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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商业交易的不规范能解诈骗罪过度打击之困

 律师戈哥 2022-06-29 发布于河南

现代社会的诈骗罪刑事案件,一般伴随着商业交易活动,商家利用双方信息的不对等,对交易活动进行或多或少的夸张、吹嘘、虚构与隐瞒,这已司空见惯,这背后有商家道德的问题,有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问题,也有属于刑事诈骗犯罪的。
司法机关要打击消费型、网购型等诈骗犯罪,切入点是认为这类犯罪是披着商业交易、消费纠纷的外衣,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超出了法律所容忍的限度。
被害人举报、报案称遭受到了商家的诈骗,成为了一种常规操作,刑事报案往往先于民事起诉完成,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刑事追责是“对人”的,一旦刑事立案追责,商家的经营人、雇员都可能想“退赃退赔”了事,当然,我们都知道刑事公诉案件不仅是退赃退赔就能案结事了的,这与民事诉讼有重大区别,被害人消费者对商家肯定有恨意的,自己都恨不起来,也就不会让办案人员恨起来。
问题是,被害人消费者表示恨意而选择刑事程序,司法机关办案人能不能以容忍的心态不予进行刑事追责?恨意可以无穷尽,但刑事追责是动用国家武装机器和司法资源,是所有纳税人的资源,司法机关应当树立标准,允许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市场商业交易被刑法所容忍。
其实,司法机关绝不会容忍的违法欺诈行为已经写进刑法及司法解释了:十一年前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罗列了五种犯罪情形,分别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近公安部19日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说明对这类欺诈肯定是零容忍。养老诈骗即使以商业交易不规范为出罪借口,也无济于事,该类“不规范”容易被归于非法占有目的,老年人是最容易上当受骗的,哪怕是轻微程度的欺诈也能让老年人轻易掏钱,知道被骗后还不知如何维权,所以说从老年人这一群体视角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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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段时间办理的一起刑事诈骗案辩护,大概案情嫌疑人是某商贸公司的负责人,雇佣员工组队设立微信群卖营养食品的代理权,约定买家拿一定的钱购买一批真实营养食品的代理权,至于众多买家是自行进行微商转卖,还是自行消化,都可以,也就是说买家既是代理商,又是普通消费者。商品不属于残次品,至少营养价值功能没有完全虚构,也有退货退款机制,实施起来很顺畅,买家没有退货难题。最大的问题在于这家公司的诱惑行为,例如虚构成交单量,编造成功人士以及夸大市场占有率等等。
笔者的这则案例最终能否构成诈骗罪,由于证据体系纷繁复杂,实际案情更为复杂,则暂且不论了,但可基于上述事实进行理论研究。
买家有没有损失,有些人认为有,因为代理商名义是用钱买来的,结果代理转卖没有人接单,市场不认可这个产品,加之即使买家自行消化,但是量太大,买家根本不需要这么大的量,不可能在保质期内能自行消化,这就是最大的损失,卖家属于“薅羊毛”,“做一锤子买卖”。笔者认为该观点看似合理,却忽视可预期收益的丧失或减少是买家事先应当预料到的,是合乎交易目的的,交易最大的目的是这批商品的实质可利用性,商品是可以增加身体营养的事实没有虚构,那么,买家就不是真正遭受财产损失。况且,并非所有的买家都是基于同样的“损失”,所以说认定损失没有统一的标准。
商家公司有没有欺骗行为,笔者也认为有欺骗,但是不属于刑法上的诈骗,欺骗行为分为欺骗内容和欺骗程度,其中该案欺骗内容只局限于一些附随义务,对买卖合同义务没有欺骗啊,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商家公司有没有拒不履行约定义务,该案中基本没有;对于欺骗程度,我们知道量变是会引起质变的,商家是在交易方式和要约意思表示上违背诚信原则,但仍然可以由我国民法典合同篇调整法律关系。
如果商家在交易时已经明示代理转售有一定风险,任何的微商都有商业风险,那么,作为买家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可容忍该次交易目的。
对被害人消费者而言,容忍是交易当时就已产生;对司法办案人员而言,容忍是交易结束之后对既定状况稳定下来的判断。总之,事后的不容忍能不能用民事诉讼、行政处罚手段予以平息,如果能,尤其是行为人未转移资产、有赔偿能力的,说明能达到平息不容忍的目的,刑事司法程序就当然没有必要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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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型刑事诈骗案和民事欺诈案,都绕不开一个固定的话题——产品或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部分类型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即6个月内发生的产品质量争议问题由卖家负责自证清白。从这个条文来看,当事人的容忍也有时间和限度的。如果卖家在质量上进行欺骗行为,当事人察觉后及时提出民事诉讼,结果大概率也能获取民事赔偿。其实,不论刑法还是民法,法条背后的含义都在指引当事人不要滥用公权力救济,也在规制司法机关谨慎动用公权力,多以当事人是否因欺诈而陷入丧失民事诉讼救济的高度风险。刑法不仅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也保障社会基本商业秩序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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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司法文件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浙江省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安徽高院等《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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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雷程律师,法学硕士,曾在浙江某检察院任检察官多年,具有丰富办案经验,从律以来,注重实务与理论相结合,业务领域涉及面广,刑事辩护是主攻方向,欢迎关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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