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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游府西街27号建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申请书

 燄艳 2022-06-26 发布于江苏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我是一名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长期关注南京文化历史研究。

我在南京秦淮区进行民国建筑调查时发现一处具有珍贵历史和艺术价值的院落——坐落在游府西街27号的民国公务员吴志廉公馆。鉴于该建筑保存完整,具有一定文化和纪念价值,建议申报为秦淮区不可移动文物。

 

                                   照片均引自文保志愿者南峰

建筑的文物价值

游府西街27号建筑位于太平南路西侧,建于民国时期。院门朝北,方形欧式门柱,两层主楼,坐南朝北,砖混结构,红色波形瓦,坡屋顶,青砖外墙水泥覆盖,带腰线脚装饰。正面凸出门厅,水磨石地坪,二楼为观景阳台,由两根爱奥尼立柱支撑,四边绵羊角蜗卷制作精致,柱头弧面和蝙蝠、雕花清晰可辨,内部木制楼梯地板,做工考究。南立面呈“凹”字形结构,中部为观景走廊,两侧各设一方形露台,很有特色。多折坡顶的屋脊线条走向多变,空中俯瞰动感十足,欧式门厅和南京另一处民国官邸谭延闿公馆(现已经列为市级文物)风格类似,设计富有艺术性,整座建筑显得十分典雅大气,是南京一处不多见的民国官邸建筑。目前现状保留比较完整。

 

       2017年11月游府西街27号建筑被南京市规划局公布为南京历史建筑(见附件1)。

据规划部门公示游府西街27号为吴志廉旧居。经查:吴志廉,安徽盱眙(今江苏)人。1929年11月4日至1932年7月28日任司法院秘书,期间任总务处第三科主任。1948年任司法院会计处会计长。去台湾后,任“司法院”顾问。1963年12月9日核定退休。1964年10月21日逝世。吴交友广泛,在《居正文集》和浦薛凤回忆著作中都有提及。

建筑的历史价值

通过对史料梳理和实地考察,游府西街27号不但本身建筑艺术具有价值,而且其中承载很多历史事件,并存在一定教育和纪念意义。查民国《监察院公报》《司法院公报》(见附件2、3),延龄巷、党公巷(现游府西街东段)一带地权复杂,原为军阀齐燮元、王桂林赠予日人须籐理助用于开设医院,后日人又巧取豪夺,但手续不全,由承租人吴志廉伙同土地局长余顺乾徇私代理承续,经公民叶敷英举报,监察院秘书童公震调查,指派监察委员刘莪青、于洪起、高鲁审查,监察委员王平政提请弹劾!具体到吴志廉公馆地块系1921年11月由国会议员吴荣萃购自李姓遗孀,后转售于须籐。1931年吴志廉以本人名义在此建筑住宅,承包工料约一万五千元。据查1936年1月1日,“首都反省院”正式成立,并租南京党公巷31号作为临时院址,当年9月另迁新址。经考现游府西街27号建筑即原党公巷31号“首都反省院”旧址(参见王晓华《南京首都反省院之历史》)。

吴志廉公馆在解放后,人去楼空,被政府接收,长期为市公房管理中心代管对外承租,期间做过南京石油化工厂筹备处用房。

  

2021年8月小松涛巷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启动,规划中对吴志廉旧居认定为历史文化资源点,处理为原址保留部分历史信息,结合新建建筑整体展示。原址保留门廊,楼梯间及部分北外墙。

  罗马柱门厅及街对面西方古典主义风格的首都电话局旧址

 

                                            建筑内部木制楼梯

历史建筑的原真性、独特性和唯一性

历史建筑蕴含着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具有独特型、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保护好这些建筑既是历史赋予的责任,也是彰显南京建筑和文化的魅力,凸显南京城市特色和形象的重要途径。该建筑涉及日人勾结公务人员侵占地权,首都反省院临时驻地,多位民国名人参与其间,是众多历史事件原发地,特别是日本侨民在南京生活的重要见证地(日人须籐理助曾在延龄巷创办须籐医院,任南京医师公会负责人、南京日本居留民会会长等)。结合片区周围的首都电话局旧址、东方饭店、金陵刻经处、树德坊陈调元公馆、中农里民国住宅和太平南路76巷民国建筑群、西白菜园历史风貌区、三十四标民国建筑,该地块整体融入太平南路民国风貌街区,为特殊历史时期南京城市变迁的缩影,极具史料和研究价值。

 

                                 建筑东侧面俯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不可移动文物各项: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根据文化部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根据国家文物局2018年6月19日通过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1840-1949年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工艺或者近现代建筑材料和技术建造的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游府西街27号建筑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由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依法保护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的权利。特此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

申请人:王重阳

2021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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