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华商氏》摘录(80):第三篇 商姓文化→第五章 家范族规→第五节 湖北秭归商氏条规

 商氏资讯 2022-06-29 发布于山东

湖北秭归商氏条规

一、祠内于每岁祀日至祠,以申孝享。各族中公推一公正达之人充作族长,阖族中事务皆得弗开。又于各组处择一公正者为族正,以佐族长之不逮。凡族中细事先白与正,正不能决方告于长,入祠于直之。

二、不孝不悌,国有常刑,在贤子弟自不蹈此,若不明伦理之夫坐此,甚易族。间或有此,族长正皆该宜预为规劝,勿酿巨祸,致受诛累。而我宗人亦宜共勉,为孝子弟悌焉。

三、子弟分产之后,父母在堂,或轮流迎养,或提养膳,务宜处恭备至,如有违养及抗膳等情,决不曲容。兄弟分炊,古今常理,至于独子则不得与父母异产致违起居。父鳏母寡者尤宜加凛。

四、兄弟不睦,半由争产,争产之由,或父母有偏爱而有厚薄,或兄挟长弟挟强而开衅隙。我族兄弟均宜重伦而轻财。毋以小忿而废懿亲。为父母者宜勿得偏爱以启争端。

五、男或无耻而盗,女或无耻而淫,事迹败露,治其子女必并责其父兄,如同族男女相私在服以内,固紊伦纪;在服以外,亦渎宗盟。事或有迹,惩戒不服者,族长正概宜送官严办。至卑幼侮犯尊长者,有广名议长正开知,诣宗祠而分别服制,而训诫之不服者,禀官惩治。但系吹诬于尊长欺侮者,均以宜加察。
六、族内承兆,务须正直一脉之人。倘来历暧昧不明,勿论年代远近,弗交谱记载,弗优否概不准揽入总牒,以杜冒乱。而族内子女,适人有因姑婿磨折而死者,情自难恕。如素待有恩者而女子性情乖张,偶有拂意即愤志自尽者,只需本户自往察理,族中人勿得往以助长轻生之风。(待续)


1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