吡咯类抗真菌药包括咪唑类和三唑类。咪唑类药物常用者有酮康唑、咪康唑、克霉唑等,后两者主要为局部用药。三唑类中有氟康唑和伊曲康唑,主要用于治疗深部真菌病。
适应证
(1) 氟康唑用于以下疾病的治疗:
1) 念珠菌病,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管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血流感染、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阴道炎。
2) 隐球菌病,用于脑膜以外的隐球菌病。隐球菌脑膜炎患者经两性霉素B联合氟胞密啶治疗病情好转后可选用本药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3) 珠孢子菌病。
4) 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
(2) 酮康唑适用于念珠菌病、芽生菌病、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暗色真菌病和副球孢子菌病,本药难以到达脑脊液中,故不用于上述真菌感染累及脑膜者。由于本药的肝毒性,近年来全身应用较从前减少。
(3) 伊曲康唑注射剂适用于治疗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以及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经两性霉素B治疗无效的曲霉病。口服剂适用于治疗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以及耐受两性霉素B或两性霉素B治疗无效的曲霉素,亦可用于皮肤癣菌所致的足趾和(或)手指甲癣。因胶囊剂口服吸收差,现较少用于深部真菌感染的治疗。本药口服液适用于粒细胞缺乏怀疑真菌感染患者的经验治疗和口咽部、食管念珠菌感染。伊曲康唑注射液注射或口服后,尿液及脑脊液中均无原形药、故本药不宜用于尿路感染和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治疗。
注意事项
(1) 禁用于对本类药物及其赋形剂过敏的患者。
(2) 本类药物可致肝毒性,以酮康唑较为多见。多表现为一过性肝酶升高,偶可出现严重肝毒性,包括肝衰竭和死亡,因此,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临床征象及监测肝功能,一旦出现临床症状或肝功能持续异常,须立即停止治疗。肝病患者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应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用药。
(3) 本类药物禁止与西沙必利、阿司咪唑、特非那定和三唑仑合用,因可导致严重心律紊乱。
(4) 伊曲康唑不可用于充血性心力衰竭以及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的患者。
(5) 伊曲康唑注射剂中的赋形剂主要经肾排泄,因此,注射剂不可用于肾功能减退的患者。
(6) 妊娠期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应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7) 氟康唑和伊曲康唑不推荐用于6个月以下的婴儿。儿童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