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研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国有企业存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类型。上述不同称谓的国有企业有和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从国有企业相关主体界定的角度,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进行区分。 一、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全资公司 (一)法律定义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可直接援引《公司法》的定义概念,即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全资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国有全资公司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来看,“国有全资企业”可以理解为: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企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就“国有全资企业的定义”所作的回复:“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 据此,国有全资公司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企业。(企业形式不限于有限制责任公司) (二)构成要件特征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分,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定义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公司制形式的企业。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差别并不在于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的控制管理关系,而是企业形态上是否采用公司制。 构成要件特征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关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收益?所谓公益性,与营利性相对应。营利性又称为盈利性,即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分配利益于其构成员为目的”[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此营利性定义区别于一般观念中“营利性系指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经济上利益”的含义,强调成员是否能够获得盈利分配。因此即使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仍可从事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相应收益,关键是区别收益为成员分配抑或存留组织继续为公益目的使用。 四、总结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全资公司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企业。(企业形式不限于有限制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差别并不在于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的控制管理关系,而是企业形态上是否采用公司制。 要判断一家企业是国有独资公司抑或是国有全资公司,一般需要穿透核查该公司的股权结构来识别。可以通过了解工商登记资料中关于企业性质的标注作出初步判断。如果是国务院或国资委直接出资设立的全资公司,其名称后注明”国有独资“字样;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则名称后注明”法人独资“字样。例如,某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某市国资委100%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该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又100%持股某市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则某市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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