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丰公司申请再审称: 智丰公司提供的现金日记帐中,由被申请人现场财务负责人杨丽娇2015年4月13日和4月22日签收的两笔各3万元共计6万元工程进度款,加上申请人2015年5月21日转帐给被申请人何玉亮的10万元,共计16万元。 法院认为: 智丰公司虽提交了《现金日记账》和《项目工程量结算明细表》用于证明已支付何玉亮16万元,但《现金日记账》仅是智丰公司单方制作,《项目工程量结算明细表》亦不能证实已将该款项全部交由何玉亮。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申1003号 2022年05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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