高温熔融金属设备设施2.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工贸行业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1项查现场2.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
起重机应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
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2项查现场2.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
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3项查现场2.4冶
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存在积水,不应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应设置铁水
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
〕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4项查现场2.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
、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不得继续使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
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5项查现场2.6氧枪等水冷元件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
,应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
冶金行业第6项查现场3炼铁单元3.1更衣、休息、浴室: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炼铁安全规程》(AQ2
002-2018)第5.4条查现场3.2操作、值班室: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不应在氧气、煤气管
道上方设置值班室。《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第5.5条查现场3.3高炉《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第
9.1.3条、9.1.9条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查现场水冷炉壁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冷却水压降低检测
、报警装置。查现场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
于250℃;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100℃。推广增设热成像监测
装置。查现场3.4炉前出铁场《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第10.3、10.7、15.4、18.1条渣、铁沟应有供横跨
用的活动小桥或盖板。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禁止跨越主沟,人员不应跨越渣、铁沟,必要时应从横跨小桥或盖板上通过。
查现场3.4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炼铁安全规程》(
AQ2002-2018)第10.3、10.7、15.4、18.1条查现场铸铁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
工作情况。铸铁机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不应横跨链带。铸铁机地坑内不应有积水。查现场一级电力负荷的设施,应有两个以上的
独立电源供电。查现场4炼钢单元4.1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5
.2.2条查现场4.2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液压站、连铸切割介质的气站、一次除尘风机房、电缆夹层等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
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电缆隧道长度超过7m的,应设置通风设施。《炼钢安全规程》(AQ2
001-2018)第6.2.4条查现场4.31.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2.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
域,地面应干燥。3.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转炉和电炉主控室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4.
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6.2.7、6.2.9条查现场4.4铁水贮运和预处理:混铁炉
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7.3.2、7.3.4条现场查看4.5转炉1.
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2.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
和温度等联锁。3.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4.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保护人员安全。《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第9.1.4、9.1.8条查现场4.51.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应设固定式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除就地报警外,煤气检测和报
警应在转炉主控室集中显示。2.有窒息性气体的阀站,应设氧浓度监测装置,浓度偏低时应有人工或自动联锁排气扇开启的保护措施。阀站应加强
日常维护检查,发现泄漏事故及时处理,只有氧浓度达标确认安全后,方允许人员入内进行日常巡检和维修作业。维修设备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排风
设施。《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9.1.9、9.2.13条查现场4.6电炉:1.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2.电炉
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可靠的安全联锁。3.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
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4.电炉炉
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0.1.3、10.1.8
、10.1.14条查现场4.7连铸:1.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
,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2.为了避免钢水罐滑板油缸管路连接错误,连接管必须明确标明尺寸大小。《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第12.3.9、12.3.3条查现场4.8废钢配料不应带入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有水有潮物;废钢料高度不应超过料槽上口。《炼钢
安全规程》(AQ2001-2018)、9.2.2条、7.2.2查验现场5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5.1应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
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原安监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
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查看资料、查验现场6粉尘防爆(煤粉制备)6.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设置在非框架
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
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1项查现场6.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
的介质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联互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
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2项查现场6.3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
爆措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
域第3项查现场6.4除尘系统不应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同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
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4项查现场6.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应使用防爆
电气设备设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
行业领域第7项查现场6.6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
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10项查现场7有限空间作业7.1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
,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第1项查现场7.2应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
间作业方案,且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
患(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第2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7.3应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4项查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8检维修作业8.1企业在试运行、生产操作、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等作业前或者在
工艺技术、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情况发生变更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
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10.2.5查风险预防控制方案、作业审批制度、作业过程性资料等8.2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
列安全管理措施:1.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2.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确
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4.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5.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
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企
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内蒙古安全生产条
例》第三十二条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等8.3检修前,应对检修项目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有专人对电
、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检修、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焊接或切割作业的场所,应通风良好。电
、气焊割之前,应清除工作场所的易燃物。《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19.1.3、19.1.10查危害因素辨识及施工方
案方案附件2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评估检查表(试行)企业名称:检查日期:年月
日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人员签字第一部分: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1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
6号)第七条、第八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21.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
制安全设施设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015年4月2日前应当向原安监部门备案)。《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查安全设施设计,查应急部门审批(备案)文件31.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企业在建设项目竣
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015年4月2日前应当向原安监部门备案)。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查安全
验收评价报告,查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文件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查
有关资料2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情况2.1(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内蒙
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查有关资料2.2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查有关资料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行业类(二)有色行业第10项查证书4安全
生产责任制4.11.应当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2.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
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3.应当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查制度、查责任制内容5安全生产投入5.1企业
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
2〕16号)查制度、台账等5.21.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2.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防护
设备设施、检查评价、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和应急装备、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
产条例》第二十四条查制度、台账等6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6.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教育和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6.
21.企业应当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操作规程,并保障操作规程的落实。2.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
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查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等7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7.1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查制度7.2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查培训记录和培训档案7.3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
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定期复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岗位需求)《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二十一条查证书等8安全风险分级防控机制8.1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查制度、查风险分级资料9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机制9.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查制度及落实情况9.2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
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
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查制度、清单等10应急管理10.1企业应当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
29639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
六、十九条查应急预案等10.21.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并备案。2.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每三年进
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查评审、备案文件,评估资料等1
0.3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过程性资料
等10.4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
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四条查演练评估报告11外包单位管理11.1企业不
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合同内容等11.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内容、现场外包情况、外包管理记录等第三部分:现场安全生产情
况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1.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
,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色行业第1项查现场1.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工贸行业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2项查现场1.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
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定期进行检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
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3项查现场1.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存
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不应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
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4项查现场1.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应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工贸行业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5项查现场2使用燃气、燃油的各类炉
窑2.1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应当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6项查现场2.2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应配置温度、进
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应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
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7项查现场2.3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
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不得继续使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8项查现场2.4氯气、石油液化气等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处应
远离生活间和工作场所。氯气存在放处应按存储量大小,设置中和塔或中和池等应急、防毒处理设施。《铝加工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482
-2009)第10.2.4条2.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9项查现场2.6在可
燃气体使用区域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和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第4.5.2条第4款查现场2.7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第4.5.2条第3款查现场2.8燃气管道进入厂房前适当位置处,应设置切断总管的阀门;厂房内的燃气管道应架空敷设。《有色金属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2条第5款查现场2.9使用燃油加热的炉窑,输送燃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有
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3条第4款查现场2.10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3条第5款查现场、查检测记录
2.11熔铝炉和保温炉不得直接采用煤作燃料《铝加工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482-2009)第4.2.2条第2款查现场2.12使
用城镇燃气的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实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第10.6.6条第1款
查现场2.13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第10.6.6条
第4款查现场3深井铸造环节3.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应与铸造系统联锁,应实现自动控流。铝加
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1项《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第5.7.8、5.5.7
条《铝及铝合金火焰熔炼炉、保温炉技术条件》(YS/T12-2012)第5.10.5条查现场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3.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应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应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
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2项查现场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
置了液位;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3.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不得存在非
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3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查现
场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
冷却水系统应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应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应与倾
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4项《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管四〔20
17〕142号)查现场: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
测和报警装置;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3.5铝水铸造流程应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
应急储存设施。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4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查现场:紧急排放槽的
位置和容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材质是否符合要求3.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
压铸造系统应设置手动泄压系统。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6项《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
2013)第5.7.7条《钢丝绳夹》(GB/T5976-2006)附录A查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现场查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钢丝
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3.7铸造车间现场应严格控制人数,控制非生产人员
进入。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7项查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现场查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是否采
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4有限空间作业4.1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
间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第1项查现场4.2应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且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第2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4
.3应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4项查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5检维
修作业5.1金属冶炼企业在试运行、生产操作、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等作业前或者在工艺技术、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情况发生变更前,应当进行
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
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第
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0.2.5查风险预防控
制方案、作业审批制度、作业过程性资料等5.2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1.作业
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2.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
业要求。4.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5.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
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
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查安全措施
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等5.3检修前,应对检修项目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有专人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
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检修、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焊接或切割作业的场所,应通风良好。电、气焊割之前,应清除工作
场所的易燃物。参照《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19.1.3、19.1.10查危害因素辨识及施工方案方案附件3铁合金企
业评估检查表(试行)企业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
据检查方式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人员签字第一部分: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1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查安全预评价
报告21.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015年4月2日前应当向原安监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查安全设施设计,查审批(备案)文件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
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015年4月2日前应当向原安监部门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查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文件第二
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查有关资料2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情
况2.11.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
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查有关资料2.2
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查有关资料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金
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
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行业类(一)冶金行业第11项查证书4安全生产责任制1.应当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
核与奖惩制度;2.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
准。3.应当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
通知》(安委办〔2017〕29号)查制度、查责任制内容5安全生产投入5.1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足额提取安全生
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查制度、台账等5.21.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2.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检查评价、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和应急装备、演练等与
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查制度、台账等6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6.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查制度及执行情况6.21.企业应当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操作规程,并保障操作规程的
落实。2.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查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等7安全教育
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7.1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查制度7.2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2.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查培训记录
和培训档案7.3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定期复
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岗位需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五、二十一条查证书等8安全风险分级防控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查制度、查风险分级资料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9.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查制度及落实情况9.2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
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国务院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查制度、清单等10应急管理10.1企
业应当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29639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六、十九条查应急预案等10.21.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
审纪要,并备案。2.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六条。查评审、备案文件,评估资料等10.3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三十三条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过程性资料等10.4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
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四
条查演练评估报告11外包单位管理11.1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查合同等11.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
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现场外包情况等12安全设备定期维
护保养及检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三条1.企业应当对CO气体检测报警
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
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查安全设施附件检验资料、现场等2.建立应当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
,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查制度、现场操作牌执行等第三部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1
煤气设备设施及煤气作业1.1建立健全制度情况: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
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9查制度
等1.2防护机构设置情况: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工业企
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2.2.1及12.2.4查记录、现场等1.3煤气作业人员管理情况1.从事煤气生产、储存
、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8.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二条查证件2.具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
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2查资料3.在煤气区域巡视、检
查净化设备时应有两人以上,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巡查人员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同时中毒。《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
4—2010)10.1.2查巡检记录、查现场1.4煤气柜1.煤气柜建不应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
设施;附属设备设施应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应设置防雷装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
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7项查现场2.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
施;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应有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2.3及9
.1.2.4查现场3.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查现场1.5煤
气排水器:煤气排水器应单独设置,不应共用。不同的煤气管道或同一条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其排水器应分别设置,不应将两个或多个排水器
上部的连接管连通。《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7012-2018)5.2.5查现场1.6煤气水封: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应设有能
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7.4.4查现场1.7煤气除尘: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
器箱体应采用泄压装置。《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2.5查现场1.8煤气管网1.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
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应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9项查现场2.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
置总管切断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10项查
现场3.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
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6.2.1.2查现场4.煤气含氧量不应超
过2%,达到2%时,应能自动报警并处理放散。《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2010)10.1.5查现场5.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
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
25号)查现场1.9抽堵盲板作业: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
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0.2.6查抽堵盲板作
业票、查现场1.10煤气区域值班室、操作室设置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工贸
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8项查现场封闭电炉各操作平台
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仪及报警装置。《铁合金工艺及设备设计规范》(GB50735-2011)3.2.14煤气岗位值班室必须配置隔离式呼
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2.2.4查现场2高温熔融金属设备设施2.1会议室、
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
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1项查现场2.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应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
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
题应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2项查现
场2.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3项查现场2.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
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存在积水,不应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应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
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
第4项查现场2.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
报修或报废,不得继续使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
业第5项查现场3矿热炉3.1封闭电炉炉内冷却构件漏水时,应立即停炉处理。《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2010)8.1.1查
现场3.2煤气回收时,电炉各部位应严密封闭,不应随意打开炉门。如需打开炉门,应事先通知煤气净化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铁合
金安全规程》(AQ2024—2010)10.4.2查现场3.3电炉运行时,不应爬上炉盖,停炉开炉门必须做好防塌料措施,在炉门吊走
10分钟内,不应有人员在炉前停留或工作。《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2010)8.1.16、8.3.9查现场3.4入炉原料
水分含量应小于5%,封闭电炉的炉内压力应控制在±20Pa。原料必须符合如下冶炼要求:1.入炉品位应符合冶炼不同品种的要求,不得混入
泥土和污物;2.化学成分应稳定;3.水分含量应小于8%;4.还原剂电阻系数高;5.硅石要有较好的热稳定性,入炉后不得出现爆裂;6.
入炉块矿和粉矿要有稳定的配比。《铁合金工艺及设备设计规范》(GB50735-2011)3.4.1查现场3.5封闭电炉的炉内压力应控
制在±20Pa,炉气中氢含量应低于2%.《铁合金工艺及设备设计规范》(GB50735-2011)3.2.15查现场3.6封闭电炉的
料仓,料位不应低于料仓高度的4/5。配料完毕,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料仓与煤气净化系统。《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2010)
7.1.10查现场3.7电炉液压系统不应使用普通液压油,应采用水乙二醇等抗燃液压油。铁合金矿热炉使用普通液压油。依据:《金属冶炼企
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查现场3.8电炉的水冷构件应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依据
:《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2010)8.1.2查现场3.9不应使用未经烤干的铁水包、铁水溜槽、铁水锭模。不应使用未经烤
干的摇包。《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2010)9.3.2查现场3.10封闭电炉炉盖上必须设置防爆孔。封闭电炉炉盖上必须设
置温度、压力测量计、防爆孔,烟道上设置氢气测量仪及报警装置。《铁合金工艺及设备设计规范》(GB50735-2011)3.2.14查
现场4精炼炉(参照炼钢的电炉)4.1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参照《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查现场4.2电炉炉盖升降
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可靠的安全联锁。查现场4.3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
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查现场4.
4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查现场5粉尘防爆(煤粉制备、硅铁粉尘等)5.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1项查现场5.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联互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2项查现场5.3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3项查现场5.4除尘系统不应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同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4项查现场5.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7项查现场5.6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10项查现场6有限空间作业6.1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第1项查现场6.2应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且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第2项查阅资料、现场检查。6.3应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第4项查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检维修作业7.1企业在试运行、生产操作、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等作业前或者在工艺技术、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情况发生变更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0.2.5查风险预防控制方案、作业审批制度、作业过程性资料等7.2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1.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2.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4.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5.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等7.3检修前,应对检修项目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有专人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检修、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焊接或切割作业的场所,应通风良好。电、气焊割之前,应清除工作场所的易燃物。参照《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19.1.3、19.1.10查危害因素辨识及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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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董福牛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