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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备知识:模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全过程!

 书洋康乐 2022-06-30 发布于辽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程序。
     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情形除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外,还要结合具体领域;比如,城乡规划法第65条对限期拆除决定的,因为对当事人权利有重大影响,也需要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果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权利而没有告知或告知了当事人也提出申请了而没有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属于程序重大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是5个工作日,当事人在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就必须要举行听证,在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行政处罚听证是依当事人申请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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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准备工作。

      1、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相关事项。

     2、听证前听证场所的相关设备(电脑、投影、录音录像、桌牌等)要准备好,人员要通知到位,不能当事人及代理人都来了、时间到点了还在弄场所设备,拖拉,缺乏严肃性。
     3、调查人员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谙熟,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编写证据清单。利用平时与当事人及代理人接触,针对当事人对案件可能存在争议的焦点要有事先了解,做足听证功课,做到心中有数。比如有个别听证案件,就被当事人问得个措手不及,这就说明调查人员在听证前准备工作做的不足。

     4、对重大、复杂、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也可以在听证前召开听证准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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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证过程环节。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此处,案件调查人员,需要陈述调查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姓名、执法证号、职务等(要带上执法证、着制服)。

     3、调查人员就案件的事实、程序、执法依据进行陈述、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有关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建议。这环节,要求调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程序、依据、证据等案件情况要充分理解也要充分阐述,不能机械的就读拟好的处罚决定书,特别是对提交的证据需要待证的事实进行充分的说明,列举出证据清单和理清证据材料。

     4、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程序进行陈述和辩解,提交有关证据。这里,调查人员要认真听,并做好关键语句的笔记,不能出现等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完了,一头雾水,不知道当事人说了些什么,这样下步你就不知道如何针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进行答辩。

     5、调查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证主持人对重要的事实及证据予以核实认证。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的证据,需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比如,当事人提供了记有年份的照片来待证房屋的建设时间,调查人员就可以从照片的真实性方面去进行质证。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也需要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去质证。

     6、调查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程序进行辩论。辩论环节,调查人员需要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展开,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案件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答辩。如谢某未批建设一案,当事人对案件的新旧法适用问题有异议,调查人员就需要围绕新旧法适用进行说理答辩。周西某厂未批建设一案,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违法建设时间,调查人员就需要充分运用收集到的案件证据材料来说理答辩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时间。这一环节,是调查人员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答辩,用事实、法律、证据说服当事人及代理人和听证人员。

     7、调查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作最后陈述。最后陈述,是听证程序中,最后发表意见的机会,调查人员不能不说,而应该作一个总结性的发言。比如: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份、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拟处罚建议适当。

     8、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注意: 听证过程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调查人员、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同时,要做好听证录音录像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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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证结束工作。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依照不同情形提出不同意见。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拟处罚适当,建议作出处罚;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或处罚不当的,建议重新作出处罚建议,但不得加重处罚;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不予处罚或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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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据听证结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注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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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需注意的是,不管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还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要在听证结束以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如果某项违法事实或某项证据未在笔录中体现,未进行举证质证的,就不能作为案件处罚的依据。
     所以,在听证中,调查人员要对案件所有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争议的焦点进行充分的阐述和释明,书记员也要全面客观地对听证内容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专门设置听证室,配备相关的语音同步笔录设备,以确保《听证笔录》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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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哥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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