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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宜林地可用于建设光伏电站

 6086 2022-06-29 发布于云南

发布时间: 2016-05-16   来源:本站编辑

近日,国家林业局在一封回复河南及四川林业厅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宜林地,可根据本地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建设光伏电站”。其中,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是指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已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资金补助的林地。

早在2015年11月27日,国家林业局曾就光伏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此次复函进一步明确了能用来的建设光伏电站的林业类土地的性质。但在实际过程中,或许仍会有部分林业类的土地面临着政策上的空白,届时将需要国家林业局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四川省林业厅:

你们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林资[2016]47号、川林[2016]9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中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是指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已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资金补助的林地。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宜林地,可根据本地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建设光伏电站。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年5月9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林业局: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1月27日

      关键词: 电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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