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市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地区上线升级版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并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底2号公告发布,上海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在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范围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 上海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2022年6月25日起,除部分纳税人外,原使用综合服务平台的纳税人请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功能。 列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用票的试点纳税人,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不再对其开放,发票的勾选及确认需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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