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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符号成“呈堂证供”,还能愉快聊天吗?

 skysun000001 2022-06-29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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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祁诗
这两天,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的消息引发舆论场广泛的讨论。江苏高院发布的消息显示,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8件、201923件、202066件、202161件,增幅明显。
这个数据引发广泛关注,不少人对此感到惊讶。但其实,在互联网时代,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这样的事情似乎也算理所应当。毕竟,作为一种人际交流过程中的表达方式,表情符号在日常沟通过程中本就代表着一定的含义,也承载着信息传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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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具体的人际交流场景之中,表情符号的本质还是一种语言表达,况且,表情符号的诞生过程也是新符号文本的创造过程。从这个角度去看,互联网时代,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这件事似乎也就变得不难理解了。
当然,诚如江苏高院在文章中所说的那样,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虽然表情符号作为一种表达形式,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但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相关方面依然需要审慎地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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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具体的审判场景之中,对涉及表情符号的具体对话场景更要具体分析。包括对表情符号在具体场景之中内涵的延展以及所要表达含义的解读,都要为双方留出充分的质证时间,以保障表情符号作为“呈堂证供的公平性”。
表情符号所表达含义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样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比如“OK”这个符号,当对方回复这个表情符号之时,有的人会理解成“可以”,有的可能就会理解成“看到了”,二者相差的意思比较大。另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是,微信中的“笑脸”表情,在不同年龄段的人群之中就代表着不同的意思,对于很多父母辈而言,可能就代表的是“开心”,但在很多Z世代的年轻人看来,代表的或许就是“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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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案件之中,表情符号的这些特征显然需要被充分考虑,并根据具体语境予以抉择。当然,考虑到表情符号所传达语义的模糊性,公众在一些正式的、涉及双方利益纠葛的沟通中显然需要慎之又慎,不妨以可以精准表达含义的纯文本表达为主,表情符号予以辅助表达情绪即可,尤其是在一些关键性的环节之中。
但即便如此,一个值得重视的现实是,在互联网语境之中,人们已经不可避免地会在日常交流中运用到表情符号。从20世纪80年代法尔曼教授提议用“:-)”来表示“笑脸”,到后续短信文本中的“颜文字”,再到如今可自定义的表情符号。这些依托于新媒介而衍生的新的表达方式逐渐进入到人们的日常交流之中,并占据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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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房东问租客是否加租,租客回复了一个☀,导致双方对加租意愿的理解产生分歧。
这让人们的日常语言表达变得更为丰富和多样。某种程度上而言,这其实也是一种新语言形式的创造——人们借助新媒介,让表达方式更加丰富和多元,而在“共通的意义空间”之中,人们也可以理解这样的表达方式。公众也在一次次创造的过程中获得共识,认同这样的表达方式,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就此去看,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也代表着一个明显的趋势,那就是随着新媒介的出现,“新语言”“新表达方式”的出现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了,也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的案例可能并不少见,成为常态也不是不可能。从这个层面去看,人们或许需要进一步达成相应的共识,注重日常工作生活交流场景之中表情符号的运用,不至于让这种新的表达方式产生模糊性的内涵,以至于在产生纠纷时变得很难“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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