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实务】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是否应该设定影响期?

 anyyss 2022-07-01 发布于云南


纪委监委小说《梅山会》隆重出版 

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作者:陕西省安康市纪委监委 雷成平,审稿顾问:筱白

问题的提出。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将那些本来不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1]。为与《监察法》对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对《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何处分及采取其他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给予“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处分或处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较轻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政务处分;二是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等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规定了影响期,但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中享有薪酬待遇的人员(如不享有薪酬待遇则不适用降低薪酬待遇处理措施),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却并无影响期的规定,形成了制度空白,因此实践中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是否应该设定影响期存在困惑。

焦点与分歧。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是否应该设定影响期?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的影响期并无规定,不宜另行设定影响期;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降低薪酬待遇处理并未明确规定影响期,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可参照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期的规定,对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的人员设定影响期。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的人员设定影响期既符合立法精神,也是实践需要。

合理性分析。

其一,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设定影响期符合立法精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所以规定,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等处理,而不是向其他公职人员一样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是因为该类人员一般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无实际意义,也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结合执法实践创设了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中享有薪酬待遇的人员更具有约束力、更便于操作的降低薪酬待遇的处理措施。从某种程度上讲,对该类人员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相当于给予政务降级、撤职处分,我们知道降级、撤职处分的后果中内含有降低薪酬待遇的内容,而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对薪酬待遇的影响是有期间的,因此对单独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的人员设定影响期符合立法精神。

其二,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设定影响期是实践需要。实践中如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而不设定影响期,会出现两种极为不利的后果,导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不符,一是在降低薪酬待遇后如遇薪资调整存在着可能马上调整到降低之前水平的问题,如此则达不到惩戒的效果;二是存在降低薪酬待遇处理后因没有明确影响期,薪酬待遇长期得不到提升,如此则不利于教育引导激励受处理人员积极履职,实现既严明纪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因此对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的人员设定影响期具有实践基础。

建议与对策。既然应对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的人员设定影响期,那么在相关法规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规范设定影响期,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要合理设定影响期的期间。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的文义,对违法行为轻微,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显然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的影响期应长于记大过的影响期,如前文所述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相当于给予其降级、撤职处分,因此对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影响期的期间应参照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设定为二十四个月为宜。

二是要明确影响期期间的后果。既然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是较重处理,那么在设定影响期期间的同时,应当明确其后果,一般来讲应明确在影响期内不得提升薪酬待遇档次,至于其他后果应根据执法实践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把握。三是要严格相关审批程序。无论影响期期间的设定还是相关后果的明确,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并在给予降低薪酬待遇处理的文书中载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