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云南高院:单方制作的现金日记账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haoshj0531 2022-07-01 发表于云南




智丰公司申请再审称:
智丰公司提供的现金日记帐中,由被申请人现场财务负责人杨丽娇2015年4月13日和4月22日签收的两笔各3万元共计6万元工程进度款,加上申请人2015年5月21日转帐给被申请人何玉亮的10万元,共计16万元。

法院认为:
智丰公司虽提交了《现金日记账》和《项目工程量结算明细表》用于证明已支付何玉亮16万元,但《现金日记账》仅是智丰公司单方制作,《项目工程量结算明细表》亦不能证实已将该款项全部交由何玉亮。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申1003号 2022年05月13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