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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力了

 土木狗哥 2022-06-30 发布于浙江

早上水群的时候看到有兄弟在群里发监理考试相关的问题,视频里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换而言之,只要通知就好,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但是书上却明明白白地写着: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我举个例子。

你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现在你想卖房子,要经过银行的同意吗?

以前的《担保法》是要求银行同意的,但新《民法典》实施之后,这条要求就改了,不再需要银行同意,只要通知下银行就好,说白了就算银行不同意也没事。

所以视频里说得是对的,但书上写错了。

还有一个类似的情况。

什么东西可以抵押,书上有这么个第五条: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视频里的老师是这么解读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是可以抵押的,但是船舶、航空器必须要建造完成的,正在建造的是不可以抵押的。

当时我就疑惑了,是我看不懂中国话了吗...正在建造后面带三个顿号,这个正在建造应该是公因数呀...

后来我去翻了法考的民法教材,里面特别强调了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传播、正在建造的航空器都是可以抵押的。

所以视频里老师说得可能不对。

我在群里嘲讽,说什么垃圾野生老师都能出来讲课。

群里兄弟提醒我,这个老师是个名师...

想想做老师好像也难,几千几万个知识点,有一个知识点理解有误、一个知识点没有及时更新被人揪着小辫子了,就会被扣上垃圾的帽子,一世英名、几年口碑就毁了,属实有点不大公平。

这味道有点像我头几天介绍的“庸医”。

好像人文类的学科都会有这个问题,就比如法学相关,社会在不断发展,旧法不断迭代,新法不断推出,什么司法解释、法典、指导案例、国务院法规、政府规章啥的不断推陈出新,懈怠个几个月甚至几天回来就发现,我靠,又得学习新的东西了...

学无止境可太真实了...我现在一想到以后真的干法律相关的话就得时刻关注新法新规章,我这脑瓜子就有点疼...

还是土木工程好,几千年了,还是那么点钢筋混凝土,摸摸唱还是那个摸摸唱,连中场休息的游戏也没怎么推陈出新。

把今天的学习内容给大家汇报下。

之前有新闻说某地产高管集体辞职,我以前不大理解为什么高管要辞职呢,继续赖着领钱不好嘛,下面的人裁员优化降薪,自己该领工资领工资,该拿奖金拿奖金多香。

今天学习商法里的《公司法》的时候才晓得,原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公司如果破产清算了(理论上还得有个人责任,但都高管了,一般都会认为有个人责任),那这批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的3年内是不允许担任新公司的高管的。

所以假如觉得这家公司不大得劲了,真有可能破产清算了,但凡有一点可能,那高管的明智之举就是赶紧跑路...不然自己的职业生涯就毁了。

当然,现在公司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破产清算的,我举上头这家公司的例子也就方便理解,只是想说高管也是有消极任职资格的。

真看一家公司行不行,就看高管会不会跑路,尤其会不会集体跑路吧。

再串一个小故事,真实的。

我们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大改后的宪法,1988年宪法做了修正,修正案只有两条,其中第二条是:允许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同年12月,万科进入房地产领域,公开向社会发行2800万股股票,计划募集资金2800万元。

万科的股票代码是000002,江湖地位可见一斑。

上世纪90年代的人看股票,估计就和我们现在的人看数字藏品啥的差不多,谁也不知道这坨纸有没有用。

于是,王石带头上街叫卖,“大哥,要票子伐?”。从当时的媒体报道来看,人们戏称万科招股队为打狗队。

这里头,有两个我们熟悉的大佬帮了万科一把。

其中一个是刘元生,他是深地铁入主万科之前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之一,和王石于上世纪70年代相识于广州友谊剧院,那天晚上俩人一起听了小提琴协奏曲《梁祝》。

我看到这段话的时候不禁陷入沉思,趣味相投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吧,我估摸着沉迷KTV的王石铁定是遇不到刘元生的。

刘元生斥资360万,买了万科360万股的股票,拿了十几年,现在那批股票价值40多亿。

我今天才知道任正非居然也参与了万科股票的认购。

1987年9月15日成立的交换机代理公司华为,在1988年底就以20万元买了20万股的万科股票。

王石在自传里披露了这件事,对任正非表示了感谢。


说这个呢,还是想勉励下自己吧,37岁的王石能从体制内下海创立万科;44岁的任正非能创立华为还能慧眼识珠敢接触新事物买万科的股票。

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知道干一件事就凭良心干好一件事,而不是哪个叙利亚战后风的玩意交差...

写不下去了,就这样吧,感谢各位的关注和支持,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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