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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行政赔偿款提存公证案

 山空云静 2022-06-30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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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

一、案情概括

2017年,拆迁人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及G25德清至G60桐乡高速联络线湖州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的要求,与被拆迁人沈某某等9户村民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沈某某等9户以补偿标准过低和拆迁人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已签订的协议,经一审、二审、再审均确认上述安置补偿协议有效。

2018年,沈某某等9户村民以房屋强制拆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随后又于2020年,沈某某等9户村民又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而向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了行政赔偿标准和金额的判决。

而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又依照人民法院判决出具了相应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通知认为沈某某等9户村民领取,但又遭其以赔偿款过低而拒受。

鉴于以上情况,2021年,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特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请求本处依照《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的金额,将应给付沈某某等9户村民的赔偿款提存于本处。

本处依照《民法典》《公证法》《公证提存规则》的规定,在确认沈某某等9户村民拒收赔偿金的前提下,同意申请人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将上述赔偿款项全部转入公证提存专户,最终实现了其应履行的赔偿义务。

二、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提存类型认定

提存一般分为清偿类提存和担保类提存。本案例的提存属于清偿类提存,是当行政赔偿申请人拒收行政赔偿金的特殊情况下,相关行政赔偿人通过公证提存方式实现履行义务。

2.提存依据审查

在办理公证提存过程中,公证机构除了要审查债权人是否具有拒绝受理、受领不能以及有拒绝受理的正当理由等主观情形,还要审查债权人履行金额和方式等客观条件。但是对于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形,公证机构则无须重复审查,只需对拒收情况进行核实即可。

3.民法典法律适用

2021年1月1日开始,公证机构对于提存公证的申请,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关于“提存的方式、成立条件、通知义务以及债权消灭”等相关条款的内容受理。同时,对《民法典》与《公证提存规则》中债权消灭期限不一致的条款(消灭期限由二十年变为五年),应当充分关注并及时告知提存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案例意义

自2001 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镇化改造快速发展的二十年中,公证机构广泛参与了涉及“不动产继承、赠与、委托、遗嘱、提存、现场监督以及保全证据”等拆迁(征收)法律事务,发挥出了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优势。

随着近年来法治中国的全面推进,公证提存制度越来越被关注,基层政府通过在拆迁征收事务中更多的引入公证提存机制,给予纠纷双方提供了一个中立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在保持正常推进拆迁工作的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一些“钉子户和维权者”的合法维权诉求,有效维护了城市建设中经济发展秩序。

1.解决当前政策困境

当前国有土地拆迁(征收)工作中普遍存在一些时限的要求,而由于一些行政相对人对补偿金或赔偿金标准又不满意,会出现各种原因的拒领或不及时领的特殊情况,从而造成了整个改造项目工作推进困难。因此,公证提存提供了一个有效、可靠的第三方服务通道,即能按时保证国家建设,又有效地兼顾了被拆迁个体的合法权益。

2.协助政府推动工作

在拆迁(征收)工作中,公证机构作为非政府性的独立法律机构,主动参与到这种基层政府为一方,企业和自然人为另外一方的活动中,可以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为双方进行沟通、协调、监督,达到降低风险、预防纠纷的目的,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强化监督 

在特殊情况下,拆迁人通过公证机构对一些被强制拆迁的房物品进行清点公证,使得整个强制拆迁(征收)程序能够更透明,更有利于证据固定及纠纷预防。

四、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2.《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其作了补充,第136条第6款规定: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7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72条第二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五、专有名词解释

1.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作为公证机构的一项服务职能,是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存,并在约定或法定条件成就时交付给债权人的服务。提存公证分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分别具有债务消灭和保证债务履行的法律功能。

2.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系行政强制拆迁。

3.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特征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浙德证民字第 XX号

申请人:德清县XX镇人民政府,住所:浙江省德清县XX镇XX路,法定代表人:盛某某。

委 托 代 理 人 :张某, 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XXXX。

公证事项:提存公证

申请人德清县X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来到本处,称因行政赔偿申请人沈某某拒收行政赔偿款,为此特申请按照《德清县XX镇人民政府行政赔 偿决定书》(新政赔字【2020】XX 号),将应给付沈某某的赔偿款及相应利息提存于本处。经查,截至到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止,德清县XX镇人民政府已将上述应给付沈某某的赔偿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XXXX元的款项(其中,给予赔偿申请人房屋损失及各类补偿XXXX元及2017年11月5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的利息XXXX元)全部提存到本处指定账户(浙江省德清县公证处提存账户信息:开户行:德清XX村镇银行,账号:XXXX)。

兹证明申请人德清县XX镇人民政府已按照《德清县XX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内容,将上述应给付沈某某的赔偿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XXX元全部提存到本处指定账户。德清县XX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给沈某某的上述款项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德清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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