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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这事,大洪社区一居民将邻居告上了法庭!

 阿福根 2022-06-27 发布于上海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和谐邻里关系是良好社会关系的基础

是良好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

然而

家住大洪社区的龚某

却因建房纠纷将邻居马某

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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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以案说法》

今天和您一起看看

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件详情

2017年3月,市民龚某在干河街道办事处大洪社区某小区自有台基上建设2间3层房屋。

同年9月,市民马某在龚某房屋西侧宅基地建造一栋三户四层的房屋。2020年6月,马某发现其房屋靠近西侧的主水管断裂,遂对水管修复并对房屋进行打桩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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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龚某的房屋向西倾斜,房屋墙体、屋面出现裂缝,导致渗水。

龚某认为,马某建房及加固打桩行为对其房屋造成了损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支付其房屋纠正的工程施工费用30余万元。

这个案件中

龚某的请求是否有依据?

能否得到支持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起案件中,龚某提供了广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做出的房屋鉴定报告,评定其房屋现时出现的损坏符合变形造成的损坏现象且房屋明显向西倾斜,判断西侧相邻房屋对该房屋现时损坏存在一定影响。即马某的建房行为与龚某房屋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后经当事人双方申请,法院就“维修加固工程设计”对外委托鉴定,并最终判决马某支付龚某赔偿款5万余元

目前

这起案件已经生效

赔偿款也已执行到位

那么本案中涉及到的

“相邻不动产安全”具体是指什么?


以案说法

相邻不动产安全,指的是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土地、挖掘土地或建造建筑物时,不得使土地或建筑物发生危险而致使邻人受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即使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挖掘或建造建筑物时,也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得因挖掘或建造行为致使邻人之不动产发生危险。

在自家台基上建造房屋

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

就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那么普通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以案说法

当发现自身权利受到损害,首先可以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化解。在无法协商的情形下,收集好相应的证据后再向法院起诉。
如本案中,需要通过鉴定确定龚某的房屋受损与马某建造房屋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龚某房屋受损的实际损失或维修加固费用。如果实在无法自行委托鉴定的话,也可以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对外委托鉴定,各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鉴定机构,确保公平、公正,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

邻里之间难免会

发生一些磕磕碰碰

那么

有哪些法律问题

是我们平时需要注意的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物权编中就规定了很多相邻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以及案例中涉及到的《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等规定。

常言道

“行要好伴,住要好邻”

如果邻里之间产生利益纠纷

还是尽可能选择和和气气私下调解

实在不行再通过走法律程序

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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