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蒋阳兵,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566691717。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长期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破产清算与重整法律服务。 自行清算 破产清算 启动主体 股东形成决议解散公司后进行清算 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等 公司僵局处理 公司僵局情形下难以开展形成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决议 公司僵局情况下亦可由债权人等申请启动 清算主体 股东、实控人等内部人员全程主导 破产管理人(外部人员)全程主导 清算主体义务 清算组对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破产管理人对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 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股东应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需要承担原本由公司承担的行政责任 清算完毕即终止,股东无需对未完全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需提请注意的是,前已述及,依靠第三方将企业进行简易注销并不可取。股东往往因《承诺书》内容而陷入未进行实际清算而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破产清算则不受该承诺书所列情形的限制。 四、结语 2019年9月11日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第117指出,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要点第118阐明了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因此,基于公司股东、董事会及债权人利益出发,公司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应首要考虑通过破产清算终结公司,而非自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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